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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腾某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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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2 10: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海丰公安持续掀起“冬春攻势”打击热潮,对侵害群众利益的盗窃类案件露头就打,力争“抓现行、打团伙、破链条、追销赃”,全力挤压盗窃违法犯罪活动生存空间。2023年3月20日,海丰公安附城派出所经数日不懈奋战,破获一起因车主停车忘上锁拔钥匙致电动摩托车被盗案,抓获涉盗窃嫌疑人1名,追回被盗电动摩托车一部。2023年3月15日17时许,群众郑女士报警称:当天13时许,其把一辆小刀牌电动摩托车停放在海丰县新车站对面的广富路924号门口处,在17时许发现车辆被盗。


接报后,附城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落地侦查,借助智慧新警务,经连日不断循迹追踪,最终锁定涉盗窃嫌疑人身份及其落脚点。3月20日14时许,抓捕时机成熟,侦查员在海城镇名园村委后面出租房成功抓获涉盗窃嫌疑人腾某堂(男,四川广安人),并现场缴获被盗电动摩托车。经查,3月15日下午,腾某杰从附城镇广富路924号门口经过时,发现受害人郑女士的摩托车钥匙没有拔走,便心生歹念,顺手牵羊将该摩托车盗走。


微信图片_20230322095715.jpg



目前,案件正作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普法

【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方提示

近期,我辖区摩托车、电动车被盗案时有发生,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屡屡得手,与广大车主安全防范意识薄弱不无关系。如何预防摩托车被盗?海丰警方建议市民朋友:

1、慎选停车地点

车辆最好停放到有人看管的停车场,没有停车场的,尽量停放在监控摄像范围内或停放在自己、路人、商家等比较容易看到、视线开阔的地方。

2、增加防盗锁具
停车要上锁,最好采用不同型号的锁具一车双锁,在耗费盗贼作案时间的同时增加其暴露的可能性。若能同时安装声控防盗报警器,对盗贼更具阻吓效果。

停车要上锁,最好采用不同型号的锁具一车双锁,在耗费盗贼作案时间的同时增加其暴露的可能性。若能同时安装声控防盗报警器,对盗贼更具阻吓效果。

3、杜绝赃车买卖

购买摩托车、电动车时请选择正规商家,切勿贪小便宜购买来路不明的二手车助长盗窃之风,彻底杜绝违法犯罪人员的销赃渠道。

4、涂抹显目标记
在车辆的显目位置涂上不能抹除的标记,让盗贼和收赃者有所顾忌。



警方提醒:

一旦发现车辆不幸失窃,一定要及时报案,以便公安机关第一时间采集证据、线索从速破案。同时,呼吁广大市民朋友要积极举报盗车、收车、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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