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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汕尾公安重拳出击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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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8 14: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与我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是与我们最广大人民群众关联最直接、最广泛、最现实的安全问题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重拳出击,打击违法犯罪
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的坚强领导下,汕尾市公安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深入开展打击食品药品和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活动,查破各类食品犯罪案件37起,抓获嫌疑人115人,捣毁了一大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黑工厂、黑窝点,严惩了一大批非法添加、制售假劣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形成了对食品违法犯罪的高压震慑态势,有力维护了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警示,以案释法
为提升群众食品安全防范意识,有效震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现将展示近年来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成果,曝光有关案例。

案例一
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7日下午15时许,海丰县公安局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海丰县一出租楼下仓库现场查获正在包装假冒注册商标的假月饼一批,抓获庄某等三人。

微信截图_20210628141123.jpg

经鉴定书和价格证明:该批印有中文标识、图形商标月饼系假冒产品,涉案价值共268056元。经统计,犯罪嫌疑人庄某已售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合计人民币153836元。尚未售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合计人民币268056元。

犯罪嫌疑人庄某等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律分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本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案例二
涉嫌非法经营(肉类)案件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2月份,汕尾公安机关联合农村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了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保障肉产品质量安全“扫雷行动”,严厉打击整治涉畜禽屠宰违法犯罪行为。在打击私屠滥宰违法犯罪行为整治行动中,共破获屠宰行业类案件2起,刑事拘留7人,逮捕4人。查处私屠滥宰窝点1个,缴获私宰工具一批、生猪肉115公斤、活猪6头、肉类冻品2.3吨。

微信截图_20210628141143.jpg

2020年1月1日,汕尾市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向我市公安机关移送陈某、徐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猪肉案件。经查,2019年12月中旬至2020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徐某在未取得生猪屠宰证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情况下,在汕尾市城区一处房子作为生猪屠宰地点,并雇佣陈某为其帮忙屠宰生猪。该屠宰点每天屠宰三至四头生猪,每头生猪重约100公斤,共约四十头生猪。在该案中缴获生猪肉115公斤、6头活猪及屠宰工具一批。徐某私设生猪屠宰场所,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警方温馨提示
1、在选购、消费食品时,尽量到正规商店、大型超市购买,查看定型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标签是否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注意留存发票、小票等票据。不到无证摊贩店铺消费,注意辨识包装食品的保质期和qs标识,坚决抵制街头巷尾流动摊贩的“三无食品”(无生产厂家及地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不食用来源不明、假冒伪劣、过期的食品。

2、树立食品安全观念,提高食品安全自我防范能力和辨别能力,不要轻信宣称具有“减肥、降压、降脂、降糖、增强免疫力、改善睡眠”等功能功效的保健食品,如非法添加有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用物质成分,食用后会对健康造成危害。

3、在网络订餐时要选择合法正规的供餐单位订餐,可通过查看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上的入网餐饮服务单位是否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同时注意保留消费凭证。

线索举报,全民参与

全市公安机关希望在工作中得到广大市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自觉抵制违法犯罪,积极揭发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投诉电话:

市      局: 0660-3866221

城      区:0660-3372001

海      丰:0660-6696855

陆      丰:0660-8994401

陆      河:0660-5513686

红  海  湾:0660-3436111

华侨管理区:0660-8251440



让我们打一场全民参与的
食品药品安全人民战争,
让食品药品违法违规分子
无处藏身!
同心携手维护食品安全,
共建美丽家园,共享美好生活!

来源:平安海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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