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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海府公〔2025〕37号
因海丰县城城市更新一期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0 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海丰县城城市更新一期项目; 二、项目范围:海丰县海城镇北门社区大操场片区,详见附件 2; 三、征收主体:海丰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海丰县海城镇人民政府; 五、拆迁期限: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4月20日; 六、签约期限: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含60日,上述为自然日); 七、奖励期限:本项目征收公告发布后,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交付的,可获得拆迁补偿款10%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个月内完成交付的,可获得拆迁补偿款5%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户奖励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标准执行; 八、征收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1; 九、征收行为限制: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装饰装修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征收办公地址:海丰县城城市更新一期项目临时指挥部(原自来水公司); 十一、征收联系方式:联系人:马东升,联系电话0660-6600600; 十二、在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实施财产证据保全、评估等工作,并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十三、诉讼及强制搬迁: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海丰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补偿标准 2.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图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5日
附件1: 海丰县城城市更新一期项目房屋征收 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沿海银路、解放中路(自来水公司北侧)临街首层商铺,若占地面积拥有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补偿标准为16200元/平方米;若无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持有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补偿标准为13200元/平方米。 (二)新兴街一巷、解放中路一巷(私宅A、B、C片区)拥有合法权属证明的一般住宅土地,巷道3米以下按4200元/平方米补偿,3至4米按5100元/平方米补偿,4至5米按5760元/平方米补偿。 (三)新兴街二巷(私宅D片区)拥有合法权属证明的一般住宅土地,巷道3米以下按4430元/平方米补偿,3至5米按5870元/平方米补偿,5米以上按6630元/平方米补偿。 (四)新兴街文明小区内原海丰县人事局及同一小区内其他私宅拥有合法权属证明的一般住宅土地巷道4米以下(含4米)按4000元/平方米,4至5米按5200元/平方米,6米以上按6000元/平方米补偿。 (五)对于拆迁土地中未征收面积在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政府予以征收。对于不符合前述补偿标准的特殊用地,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县政府决定其补偿费用。 二、房屋建筑物征收补偿标准
对红线内非整栋拆迁的建筑物,被部分拆除后经鉴定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安全的,补偿金额将按房屋总建筑面积进行计算补偿;若经鉴定不影响房屋整体安全性的,补偿金额将按实际拆除面积补偿。 三、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2.2米以下的建(构)筑物:300元/平方米; (二)简易棚(铁屋架、铁皮瓦):120元/平方米; (三)简易棚(油毡、竹棚):80元/平方米; (四)砖石围墙:120元/平方米; (五)水泥结构(庭院、门楼):1000元/平方米; 四、其他补偿 (一)室内装修补偿费用:
(二)搬迁费用:根据被搬迁房屋主体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按照40元/平方米的标准提供一次性货币补偿,每栋房屋的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户,室内不可迁移特殊设备设施经第三方公司评估后另行补偿。 (三)临时安置补偿:依据被搬迁房屋主体的建筑面积计算,沿海银路、解放中路(自来水公司北侧)临街首层商铺每月提供4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货币补偿,其他区域每月提供2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持续六个月。 五、其他奖励 为激励被拆迁人按时完成交付,本项目征收公告发布后,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交付的,可获得拆迁补偿款10%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个月内完成交付的,可获得拆迁补偿款5%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户奖励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标准执行。 六、其他约定 (一)对于与被拆迁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情况,由房屋所有权人与租赁关系人自行协商解决租赁关系的终止,拆迁单位不参与解除租赁关系的相关事宜。 (二)若因补偿标准存在争议而无法达成协议,由房屋拆迁部门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报告确定补偿金额。若拆迁户对第三方评估结果持有异议,可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相关人员将对双方的评估报告进行论证,并依据确认结果进行补偿。若拆迁户对确认结果仍有异议,拆迁单位将依法申请执行拆除程序,拆迁户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拆迁单位执行强制拆除程序。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应于协议签订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有应付补偿款项。拆迁户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工作,确保不影响该项目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被征收人不协助第三方服务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丈量查勘或提供不实情况和资料造成评估失实或其他后果的,被征收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房屋征收部门按项目实际支付给补偿对象费用的1%计提工作经费。
附件2:
来源:海丰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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