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缘来缘去 于 2026-9-16 16:37 编辑
一则地方新闻的反思
——闲话《海丰整治市容秩序 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陈治赠 2026年9月16日
据海丰融媒报道:“9月8日,海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县城三镇、县交通管理大队、县公用事业事务中心开展占道经营集中整治行动,全力规范县城市容秩序,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近几年来,县城市容市貌的改观乏善可陈,社会秩序的维护也不尽人意。海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能够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和行政机关,及时共同加強城市管理,以期规范县城市容与秩序,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堪称海丰之大幸。下为原报道插图
此次报道,摒弃往常那种上级领导关怀部署指导,本级领导高度重视,统一调度,亲自挂帅指挥等等的陈旧俗套。直接赞扬具体职能部门主动担责,特别难能可贵。此次行动,有县直三个职能部门和县城三个镇的行政机关并肩冲锋,其声势之浩大,阵容之威武,权威之锋芒,可谓份量十足。具体职能部门活跃了,提升县城的市容与秩序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就有希望。下图为外地摆地摊(来自网络)
读罢新闻,困惑油然而生:开层集中整治占道经营行动,就能全力规范县城市容秩序,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困惑之1:什么是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城市管理,是范围广泛,內容复杂,包罗万象的重大课题。涉及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教育、卫生、治安等诸多领域,特别是身处广阔天地的城镇向现代化城市推进的过程中,管理的方方面面更是琐碎,问题层出不穷,因而,中国社会设计了分门别类的众多职能部门应对。现行法律除了《宪法》这一根本大法,还细化了众多单行法,赋予行政机关以及众多职能部门对城市管理的神圣使命是各司其职,各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还有公序良俗、乡规民约作为法理的补充。不存在一个职能部门可以超越权限、大权独揽、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
下图为县城“海棉城市”和“雨污分流”两大工程。
(无水印图来自网络,变更原摆放方向)
以当前的城建秩序、交通秩序和环卫秩序三大焦点为例,现行县城乃至乡镇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单位,不具备城建规划、交通管理,环卫责任的职能。县镇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单位对城乡违建、违反交通规则、环境卫生赃乱差等现象无处分权。所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际上是三合米肚一餐想食一斗米饭。
困惑之2:市容与秩序是否可以混为一谈?
市容与秩序是内容与形式不同的两个命题?市容是指城市的外观形态,涉及的是城市的建设规划、建设物设置、路道布局等生活环境外观的优化美化。市容存在于物,要让人一见钟情,流连忘返。秩序是指城市的內涵、素质,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礼貌与规距。秩序反映于人,要让人心悦诚服,依依不舍。市容的改造不难,有权、有钱就行。秩序的确立不易,需要时间的磨合才能养成。
事实上,此次行动是“针对群众反映和部分路段长期存在的占道摆(地)摊、占道堆物、违规设(地)摊等屡禁不止的顽疾问题”而联合执法。涉及的仅仅是市场管理的具体个案,不及城市管理内容的零头。况且,综合执法与联合执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希望通过整治占道经营行动,既要市容改观,又要秩序规范,是在自吹自擂。
困惑之3:现行法律法规是否只适用于民?
目前,内涝常态、破路阻塞交通,是群众反映最集中、民怨沸腾的城市管理两大顽疾问题。
内涝的成因,主要是地面建设与地下排洪管网建设脱节;其次是地下排洪管网长期失管,淤塞未除;第三是县城南侧环城路偏高,市区变成“盆地”……。内涝常态,实属 行政失职。破路阻塞交通问题,是县城的“海棉城市”和“雨污分流”两大工程截路围闭施工所致,施工断断续续,竣工遙遙无期。长时间占路施工,当属违法违规。
所谓占道摆(地)摊、占道堆物、违规设(地)摊,属于市场管理问题,不是城市管理最集中的顽疾问题,而是官场偏见。
海丰的摆(地)摊,主要是早市、夜市。位置不是主干道,而是相习成俗的偏路,摊户摆摊,都是自觉靠路边。地摊物美价廉,选购方便,深受千家万户欢迎,否则,地摊成市绝无可能。
占道堆物是指实体商铺将商品摆出铺外。依据传统,沿街巷旧式瓦房的滴水线内,使用权属于业主。现在楼房的商铺,二层延伸楼板的滴水线内,使用权属于商铺。商铺在滴水线内摆放商品,只要不出滴水线外,任何人不得干涉。
目前,国家没有出台禁止或取缔摆(地)摊的法律法规,公民在公共场所摆摊谋生,不属违法违规。
适用法律法规应当官民平等,一视同仁。此次行动,对内涝常态避而不谈,对破路阻塞交通问题没有联合执法,集矢对准地摊经济,明显存在选择性执法,岡顾民生,失弃了城市管理的初心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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