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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公示证据对《海丰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对许锦兴不构成诈骗罪(无罪)是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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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02:5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天地万物2012 于 2013-10-21 03:05 编辑

受害人:陈海生,男,汉族,住汕尾市海丰县解放南路,是海丰县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业主(权属人)。
    受害人:陈木强,男,汉族,住海丰县城东镇虎亭村,是海丰县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登记负责人。
一、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199694日原业主(法人代表)陈木强与陈海生签订《转让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合同书》将该厂土地厂房以及证件印章转让给陈海生(位于海丰县附城镇云岭鲤鱼山工业区内海龙红木傢俬厂),原海丰县农业银行干部许锦兴作为中证人签字见证。附图:《转让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合同书》上许锦兴作为中证人签字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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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913日陈海生与农行海城营业所签订了15万元的贷款,将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93年《征地协议书》原件作为贷款抵押物由农行保存,许锦兴作为贷款审批组长签字。1997年9月30日再续期,许锦兴对陈海生是海龙红木傢俬厂权属人(身份)的事实是清楚的。但陈海生与许锦兴(个人)从无任何经济关系。
2011年我陈海生返乡准备清偿银行贷款时,被农行有关人员罗特告知我93年《征地协议书》原件被许锦兴拿走了。
   作为借款人和抵押人的我(陈海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抵押保存在农业银行的抵押物海龙红木傢俬厂93年《征地协议书》原件也无翼而飞了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被原农行干部许锦兴通过非法手段仅凭《借条》借走,并在借走原件上伪造内容通过附城镇府有关部门将权属我(陈海生)的海龙红木傢俬厂土地厂房变更为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周水龙的(现实际占有人)?(陈海生约时值一千多万元的厂房土地财产没了)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周水龙其办理证件正是利用了我陈海生抵押在农行的抵押物海龙红木傢俬厂93年《征地协议书》原件!太荒唐!!有公安机关调查笔录为证
二、案件的经过与事实(历经2年)
2012年2月16日我陈海生和原法人陈木强向海丰县公安机关刑警2中队报了诈骗案并附带了犯罪证据。
报案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存在伪造手续《关于要求我海龙红木傢俬厂征地协议收回,由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征用的请示》报告、(简称请示报告),(其《请示》报告内容伪造了陈木强结欠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周水龙20多万元须“土地抵债”的事由 ,原法人陈木强的签名、公章?)(请示报告报案时没日期,案发后有日期?)
案发后,据公安机关向陈木强调查的笔录,陈木强已多次向办案部门澄清了事实,从未见过所谓的《请示》报告,更没有在所谓的《请示》报告上签名以及盖海龙红木傢俬厂公章(因96年转卖该厂给陈海生后就不再掌管公章了,有陈木强签名和盖海龙红木傢俬厂公章的所谓《请示》报告完全是许锦兴伪造的)。陈木强从不认识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周水龙。(有公安机关调查笔录为证)
三、《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对许锦兴不构成诈骗罪(无罪)的认定是包庇严重存在保护伞
    2013年10月16日受害人收到《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其整编内容是以公安机关的起诉内容?没有检察院自已认定对许锦兴不构成诈骗罪(无罪)法理依据(戓附件)?只有简单的几行字决定无罪结论。凭什么作出决定?这和公安机关认定有诈骗罪不是相矛盾吗?附图:《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对认定(无罪)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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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锦兴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受害人列举证据请问检察院:
    1.在受害人陈海生全不知情况下许锦兴利用工作职权从农行非法拿走受害人抵押物之后,将变卖土地厂房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许锦兴自己已承认收取变卖海龙红木傢俬厂土地厂房的资金。
    受害人列举证据,有公安局20121031日调查笔录为证、2012920日调查犯罪证据《借条》、案卷编号161、162证据),以上算不算主观非法占有?附图:《借条》20121031日调查笔录许锦兴自己已承认的犯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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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认为:“客观上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
受害人列举证据请问检察院:
1.许锦兴作为陈海生农行贷款审批人和陈木强转卖该厂给陈海生的见证人(有亲笔签名)却‘虚构’了权属人陈海生的父亲(80岁)陈世荣的“口头委托”委托,称受:“权属人陈海生的父亲口头委托要求让其许锦兴从农行非法拿走受害人抵押物”。
受害人列举证据,有公安局调查原海丰农业银行行长《关于许锦兴要求借出贷款抵押物的情况说明》日期2013813日陈述为证(案卷编号007),证明了许锦兴‘虚构’事实。附图:关于许锦兴要求借出贷款抵押物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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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锦兴为了达到诈骗权属我(陈海生)的海龙红木傢俬厂‘虚构’权属人陈海生的父亲(80岁)陈世荣欠银行贷款,隐瞒真相叫知情人找买主的事实。
受害人列举证据,有公安局调查知情人2013627笔录、案卷编号00000017证据。以上算不算客观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附图:公安局调查知情人2013627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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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许锦兴‘虚构’了卖厂之后帮陈海生还基金会12万元的款项,而陈海生报案后提供了9694日归还基金会14万元的单据给公安机关为证。证明了‘虚构’权属人陈海生归还的事实。受害人列举证据,有公安局调查证据、附图:1996年9月4日陈海生还基金会12万元的款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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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许锦兴为了隐瞒权属人陈海生的真相并且‘虚构’了《关于要求我海龙红木傢俬厂征地协议收回,由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征用的请示》报告、抵押物93年《征地协议书》上陈木强结欠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周水龙20多万元抵债土地厂房内容及伪造(原业主)陈木强签名和手指印的事实,掩盖’了陈海生权属人的真相。
受害人列举证据,有公安局调查20121031日笔录许锦兴自己已承认的犯罪证据20121111日调查犯罪证据抵押物93年《征地协议书》、案卷编号201、202证据,其算不算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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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许锦兴伙同他人‘虚构’了权属人陈海生的父亲80岁)陈世荣收取了卖厂地的72万元,而(72万元收条)内容是许锦兴自己亲笔书写的,陷害他人‘掩盖’自已收取款项的事实。
    受害人列举证据,有公安局调查笔录20121031日调查笔录、20121023日调查笔录、案卷编号036096证据。其算不算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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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许锦兴在陈海生、陈木强全不知情况下亲自利用伪造‘虚构’内容的《请示》报告和有伪造‘虚构’内容的抵押物到附城镇府有关部门将权属我(陈海生)的海龙红木傢俬厂土地厂房变更为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周水龙的。掩盖’了陈海生权属人的真相。
    受害人列举证据,有公安局调查20121031日调查笔录、20121111日调查犯罪证据抵押物93年《征地协议书》、2012920日调查犯罪证据《关于要求我海龙红木傢俬厂征地协议收回,由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征用的请示》报告,案卷编号036201、202159证据,其算不算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附图:
    以上算不算客观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了他人财物?
    检察院认为:“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因此,被不起诉人许锦兴没有犯罪事实”。以上的‘虚构’事实和‘掩盖’隐瞒真相的犯罪证据以及许锦兴承认的犯罪笔录还构不成要件吗?就凭检察院201365日、2013812日二次退侦补充侦查内容显示:公安局很多问题都不查清楚就退回检察院,都无法证实许锦兴无犯罪,检察院凭什么认定许锦兴无犯罪?这认定没罪跟2补充侦查材料是否存在自相矛盾吗?(海丰县检察院睁着眼睛说瞎话)
四、受害人对检察院公诉科黄国林科长的质问对话
     受害人问公诉科黄国林科长:被不起诉人许锦兴没有犯罪事实吗?有何法律依据?无作回答。黄国林科长称:“我也知道你一直在控告”,案件已2次退侦,也不会把案件退公安局?此事是经过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检察委员会同样对犯罪证据视而不见)有事,责任也是检察院的,你可以按程序。(利用法律程序掩护“为所欲为”国家法律到海丰县检察院成了摆设品?)
    检察院公诉科和公安机关同样掩盖了一系列许锦兴的犯罪证据和事实?(共有14)检察院公诉科不但没有纠正公安机关的错误侦查方向,反而更离谱的认定许锦兴什么罪都没有?请问检察院:在陈海生全不知的情况下那是谁卖了陈海生的财产?谁卖给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周水龙的?请问检察院既然认定许锦兴无罪那是谁卖的?如果涉及到谁卖就应该抓谁,不然那我陈海生的财产找谁要回来,到现在是谁卖的都不知道?请问到法院告谁?大家来评评理。
    如果嫌疑犯许锦兴诈骗该厂是合法的?(诈骗合法化)也等于许锦兴伪造陈木强(原法人代表)的签名、手指摸及伪造“陈木强结欠周水龙20多万元”将厂地抵债给对方的内容也是合法的?!!那请检察院将报案人之一陈木强抓起来。
   以上情况足以说明海丰县检察院公诉科已散失了其本职功能,严重存在保护伞。
其赤裸裸的包庇犯罪是谁给的权力?难道法律对某些人有“需要”时才叫法律吗?
   (此案无银已经有了三百两的味道了)到底是什么动力给了海丰县检察院个别人和法律作对抗的权利?难道真没有党纪国法吗?人为造成法律真的行不通非要用其它方法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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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08:58: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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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11:36: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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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12: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10-21 13: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不出来说话,如果政府没错更应该出面澄清,
如果如楼主所说的,那么政府这种行为,只会丧失公信力。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1 13: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wxkfeng 发表于 2013-10-21 13:08
政府不出来说话,如果政府没错更应该出面澄清,
如果如楼主所说的,那么政府这种行为,只会丧失公信力。

已拿岀公安机关已侦查的犯罪证据出来公示了,还能说什么?
发表于 2013-10-21 17: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田夫野老 于 2013-10-21 17:52 编辑

协议书上的陈木强的签名是还是本人签的?陈木强的私章是否仿的?前天楼主发的帖问你又不回答。
360截图20131021164516515.jpg 360截图20131021164544609.jpg

据说许在陈困难的时候帮助陈在银行借钱,借了钱一直没有正常归还,经银行多次摧还无效,(借款人陈某生找不到)银行肯定要对抵押品进行处理,银行处理一般是委托估计公司进行评估然后进行公开拍卖。这个过程肯定要产生一定费用,陈家没办法才要求许锦兴转让此地的还银行的贷款,(此贷款经手人是许,许负有追回货款的责任)许在此事操作中,作为中间人角色,缺乏法律上的经验,代陈木强签名,(以前一些较熟的人经常是这样的代为签名)现在土地升了几倍,陈家肠痛肚痛,觉得当年转让时的价格太低了,就告许诈骗。
扪心一下,陈家在困难的时候许帮助了你家借到贷款,在银行要处置抵押物时,通过关系借出抵押物的证件,许又帮陈家减少损失。
楼主别忽悠各网友了,也别通过网络上对不了解情况的网友煽风点火。有什么走正常渠道,许也不是什么了不起的人物,相信法律,相信政府才是出路。
发表于 2013-10-21 18:0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人在做,天在看。这样在网上散播何必呢?留点口德吧!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2 01: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RE: 公示证据对《海丰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对许锦兴不构成诈骗罪(无罪)是包庇

后续,2013年10月21日下午约15点45分,受害人和代理人去到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但门卫告知受害人和代理人称:上午公诉科黄国林交代不许受害人和代理人上去找他?受害人打电话找黄国林问为什么不许上去?几经交涉同意了代理人一个人上去?真是笑话,人民检察院不是为人民吗?堂堂人民检察院怎么就不敢见人民了?
发表于 2013-10-22 01:19:13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俗话说,不做担,不做保。看资料,这钱借了差还不多二十年,借款人走佬。抵押物给银行处置,从银行办事人员处置过程中过失找茬,经检察院审定,不构成诈骗行为,还谣说公安部门和检察部门不是,楼主小心偷鸡不成亏把米。典型的恶人先告状案例!
发表于 2013-10-22 01:19:39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俗话说,不做担,不做保。看资料,这钱借了差还不多二十年,借款人走佬。抵押物给银行处置,从银行办事人员处置过程中过失找茬,经检察院审定,不构成诈骗行为,还谣说公安部门和检察部门不是,楼主小心偷鸡不成亏把米。典型的恶人先告状案例!
发表于 2013-10-22 01:21:43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地万物2012 发表于 2013-10-22 01:04
后续,2013年10月21日下午约15点45分,受害人和代理人去到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但门卫告知受害人和代理人称: ...

呵呵,你是无理取闹,这样搞法烦不烦!
发表于 2013-10-22 05:0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竟然全部都看完了,虽然是很快速的浏览了一下,主要的问题出在那24万中,按照嫌疑人说法是10万交给了陈世荣,14万代还了基金会的债务,10万如果给了现金是很难取证的,没有收条?陈世荣到底收了这10万元没?14万代还基金会的债务,为何收据日期是1996年9月4日?数额也不对,是否有多笔债务?即是嫌疑人代还的与陈海生所出示的基金会收据显示的非同一笔债务。基金会应该有账目可查,相关经手人也可取证,这方面的证据没有出示。
反过来说,疑点归被告,如何证明嫌疑人非法占有了这24万?就是要提供嫌疑人没给这24万元的证据。帖子相关的内容没有完整显示。
主观与客观是直接相对应的关系,客观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否与主观相对应?即是,嫌疑人所操作的一系列土地转让手续中涉嫌造假的部分是为了让土地顺利转让(所谓潜规则)还是其他目的?
总结一句,凡事都要留个心眼。
发表于 2013-10-22 11: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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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2 15:46:42 | 显示全部楼层

RE: 公示证据对《海丰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对许锦兴不构成诈骗罪(无罪)是包庇

发表于 2013-10-22 21:31:06 | 显示全部楼层
7日内再申诉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4 18:51:1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海丰县检察院向广大市民公示许锦兴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别以程序作掩护“为所欲为”架空法律!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4 19:0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埔垅宫 发表于 2013-10-22 05:03
我竟然全部都看完了,虽然是很快速的浏览了一下,主要的问题出在那24万中,按照嫌疑人说法是10万交给了陈世 ...

楼主说得很好,但有些问题应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出示相关证据说明问题。比如24万是怎样构成的有何依据?检察院又什么都构不成?别真案假办,另立炉灶,掩盖案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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