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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丘某、陈某甲诉海丰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案一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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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9 10: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个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其中,城区法院审理的丘某、陈某甲诉海丰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案一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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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丘某、陈某甲诉海丰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案

基本案情

1993年,陈某乙冒用丘某的身份证与钟某在海丰县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1997年,丘某与陈某甲向海丰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书。2017年,丘某因个人事务需要,向海丰县民政局申请出具婚姻情况证明,海丰县民政局查询后发现丘某存在两次婚姻登记。丘某自此发现其身份证被陈某乙冒用进行婚姻登记。其后,丘某与陈某甲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并要求撤销被冒名的婚姻登记,均未获解决。丘某、陈某甲遂于2023年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丘某与钟某的婚姻登记。


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开庭期间,海丰县民政局副局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中,负责人认真听取了丘某、陈某甲诉求,确认丘某被陈某乙冒名顶替进行婚姻登记的事实,愿协同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因本案起诉已明显超过五年的法定最长起诉期限,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向海丰县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依据查明的事实建议该局撤销涉案婚姻登记,海丰县民政局采纳司法建议作出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丘某、陈某甲主动申请撤诉。从开庭审理到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书仅用了三天时间。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冒名婚姻登记的情况陆续被核查发现,撤销冒名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屡见不鲜。因不少冒名婚姻登记行为至起诉时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实体处理此类纠纷存在法律障碍,必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本案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积极作用下,府院加强联动,聚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力量,高效解决长达30年的错误婚姻登记问题,维护了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来源: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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