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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4 14:5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经营、储存行为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这些要了解

↓↓↓


什么是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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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非法销售危害性:

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逃避了国家税收,未经公安、应急管理(安全监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对正规合法烟花爆竹势必构成威胁,极容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质量没有保证。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02

非法储存危害性:

储存烟花爆竹窝点一般位于民宅或者废弃厂房内,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就好比是放着一颗随时都会爆炸的 “定时炸弹”,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的话,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以下这些不安全行为

一定要注意防范!

1.不得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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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零售点附近要设置清晰、醒目的周边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标志。严禁烟花爆竹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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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极易引发事故,造成群死群伤,可构成刑事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量刑可至死刑。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及其线索,要主动向公安、应急管理(安全监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举报。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可获得政府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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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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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以烟火药或者黑火药为原料的烟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线等),其中烟火药或者黑火药的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汕尾市市民朋友们要怎么做呢?

1、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安全意识,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严格遵纪守法,不生产、储存、销售和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2、绝对不能出租仓库、厂房或房屋,给他人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3、发现身边出现涉及非法经营或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可第一时间向属地拨打举报电话。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的通告》,举报非法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金奖励。案件情形较轻的,奖励300元。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不涉及行政处罚款的,经查证属实,奖励3000元。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 0660-12350,0660-3212345;

汕尾市城区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660-3803343;

海丰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660-6600533;

陆丰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660-8612789;

陆河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660-5666601;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660-3429323;

华侨管理区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660-8254636。

来源:汕尾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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