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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曝光!海丰应急公布2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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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采购和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0日,海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海丰县某烟花爆竹零售店检查时,现场发现店内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正宗黑老大》《彩雷王》两种烟花爆竹产品。经调查认定,该零售店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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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
海丰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一项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零售店作出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法律科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警示教育
本案是一起烟花爆竹经营门店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典型案例。在日常的经营中,部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为了增加收益,存在侥幸心理,采购和售卖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摩擦型烟花爆竹产品。根据《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摩擦型烟花爆竹指用撞击、摩擦等方式直接引燃引爆主体的产品,我们常说为“摔炮”、“拉炮”、“擦炮”。该类产品规定仅限出口,因此,在国内经营流通的摩擦型烟花爆竹来源不明,危害性极大,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属于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经营者采购和售卖此类烟花爆竹不仅对自身有高度的危险性,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巨大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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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日,海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烟花爆竹零售店检查时,发现该零售店存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认定,该零售店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处理决定
海丰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该零售店作出处人民币贰万零伍佰元整(¥20500.00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法律科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警示教育
本案是一起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的典型案例。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引发事故后果的扩大。相关经营者责任意识淡薄,对安全隐患熟视无睹,对烟花爆竹属性和危险性认识不足,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认为摆卖的量少,又是短期行为,危险性不大,抱存侥幸心理,在许可证已经失效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进行烟花爆竹的销售活动,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经营者需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售卖、运输等相关规定,做到合法、规范、安全、文明地存放、经营烟花爆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来源:海丰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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