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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公示证据对《海丰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对许锦兴不构成诈骗罪(无罪)是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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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30 10:53:21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第四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的意见书后,应当交由公诉部门办理。公诉部门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送交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核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第四百一十七条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百一十八条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第四百一十九条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   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01: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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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 社会公正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8-26 23:42: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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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底下的黑暗海丰检察院
 楼主| 发表于 2016-8-28 15:2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示证据
发表于 2016-8-29 00:33:43 | 显示全部楼层
田夫野老 发表于 2013-10-21 18:02
楼主,人在做,天在看。这样在网上散播何必呢?留点口德吧!

就算借款人但时走佬,且借款期限又到。但没有有经过申请法院的裁结?
或者法院的传票有没有送达和刊登法制报?然后又有没有经过公开拍卖?
如果这些都没有经过,那经办人难免有嫌疑之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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