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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城东镇台东村委北坑自然村发生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 利益受损人致书海丰县人民政府请求为民排忧解难主持公道
地方民声 2026年7月13日
近日,北坑自然村村民黎某帛等3户村民,因被村经济合作社取消今年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利,合法权益受损,多次向城东镇政府求助无果,被迫通过信访途径,联衔向海丰县人民政府递交《请求书》,请求为民排忧解难,主持公道。
黎某帛等3户系非农户口,不是本村在籍农户。这取消黎某帛等3户村民共14丁口征地补偿款今年分配权利的唯一理由。
黎某帛等3户(下称:请求人)严辞提出申辩:
一、请求人系本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没有改变,有权利参加本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
现在的集体土地,来源于新中国成立之初,农村实行土地改革(俗称土改)分配给农户的私有土地。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俗称土地证),农户是农村私有土地的所有权人。随后实行农业集体化,农村土地仅仅是收归集体统一经营管理。国家既没官宣土改为非法,也没有颁令土地证作废,更没有否定现在的集体土地,来源于土改分配的私有土地这一毋庸置疑的事实。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89〕国土〔籍〕字第73号) 第19条,土地证目前仍是集体土地的权利依据。因此,当年带着私有土地参加农业集体化的农戶,属于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请求人继承家庭合法权益,属于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没有改变。
北坑自然村本次征地范围,包括山林地。北坑自然村的山林地,是北坑自然村历代祖宗辛苦开发留给后裔子孙的物业。土改时,山林地没有具体划界分配给农户,而是依据传统的所有权属,由拥有所有权的所在地村民共享。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所在地集体所有。因此,凡是北坑自然村的后裔子孙,无论身居何处,户籍何方,人人都是祖宗物业的继承人,北坑自然村山林地的所有权人。
请求人是北坑自然村的世居村民,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有权利参加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
二、本次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明显不公。
北坑自然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计有4次。前3次,请求人作为本村非在籍农户,遵循公序良俗均按在籍村民分配金额6至7成的比例参加了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为何本次被剥夺了按在籍村民6至7成的比例参加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权利?
本村有2户在籍村民,其中2丁口属非农户籍,均按在籍村民分配金额全额参加本次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说明非农户籍的本村村民,有权参加本次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请求人为何不能一视同仁,参加本次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本村有2户从外地(陆丰八万)迁入的村民,没有将土改分配的土地带入本村集体,不具备本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资格,均按在籍原住村民6成的金额比例参加本次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请求人作为世居村民,本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为何不能按在籍村民6成的金额比例参加本次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三、户籍改变不是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利改变的依据。
请求人曾是北坑自然村原生产队的社员,户籍改变为非农户籍,改变的是仅仅户籍管理,既没有改变请求人系北坑自然村世居居民后裔子孙的属性,也没有改变请求人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依据证实请求人不是北坑自然村世居居民的后裔子孙,更没有任何依据证实请求人已被剥夺了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继承权,取消了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长期来,请求人对北坑自然村的公益事业竭尽义务、竭尽能力。因此,本次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以户籍为依据,取消请求人3户14丁口本次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利,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背了公序良俗。
四、北坑自然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人,滥用经营管理权。
依据现行我国《宪法》第九条、第十条;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十一条,我国实行两种土地制度,即: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
所谓国家所有(全民所有),是指现行法律法规界定属于国有的山河土地,属于全体华夏子孙所有,不是现行政权所有。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山河土地属于现政权所有。任何政权都是祖国锦绣河山的经营管理人,这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继承。正是因为中华大地寸土滴水都属于全体华夏子孙所有,全体华夏子孙才能万众一心建设伟大祖国繁荣富强。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非常清楚,现行的村民小组、又称经济合作社,依法是本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人,不是本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否则,政府征地,就无需2/3以上村民或户代表签名同意,即由本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字同意。乡里需要本乡所有的后裔子孙同心协力,才能建设兴旺发达的美丽家园。
北坑自然村集体土地管理人,在本次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暗箱操作,未经本村2/3以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名同意,擅自作主,取消请求人参加本次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利,肆意妄为,滥用了经营管理权。
五、人民政府有义务和责任,为民排忧解难,主持公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之(六)关于“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请求贵府为民排忧解难,主持公道。
笔者认为,请求人主张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利的五点申辩,立论准确,说理充份,依法有据。建议人民政府依法采纳、支持。
长期来,海丰县往往是征地到处有政府,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无政府。对于征地的遗留尾巴,特别是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以村民自治为挡箭牌,取漠不关心、放任自流的态度。即使发生矛盾纠纷,也用走诉讼渠道冠冕堂皇的口吻,一推了之。
村民自治不是无政府主义,不是不要法律法规,不是不要公序良俗。如果政府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解决的民生问题都推给法院,中国社会还要养庞大的行政机构干什么?
北坑自然村本次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在籍村民毎人丁全额分配为4.8万元。请求人3户14丁口,希望按前3次的公序良俗,按在籍村民6成的比例参加本次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发还本次征地补偿款共计403200元(2.88万元×14)。
目前,关于征地补偿款分配的问题,海丰县农村已普遍实行原始世居村民后裔子孙,依据不同户籍,不同社会分工和住所地,按比例参加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已相习成俗,形成惯例。北坑自然村请求人的诉求,合情合理合法,有例可循,人民政府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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