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关于调整海丰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海发改价格〔2017〕6号),海丰县城东镇决定开展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城东镇使用公共供水和其他自备水源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分类 征收类别分为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包括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生活用户,其余均为非居民用户。
三、征收标准 1、居民用户(含暂住户)按现行用水量计算0.85元/吨; 2、非居民用户按现行用水量计算1.20元/吨。
四、征收办法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东镇人民政府委托海丰县城东自来水公司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
海丰县城东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