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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庄某、肖某、林某等11人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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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9 11:3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全面加强预防

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宣传的同时

陆丰公安打防并举

紧盯违法犯罪线索

持续深挖拓线、精准出击、聚力攻坚

取得较为明显的打击成果


近日

共抓获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11名

刑事拘留10人,其中逃犯1名

行政拘留1人,行政罚款1万元

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再添战果


远离“帮信罪”

莫做电诈“工具人”

9月22日至10月23日,刑侦大队一中队、二中队联合碣北、博美、北堤、南堤、潭西、桥冲、瀛南、河西派出所相继在辖区内抓获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嫌疑人庄某、肖某、林某等11人。


经查明,违法行为人吴某非法出租、出借其本人名下银行卡给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罪嫌疑人庄某、肖某、林某、杨某、黄某、罗某、蔡某、林某某、范某、黄某某等10人非法出租、出借其本人名下银行卡、手机卡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取现,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陆丰公安将继续推进“断卡”行动向纵深开展,严厉打击涉电信诈骗的黑灰产业,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筑牢反诈防线,切实守护好百姓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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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平安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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