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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陈某某、高某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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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6 10: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加大禁毒宣传工作力度,提升广大群众的拒毒防毒意识,营造人人共建无毒陆河的良好风尚,助力我市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陆河法院在全市法院范围内摘选了近年来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毒品典型案例,供广大群众学习警示。


一、宋某盗窃、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基本案情:为获取吸毒资金,被告人宋某(不满18周岁)到陆河县河田镇盗窃了一辆摩托车并将该车低价卖出。宋某还在自己的住处,容留罗某甲(系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三次。宋某还在河田镇多地,贩卖毒品冰毒给陈某乙四次。一天,陈某乙发了100元的微信红包再次向被告人宋某购买冰毒,宋某尚未去陆丰购买毒品进行转手倒卖,便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陆河法院依法认定宋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法官评析:本案被告人宋某不满18周岁,由于沾染了吸毒的恶习,为了筹措毒资,进而实施了盗窃、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行为,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的经历充分说明毒品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危害,为广大未成年人敲响了警钟。希望广大群众能够深刻认识本案的警示作用,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切勿以身试法。


二、罗某某走私毒品案基本案情:2020年,罗某某通过微信从境外购买新型毒品LSD致幻剂(俗称“邮票”)10张,在线付款并提供收货地址。几天后,罗某某所购之物通过快递从香港进境到达汕尾。当晚,罗某某在楼下取件时被现场抓获,侦查人员从该邮件内查获疑似新型毒品LSD致幻剂10张,净重0.1克,经鉴定,含有麦角二乙胺(LSD)成分。麦角二乙胺(LSD)是《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中第一类第11项物质。

裁判结果:汕尾中院依法认定罗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评析: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以认定为刑法中关于毒品犯罪中的毒品。本案中的麦角二乙胺(LSD)被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第一类中的第11项,罗某某违反国家对该类精神药品的管制,走私入境,依法应当以走私毒品罪对其定罪处罚。将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麦角二乙胺(LSD)认定为毒品犯罪中的毒品类型,织密了毒品犯罪的打击网,从严打击了境外新型毒品入境的犯罪活动。


三、陈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基本案情: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陈某某多次到揭阳市向江某(另案处理)购买“PEC”等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陈某某购买后,除自己吸食外,剩余的止咳水多次贩卖给徐某、陈某等人;其为了掩饰、隐瞒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和收取毒资,还借用胞弟微信收款码,于2022年4月期间收取5笔毒资共计人民币5500元,再由其胞弟将毒资转还。陈某某一共贩卖毒品金额人民币19630元,共计5020ml,折合海洛因0.2008克。

裁判结果:陆丰法院依法认定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陆丰法院一并追缴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9630元并对扣押涉毒物品进行处理。

法官评析: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陈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自洗钱行为也可以构成洗钱罪。毒品犯罪历来是洗钱犯罪的多发上游犯罪类型,将毒品犯罪中的自洗钱行为认定为犯罪,有利于对毒品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四、高某某贩卖毒品案基本案情:2020年2月至3月期间,高某某先后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张某某(已判刑),一共贩卖毒品金额人民币1350元,重量共约1.6克;于2020年3月4日贩卖一次毒品冰毒给高某,贩卖毒品金额人民币500元,重量约0.5克;于2020年4月份贩卖一次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已处罚),贩卖毒品金额人民币200元,重量约0.2克。

裁判结果:陆丰法院依法认定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50元并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法官评析: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是毒品犯罪中最常见的毒品类型。作为兴奋剂类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长期吸食会对身体,尤其是大脑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导致出现失眠、焦虑、幻觉、妄想,甚至有暴力倾向和暴力行为等。高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依法应予严惩。


五、林某某窝藏案基本案情:2019年,林某某的岳父李某某在外打工期间,林某某明知李某某是犯罪的人,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李某某用于领取工资,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工资转给李某某使用;还实名注册一个绑定自己银行卡的支付宝账号给李某某使用,帮助李某某逃匿。一审法院判决林某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林某某不服,向汕尾中院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汕尾中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原判,改判林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官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而包庇则是为犯罪分子作假证明的行为。本案中,林某某明知李某某是犯罪的人,仍为其隐匿身份、周转资金等提供帮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应构成窝藏罪。正确区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罪,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机关必须正确理解并适用每一条法律,才能达到罪责刑相适应,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陆河法院、汕尾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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