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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 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放、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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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市民网-客服 于 2026-2-2 15:50 编辑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普通消费者可以购买燃放的烟花爆竹为不需要加工安装的个人燃放类C级产品、D级产品,不得燃放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A级产品、B级产品和需要加工安装的C级产品、D级产品、违禁产品。(专业燃放类的A级产品、B级产品、违禁产品包括:礼花弹、架子烟花、擦炮、摔炮、烟雾型产品以及无生产企业、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产品。)
  三、全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中心区及各镇禁止燃放区域内非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县城中心区禁止燃放区域是指:县城建成区东至环东路,西至螺河西路—一河两岸(内洞、圳口、布金沿线),南至东环路—235国道,北至北环路—富前路—一河两岸(宝金沿线),包含河田、城北、新城、河南、城南等5个社区全域及宝山、河东、高砂、河北、内洞、圳口、布金、宝金、砂坑、溪东等10个村的部分区域。各镇禁止燃放区域具体界定范围,由当地镇政府界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后自行发布。
  四、除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全县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公园、学校(含幼儿园、教育机构)、大型住宅小区、工业企业、敬老院、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客运车站、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和山林防火区以内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五、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零售店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等抛掷、发射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六)禁止燃放区外区域,以及禁止燃放区域内的两处空地(未来学校对面空地、溪东碧桂园对面空地)实行限时燃放,可燃放时间为:每日上午8时至次日凌晨0时(除夕、正月初一、元宵节、元旦、中秋节、国庆节当天延长为上午8时至次日凌晨1时),其他时间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重大节日、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A级、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向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并发布通告后,主办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时段、禁止燃放地点和禁止燃放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发火灾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公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禁燃区域、限燃区域范围有变更的,以补充通告为准。
  附件:陆河县城禁止燃放区域、限燃区域范围图
       陆河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日
640.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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