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广东英德市人民法院对引发大众热议的“工作人员驾驶警车现身山姆停车场”一事做出通报,认定两名法院工作人员属于“利用公务便利购买私人物品,属公车私用,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通报显示:9月18日上午,该院两名工作人员从单位出发,前往广州市花都区、番禺区送达法律文书。因下午还有其他送达任务,当日中午13:31至15:35,工作人员就近将警车停放在番禺一家商场停车场,前往商场内山姆超市购买午餐(牛肉卷2份、饼干1盒、饮料1组)及部分私人生活用品。用餐后,工作人员在未着制服的情况下,驾驶警车离开停车场,继续开展送达工作,并于当日返回单位。
与过往多数涉及公职人员事件的通报引起的反应不同,新闻评论区里有不少网友替当事人“说话”,对“公车私用”的定性表示质疑。其中,既有网友表示“中午私人时间,为什么不可以逛超市买东西”,也有网友反问,难道要“中午把车送回去,过两小时再去开”,种种言论,字里行间透露着“理解”,认为对公职人员的管理不能过于严苛。
应当说,事件发生的具体场景很具迷惑性。毕竟,人是铁饭是钢,出差期间到了饭点,去超市买一些食物果腹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即便其间购买了一些私人物品,但既然已经到场,顺手购买而已,又不是用公款买单。但从根本上说,这仍然属于不折不扣的公车私用。须知,合规的公务用车,目的必须是执行公务,行程得点对点直达或合理经停,车上人员都必须与公务有关。因此,在非公务场所停放车辆用于办私事肯定是不对的。
事实上,公务用车管理一直有明确的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严禁公车私用”,《警车管理规定》也强调警车“不得挪作他用”,并要求驾驶警车时应按规定着制式警服。据此来看,涉事法院的认定和处理,其实完全是对规则的坚守,而非不近人情的苛责。
进一步来看,公车是否私用涉及公权力运行中公私边界维护这一核心议题。警车并非普通公务车辆,它是国家司法权力的象征,使用行为自带严肃性和公共监督属性。公众对警车私用现象格外敏感,背后是对公权力可能被滥用的深刻警惕。事件中,工作人员身着便服,驾驶警车前往会员制超市长时间停留购物,这种将执行公务的严肃性与个人生活的随意性相混合的做法,无形中消解了司法应有的庄严感,模糊了公私界限。倘若对这类行为宽容,纪律防线就可能失守,很容易导致更大范围内的以权谋私。
对此类事件的严肃处理绝非“小题大做”,不仅在于纠正一次具体的行为失范,更在于传递出公权力机关敬畏规则、尊重公众监督的明确信号。英德市法院在通报中承认管理不严、个别人员纪律意识淡薄,并表示将深刻汲取教训,严格规范管理,这应是构建公信力的必要步骤。严格执纪与理解工作人员正常需求并不矛盾,关键在于确立并坚守清晰的边界意识。公务人员需时刻铭记“勿于小节上含糊,方能守大节”,在日常工作中自觉维护公职人员的形象与声誉。
“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对于公车使用这类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严格的标准和严肃的处理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这一事件提醒所有公职人员,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每一次对“小事”的认真对待,都是对纪律刚性的强化,也是对权力公信力的维护。唯有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才能做到防微杜渐,赢得公众的持久信任。 □墨攻 来源: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