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查看: 20732|回复: 0

[议政]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指南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12-24 15: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哪些事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诉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哪些事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规定的监察对象有哪些?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四、什么是实名举报?如何反馈?
2019年6月修订施行的《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工作办法(试行)》,对实名举报作出如下规定:
1.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本人真实有效身份信息及联系电话,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违纪、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行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是指与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或附上证件复印件)等。
2.纪检监察机关对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决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向举报人作出受理告知(联名举报的告知1名联系人)。对受理告知后重复举报的,不再告知。
3.实名举报事项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在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当面向举报人反馈;不适合当面反馈的,可电话反馈。
五、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什么原则受理信访举报?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受理群众的信访举报。
省纪委监委主要受理反馈厅级党员干部、县(市、区)委书记等省管干部及监察对象问题的举报;
地级以上市纪委监委主要受理反映市管处级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问题的举报;
县(市、区)纪委监委主要受理反映科级、一般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问题的举报;
镇、街道纪(工)委主要受理反映镇(街)一般干部和村(居)党员及监察对象问题的举报
省、市、县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主要受理反映驻在单位(或综合监督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问题的举报。
六、信访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12388
举报网站:guangdong.12388.gov.cn
七、诬告陷害,纪法不容
在当前正风反腐高压态势下,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打击陷害他人,既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又破坏了社会风气和政治生态,扰乱正常的信访举报秩序。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依法理性举报,是宪法和法律对每位公民的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将加大查处诬告陷害力度,为群众有序有效举报营造良好环境。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等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惩处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等“软暴力”违法犯罪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对“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作出了明确界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楼主热帖
[三唯论点] 共同守护风清气正政治生态
[三唯论点] 强化保密意识 筑牢保密防线
[三唯论点]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指南
[三唯论点] 崇廉尚俭 营造风清气正节日氛围
[休闲生活] 汕尾越来越美好
[三唯论点] 做新时代好干部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市民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