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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 陆河公安持续严查酒醉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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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
道理人人都懂
但还是有不少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
或者心存侥幸

为有效压降涉酒交通事故风险
陆河公安交管部门曝光2起
酒醉驾典型案例
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



案例1
2026年9月4日21时许,陆河县河田镇宝河路路段,司机陈某涉饮酒后驾驶一辆粤NE***0小型轿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结果为17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经抽血鉴定,陈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98mg/100ml。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陈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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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2026年9月6日19时许,陆河县河口镇南溪中学门口路段,司机吕某涉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结果为46mg/100ml,涉嫌酒驾。经进一步核查,发现吕某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该车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目前,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吕某作出相应处罚,并暂扣涉事车辆。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陆河交警提醒
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及自身生命安全,更会严重威胁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与财产安全,触碰法律底线。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坚决抵制酒后驾车行为,携手守护道路通行安全,共建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来源: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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