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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硕炫

[论汕尾] 交通事故肇事车主能逃避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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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6 02: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良心的肇事者,自己怎么不去撞墙死?
好端端的一个家庭就这样被你毁了,伤者爱人天天拿着伤者衣物亲吻,终日以泪洗脸
一个家庭的顶粮柱就这样失去了,你叫她们一家老小怎么活?
你不但不出来尽你该尽的义务,还躲了起来。你的良心被狗吃了吗?
发表于 2012-4-16 02: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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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良心的肇事者,自己怎么不去撞墙死?
好端端的一个家庭就这样被你毁了,伤者爱人天天拿着伤者衣物亲吻,终日以泪洗脸
一个家庭的顶粮柱就这样失去了,你叫她们一家老小怎么活?
你不但不出来尽你该尽的义务,还躲了起来。你的良心被狗吃了吗?
发表于 2012-4-16 02: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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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良心的肇事者,自己怎么不去撞墙死?
好端端的一个家庭就这样被你毁了,伤者爱人天天拿着伤者衣物亲吻,终日以泪洗脸
一个家庭的顶粮柱就这样失去了,你叫她们一家老小怎么活?
你不但不出来尽你该尽的义务,还躲了起来。你的良心被狗吃了吗?
发表于 2012-4-16 02: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良心的肇事者,自己怎么不去撞墙死?
好端端的一个家庭就这样被你毁了,伤者爱人天天拿着伤者衣物亲吻,终日以泪洗脸
一个家庭的顶粮柱就这样失去了,你叫她们一家老小怎么活?
你不但不出来尽你该尽的义务,还躲了起来。你的良心被狗吃了吗?

发表于 2012-4-16 02:3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驾驶人涉嫌无证驾驶、交通肇事逃逸,致人重伤或死亡,这是重罪呀!这起严重交通事故发生已有一星期了,社会舆论哗然,交警怎么如此“草菅人命”呀?让草根阶层的“苦主”们“情何以堪”?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干啥”的?律法何在呢?难道要再死多几个人才“重视”吗?岂有此理!
本文来自: 汕尾市民网 详细文章参考:http://bbs.swsm.net/thread-62756-6-1.html
汕尾市民  发表于 2012-4-16 09:37:52
严惩肇事者!让死者安息!
汕尾市民  发表于 2012-4-16 10:34:59
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汕尾市民  发表于 2012-4-16 10:35:25
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汕尾市民  发表于 2012-4-16 10:36:11
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发表于 2012-4-16 11: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汕尾相关部门我无语
发表于 2012-4-16 12: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红海湾的交警收了钱!不为我们弱者办事!希望这帖子能引起大家的关注!!帮助受害者家属!
汕尾市民  发表于 2012-4-16 12:16:25
故乡 发表于 2012-4-15 22:10
看来这个案例有三个教训是应该注意吸取的:1是有车不能乱借他人驾驶,因为出事是要承担责任的。2是交通事故 ...

这些教训是深刻的,红海湾交警部门办事失职,肇事车主蔡某人到交警作笔录,本来是可以拘押的,人都送上门来了,没有采取措施,让他逃跑了,有关工作人员应该承担责任。当时他哥哥说要为他承担责任,红海湾交警没有叫他写书面保证书,现在群众在看红海湾交警部门怎样办案。
 楼主| 发表于 2012-4-16 13:02: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起交通事故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有关的交涉正在进行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七十六条 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责任。
发表于 2012-4-16 13: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驾驶人涉嫌无证驾驶、交通肇事逃逸,致人重伤或死亡,这是重罪呀!这起严重交通事故发生已有一星期了,社会舆论哗然,交警怎么如此“草菅人命”呀?让草根阶层的“苦主”们“情何以堪”?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干啥”的?律法何在呢?难道要再死多几个人才“重视”吗?岂有此理!

发表于 2012-4-16 13: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驾驶人涉嫌无证驾驶、交通肇事逃逸,致人重伤或死亡,这是重罪呀!这起严重交通事故发生已有一星期了,社会舆论哗然,交警怎么如此“草菅人命”呀?让草根阶层的“苦主”们“情何以堪”?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干啥”的?律法何在呢?难道要再死多几个人才“重视”吗?岂有此理!

本文来自: 汕尾市民网 详细文章参考:http://bbs.swsm.net/thread-62756-8-1.html
发表于 2012-4-16 13:4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七十六条 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责任。
发表于 2012-4-16 13:4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七十六条 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责任。
汕尾市民  发表于 2012-4-16 14:12:15
警察竟然到现在都还找到车主,基本没在办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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