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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口村委会外龙村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违规违法选举的举报信
一、本次选举具体违法事实
1.公示期限违法,剥夺村民异议申诉权
本次选举选民登记名单仅提前十余日公示,未按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要求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完成公示,公示期限不足法定标准,程序严重违规,直接剥夺全体村民对选民名单核对、纠错、提出异议的法定权利。
2.突击仓促选举,剥夺村民知情权、监督权
村委会刻意突击组织本次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换届选举,未依法提前发布规范、完整、正式的选举公告,流程、人选信息事前不公开、不告知,选举过程仓促草率,严重侵害村民合法知情权、参与权与民主监督权。
3.参会人数严重不达标、公示票数恶意造假,选举基础无效
本村登记选民共计831人,本次选举现场实际到场投票村民不足50人,远未达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的:村民小组会议需本组18周岁以上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参会的法定最低门槛。村委会对外虚假公示参选投票人数609人,属于公然数据造假,本次选举无合法参会基础,选举结果依法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4.大规模冒领代填选票,非法剥夺村民选举权
本次选举全程存在严重违规投票行为,大量选票未经村民本人知情、未经本人书面授权,出现村民一人代领十几张选票、一户代领多户选票、批量冒领不知情村民选票并私自代填代投的乱象,完全违背本人投票、无记名投票、自愿投票的选举基本原则,大面积非法剥夺村民自主选举权。
5.龙口村支部书记林建浩一手操控指定人选,选举流于形式、暗箱操作
本次所有当选的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并非村民自主推荐、民主推选产生,全部由村党支部书记林建浩预先圈定、直接指定,村民无自主选择权,整个选举只是走过场的虚假形式选举,属于典型的人为操控选举、暗箱操作违纪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方可有效。
2.《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明确规定:选民名单须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公示,保障村民异议申诉权利。
3.根据村民选举管理相关规定:严禁任何干部指定、干预、操控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推选,严禁冒名代投、批量代填选票、伪造参选人数。
综上,本次选举公示违法、程序缺失、人数造假、选票违规、人为操控,多项重大违法情形叠加,依法应当认定本次选举整体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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