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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一人因这事 被罚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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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 14:5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丰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叶少波(身份证号:442531********2357):

    经查实,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1、责令叶少波立即停止诊疗活动;2、没收涉医药械;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捌元整(¥18.00);4、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罚款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海丰支行(账号:20090020112012213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经营地址(海丰县附城镇联河大道十巷一号)已关闭搬走,执法人员多次与你电话联系无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以公告形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卫医罚〔2023〕20号),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文津社区公园中路4号二楼海丰县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0660-6890198,联系人:李先生。


海丰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1月17日

来源:海丰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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