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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海丰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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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4 10:2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丰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

  海府公[2023]69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11)〔2023〕19号批复,同意征收附城镇荣港村新阳经济合作社、附城镇荣港村洋心墩经济合作社、附城镇新北经济联合社、附城镇荣港村后寮经济合作社、附城镇荣港村后寮经济合作社/附城镇荣港村洋心墩经济合作属下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海丰县2022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地类和征地用途:拟征收附城镇荣港村新阳经济合作社、附城镇荣港村洋心墩经济合作社、附城镇新北经济联合社、附城镇荣港村后寮经济合作社、附城镇荣港村后寮经济合作社/附城镇荣港村洋心墩经济合作属下集体土地24.9863公顷,经完善征地手续后作为海丰县2022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土地位置、权属单位及面积

       (一)土地位置:其四至范围详见该宗地勘址定界图;红线内总面积为24.9863公顷。

       (二)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及面积:

       附城镇荣港村新阳经济合作社、附城镇荣港村洋心墩经济合作社、附城镇新北经济联合社、附城镇荣港村后寮经济合作社、附城镇荣港村后寮经济合作社/附城镇荣港村洋心墩经济合作属下的集体土地24.9863公顷,其中:耕地22.3187公顷、园地0.2957公顷、林地1.4452公顷、其他农用地0.9267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号)的相关规定,附城镇荣港村区片综合地价为6.20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86万元/亩,安置补助费4.34万元/亩;附城镇新北村综合地价为5.33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5990万元/亩,安置补助费3.7310万元/亩。现按下列标准执行:附城镇荣港村区片林地2.79万元/亩(41.8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48万元/亩(37.20万元/公顷);附城镇新北村区片林地2.3985万元/亩(35.977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132万元/亩(31.98万元/公顷)。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①青苗补偿,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②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五、有关事项:在被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者、使用权人(涉及土地权属、地上附着物、青苗),应在本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在规定登记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将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天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1)〔2023〕19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登记地点:附城镇人民政府

       联系单位:

       附城镇人民政府,电话:6881088

       海丰县自然资源局,电话:6621943

       登记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


       特此公告。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9日


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海丰县2022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府土审(11)〔2023〕19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海丰县2022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汕自然资〔2023〕2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海丰县2022年度第三批次使用24.9863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即同意你市海丰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4.9863公顷(耕地22.318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上述24.9863公顷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供应,用于城镇建设。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日

来源:海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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