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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尾:天价工程款纠纷疑案
来源:大湾区时报 2026-01-15
转帖:陈治赠 2026年1月15日
历经6场诉讼、1场仲裁和1场听证,共计8场涉诉涉法活动之后,直至如今,案件虽已了结,但事情仍未解决。
这是一场双方拉锯战长达5年的纷争。
位于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东恒广场(商住楼)主体工程,从一开始兴建,就埋下伏笔,也是纷争的起源。
2016年,深圳市天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海丰分公司(下称:天懋公司)拟开发上述工程,交由广东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夏公司)包工包料承建。然而,华夏公司只想通过层层转包挣差价,又将工程转包给周某斌、梁某祥(下称:第三方)。
当地海丰县人民法院在诉讼判决中,认定主体工程总价为1亿2409万元。按这个认定的价格,第三方和华夏公司“各显神通”,以两家两笔合计2亿5847万元的造价,以超过原价的2倍多的天价,向天懋公司追讨。
天价的出现,系第三方从仲裁入手,追讨工程款尾数6847万元;加上华夏公司从诉讼入手,追讨工程款尾数1亿7982万元。即二笔工程款尾数合计2亿5847万元,系主体工程造价的2倍多的天价。这宗纠纷从2021年至今5年半,经历了6场诉讼,1场仲裁,1场听证共8场涉诉涉法活动,至今案结事未了。背后的原因,耐人寻味。
天懋公司是否付了华夏公司的工程款?
2016年3月15日,天懋公司与华夏公司签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华夏公司承建东恒广场主体工程,合同主体为天懋公司与华夏公司。建设面积91027.97㎡,工程合同造价约为2亿1664万元(含税),合同工期840天。天懋公司认为,华夏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暗中将该项目主体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天懋公司是毫不知情的,且一直认为第三方就是华夏公司带来的施工队。
依据在案的全部裁判文书、仲裁文书、听证记录以及相关证据,2018年7月,东恒广场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天懋公司认为,华夏公司自始至终都未遵循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海丰县人民法院委托权威鉴定机构评估确认,东恒广场主体工程实际造价为1亿零72万元。不清楚海丰县人民法院依据何种理由,认定主体工程造价为1亿2409万元,比实际造价增加了2418万元。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合同,天懋公司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华夏公司3032万元,转付给第三方梁某祥、周某斌的财务刘宗洋5095万元,代付工人工资及材料款等3千多万元,累计付还华夏公司主体工程款将近1亿2千万元。(其中,几年来天懋公司多次向第三方支付工程款5095万元,在3090案件庭审中,天懋公司曾多次主张提出,但华夏公司及第三方均不予承认,法院竟未支持天懋公司。迫于无奈,天懋公司于2025年12月底向海丰县公安局报案,经经侦大队调查核实,最终第三方才承认收到款项,二审法院才给予认定支持。)
若以权威鉴定机构评估确认的东恒广场主体工程实际造价1亿零72万元为依据,天懋公司多付给华夏公司及第三方1千3百多万元,加上比实际造价增加的2418万元,天懋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千多万元。
若以海丰县人民法院认定的主体工程造价1亿2409万元为依据,天懋公司累计已付还华夏公司及第三方承建的主体工程款以及代付的工人工资、材料款等合计将近1亿2千多万元,主体工程款基本已还清。这意味着,拖欠天价工程款尾数一说,难于成立。
汕尾市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遭质疑
2017年1月18日,华夏公司暗中将东恒广场主体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双方签订了《内部项目经营协议责任书》。依据“谁发包工程谁付还工程款”的法理原则和公序良俗,第三方的工程款项应当与华夏公司结算。第三方进场施工并非天懋公司发包,天懋公司没有付还第三方工程款项的义务和责任。仲裁庭明知该工程未竣工验收结算,且海丰县住建局质安站已出具有效证明证实,却作出偏向第三人的裁决,令人费解。
2018年7月,东恒广场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在施工过程中,天懋公司代付材料费、工人工资等,并将相应的工程款付还华夏公司。第三方向天懋公司讨要工程款,天懋公司理所当然地未予采纳,并劝告其应向华夏公司讨要工程款。
天懋公司认为,本案中,不排除第三方向华夏公司讨要工程款遭拒,或两者共同策划的可能性,同时,第三方组织工人群体到东恒广场工地讨要工程款,实则无理取闹。
2020年8月25日,天懋公司被迫与第三方签订暂《结算协议》以缓解矛盾,期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工程款结算纠纷。同年12月5日,第三方向汕尾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天懋公司讨要工程款尾数6847万元以及违约金。“汕尾仲裁委员会竟予以受理并作出裁决,完全违法违规。并且仲裁员为现职公务员,是否符合仲裁员的合法身份?”天懋公司认为:
1、仲裁申请由第三方单独提出,汕尾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公然违背《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明确规定,程序违法。
2、汕尾仲裁委员会无视第三方进场施工并非天懋公司发包,其并非向天懋公司收取工程款的合法主体,无权向天懋公司讨要工程款这一客观事实,也无视天懋公司已将工程款如数付还华夏公司的客观事实,受理第三方的仲裁申请,等同于支持第三方无理取闹,将第三方的非法行为合法化。这混淆了是非,颠倒了黑白,找错了仲裁对象,适用法律完全错误,制造了冤假错案。
3、2021年9月13日,汕尾仲裁委员会完全顺从第三方的非法主 张作出(2020)汕仲发10号《裁决书》,裁决天懋公司需在10天内:(1)支付周某斌、梁某祥工程款6847万元及违约金;(2)补偿周某斌、梁某祥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5万多元;(3)返还周某斌、梁某祥支付的仲裁费44万多元;(4)补偿周某斌、梁某祥支付的保全费5千元、担保费3.5万元。此裁决显失公平公道的仲裁原则。
上述裁决出来后,天懋公司不服,依法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中级法院以没有实质性审查权限及超期为由,驳回天懋公司撤销裁决的申请。天懋公司仍不服,依法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2023年3月16日下午,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召开听证会。有听证员认为仲裁程序未将承包人华夏公司列为第三人,仲裁程序存在问题。至今,检察院仍未对该申请法律监督案作出受理立案决定。
5年多来诉累不断,一案演变成多案
2023年4月间,华夏公司向海丰县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天懋公司拖欠其主体工程款尾数1亿7982万元及利息,天懋公司提起反诉,第三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海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1521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明确了华夏公司与天懋公司为工程款结算的合法主体;确认第三方属于华夏公司发包的主体工程施工人,显然华夏公司才是第三方工程款结算的合法主体,但对第三方向天懋公司讨要工程款的无理要求未依法纠正;确认东恒广场的主体工程造价为1亿2千多万元,证实华夏公司追讨工程款尾数1亿7千多万元纯属无中生有,但又未依法否定华夏公司的说法。
本案重点是涉案主体工程的工程款尾数结算纠纷,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华夏公司全部诉讼请求,驳回天懋公司全部反诉请求,依法依理当然可理解为涉案主体工程的工程款尾数结算纠纷案终结。但本案最为关键的焦点,即:(1)天懋公司是否已如数付清涉案主体工程款?(2)华夏公司与第三方,哪个是与天懋公司结算主体工程款的合法主体?(3)天懋公司还结欠谁的工程款尾数,欠了多少?(4)第三方的权利主张是否应与华夏公司对簿公堂?凡此种种,该判决书均未作出清晰裁判。因而,涉案三方均不服初审判决,分别上诉至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20日,汕尾市中院作出(2025)粤15民终22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说,民终222号《民事判决书》,依然未对上述关键焦点作出清晰裁判。更离谱的是,在六起判决书(民初3026案件、789、534、468、3090、222号)中,二级法院法官许某棠、陈某民在同一合议庭、针对同一事实竟作出不同判决。
在该纷争发生后,天懋公司近5年多来诉累不断,一案演变成多案,无端承受着华夏公司与第三方的两面冲击,遭遇巨额的强制执行查封(退一步讲,几千万元的工程款纠纷,为何查封了天懋公司和个人资产将近六亿元左右),严重影响和破坏了该公司的正常业务,几乎将天懋公司逼向破产边缘,天懋公司负责人声誉受到侵犯,精神备受折磨,苦不堪言。
“吁请相关职能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查明该案事实,并尽快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还蒙冤受屈的当事人一个公道! ”天懋公司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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