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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7 01: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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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公示证据对《海丰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对许锦兴不构成诈骗罪(无罪)是包庇
本帖最后由 天地万物2012 于 2013-10-27 01:50 编辑
(2013年5月6日第4份材料向海丰县检察院反映过公安局以24万元另立炉灶掩盖犯罪证据情况至今未回复,2013年5月24日第5份材料向检察院反映了公诉科〈回复受害人反映的第3份材料〉认定犯罪嫌疑人许锦兴‘取保候审’尚未违反法律规定的认定情况和2013年6月5日第6份、7月11日第7份材料向贵院反映了弄虚作假利用高血压3级而不是高血压3期蒙混过关,为许锦兴‘取保候审’的情况及重新逮捕和是否纠正海丰县公安局的错误侦查方向和掩盖犯罪证据至今不回复,共4份),随之而来的是《海丰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对许锦兴不构成诈骗罪(无罪)是包庇,检察院其职责和功能成了犯罪人员的好帮手,用法律程序形式架空国家法律。
受害人送海丰县检察院的材料讲明了:海丰县公安局、检察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许锦兴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违法违纪)
2013年4月8日公安局对许锦兴刑事拘留的同日已办好《海丰县公安局委托书》“取保候审”?(仅4天)12日取保候审。海丰县公安局对许锦兴“取保候审”的理由是许锦兴患有“高血压3级病”。但根据《广东省公安监管场所暂不受押的疾病伤残范围》第9条规定所指的是“高血压3期”。并非“高血压3级,完全看出公安机关弄虚作假及存在保护伞的事实。
2013年4月10日汕尾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鉴定书》犯罪嫌疑人许锦兴患有1.高血压3级、2型糖尿病3.高脂血病(3项)。而公安局办案部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材料4月8日《破案经过》显示:关于犯罪嫌疑人许锦兴釆取‘取保候审’的病情有:1.高血压3级、2型糖尿病、3.冠心病、4.心绞痛(4项)。
更奇怪的是4月10日的《诊断鉴定书》检查(3项)在后,而4月8日的《破案经过》材料显示检查(4项)日期在前?但4月8日是犯罪人员刑拘的日期还未到市医院作检查?(证明了办案人员故意造假)但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鉴定书》无患冠心病、心绞痛的病情?其捏造了为许锦兴开脱的事实,很明显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故意添加进去的,证明了严重保护伞的存在。
海丰县检察院公诉科不但没有纠正‘取保候审’,而且在同月30日同样作出对许锦兴的“取保候审”?同样证实了海丰县检察院也在弄虚作假及存在保护伞的事实。可见许锦兴是“特殊人物”。(在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到处拉关系)
也向检察院列举了列子:与许锦兴疾病相似的一案例,也证明了高血压3级不适用于许锦兴的‘取保候审’一例事实
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案被关押在河源市看守所,具有为罪犯保外就医做病情鉴定资格的是河源市人民医院。吴景卫(看守所民警)获刑的判决书显示,2009年5月,吴景卫电话约了人民医院大内科主任蒋爱忠和医务科副科长张明杰吃饭,席间吴景卫说,第二天他带犯人到医院做病情鉴定,请他们到时关照。5月5日,吴景卫带着林崇中、刘益民到人民医院做病情鉴定,蒋爱忠违规记录血压,使林、刘血压达到三级高血压的标准。蒋爱忠做出诊断结论: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高脂血症。张明杰依据这一结论,做出了罪犯疾病状况鉴定书,找到医院党委书记任海滨等专家签名后,又盖上了医院公章。5月7日,因“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达不到保外就医标准,吴景卫把鉴定书又送回了医院。张明杰把鉴定结果改为“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3期”,达到了保外就医条件。这一例子‘病情’是否与许锦兴‘病情’有相似地方?也证明了高血压3级不适用于许锦兴的‘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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