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再度寻衅滋事 城区男子数罪并罚收监 城区青年男子叶某某曾因斗殴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被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然而短短两个月后,叶某某再次与同伙持械殴打他人。近日,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撤销罪犯叶某某的缓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原判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18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叶某某与同伙(另案处理)在市区海滨路某酒吧门口聊天,因被害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无法通过,便按喇叭并大声叫他们让开。叶某某等人认为受到陈某某挑衅,为发泄不满情绪,遂持刀和木棍追逐殴打陈某某,致使其头部、手腕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叶某某和同案人已与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其3万元并取得谅解。
2018年12月17日,叶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城区东涌镇司法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持械殴打他人,致被害人陈某某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叶某某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再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犯罪判处的刑罚,依法予以数罪并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汕尾日报记者:邓帼梅通讯员:林敏
法官说法: 缓刑是指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察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给予犯罪情节较轻的罪犯一次迷途知返、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宣告缓刑并非意味着免除牢狱之灾,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及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本案叶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就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与前罪一起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被告人叶某某二十岁出头,年轻气盛,因一时冲动殴打他人,获得缓刑机会后不但没有反思忏悔,反而视法律为儿戏更加任性妄为,不久后又与人刀棍相见。尽管其具有自首、赔偿损失的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却避免不了收监执行的惩罚。 来源: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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