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天地万物2012 于 2013-10-21 03:05 编辑
受害人:陈海生,男,汉族,住汕尾市海丰县解放南路,是海丰县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业主(权属人)。 受害人:陈木强,男,汉族,住海丰县城东镇虎亭村,是海丰县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登记负责人。 一、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1996 年9月4日原业主(法人代表)陈木强与陈海生签订《转让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合同书》将该厂土地厂房以及证件印章转让给陈海生(位于海丰县附城镇云岭鲤鱼山工业区内海龙红木傢俬厂),原海丰县农业银行干部许锦兴作为中证人签字见证。 附图:《转让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合同书》上许锦兴作为中证人签字见证
1996 年9月13日陈海生与农行海城营业所签订了15万元的贷款,将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93年《征地协议书》原件作为贷款抵押物由农行保存,许锦兴作为贷款审批组长签字。1997年9月30日再续期,许锦兴对陈海生是海龙红木傢俬厂权属人(身份)的事实是清楚的。 但陈海生与许锦兴(个人)从无任何经济关系。2011年我陈海生返乡准备清偿银行贷款时,被农行有关人员罗特告知我93年《征地协议书》原件被许锦兴拿走了。 作为借款人和抵押人的我(陈海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抵押保存在农业银行的抵押物海龙红木傢俬厂93年《征地协议书》原件也无翼而飞了!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被原农行干部许锦兴通过非法手段仅凭《借条》借走,并在借走原件上伪造内容通过附城镇府有关部门将权属我(陈海生)的海龙红木傢俬厂土地厂房变更为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周水龙的(现实际占有人)?(陈海生约时值一千多万元的厂房土地财产没了)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周水龙其办理证件正是利用了我陈海生抵押在农行的抵押物海龙红木傢俬厂93年《征地协议书》原件!太荒唐!!(有公安机关调查笔录为证) 二、案件的经过与事实(历经2年) 2012年2月16日我陈海生和原法人陈木强向海丰县公安机关刑警2中队报了诈骗案并附带了犯罪证据。 报案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存在伪造手续《关于要求我海龙红木傢俬厂征地协议收回,由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征用的请示》报告、(简称请示报告),(其《请示》报告内容伪造了陈木强结欠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周水龙20多万元须“土地抵债”的事由 ,原法人陈木强的签名、公章?)(请示报告报案时没日期,案发后有日期?) 案发后,据公安机关向陈木强调查的笔录,陈木强已多次向办案部门澄清了事实,从未见过所谓的《请示》报告,更没有在所谓的《请示》报告上签名以及盖海龙红木傢俬厂公章(因96年转卖该厂给陈海生后就不再掌管公章了,有陈木强签名和盖海龙红木傢俬厂公章的所谓《请示》报告完全是许锦兴伪造的)。陈木强从不认识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周水龙。(有公安机关调查笔录为证) 三、《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对许锦兴不构成诈骗罪(无罪)的认定是包庇严重存在保护伞 2013年10月16日受害人收到《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其整编内容是以公安机关的起诉内容?没有检察院自已认定对许锦兴不构成诈骗罪(无罪)法理依据(戓附件)?只有简单的几行字决定无罪结论。凭什么作出决定?这和公安机关认定有诈骗罪不是相矛盾吗?附图:《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对认定(无罪)的质疑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锦兴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受害人列举证据请问检察院: 1.在受害人陈海生全不知情况下许锦兴利用工作职权从农行非法拿走受害人抵押物之后,将变卖土地厂房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许锦兴自己已承认收取变卖海龙红木傢俬厂土地厂房的资金。 受害人列举证据请问检察院: 1.许锦兴作为陈海生农行贷款审批人和陈木强转卖该厂给陈海生的见证人(有亲笔签名)却‘虚构’了权属人陈海生的父亲(80岁)陈世荣的“口头委托”委托,称受:“权属人陈海生的父亲口头委托要求让其许锦兴从农行非法拿走受害人抵押物”。 受害人列举证据,有公安局调查原海丰农业银行行长《关于许锦兴要求借出贷款抵押物的情况说明》日期 2013年8月13日陈述为证(案卷编号007),证明了许锦兴‘虚构’事实。附图:关于许锦兴要求借出贷款抵押物的情况说明
2.许锦兴为了达到诈骗权属我(陈海生)的海龙红木傢俬厂‘虚构’权属人陈海生的父亲( 80岁)陈世荣欠银行贷款,隐瞒真相叫知情人找买主的事实。受害人列举证据,有公安局调查知情人2013 年6月27日笔录、案卷编号00000017 证据。以上算不算客观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附图:公安局调查知情人2013年6月27日笔录
3.许锦兴‘虚构’了卖厂之后帮陈海生还基金会 12万元的款项,而陈海生报案后提供了96年9月4日归还基金会14万元的单据给公安机关为证。 证明了‘虚构’权属人陈海生归还的事实。受害人列举证据,有公安局调查证据、 附图:1996年9月4日陈海生还基金会12万元的款项的证据
4.许锦兴为了隐瞒权属人陈海生的真相并且‘虚构’了《关于要求我海龙红木傢俬厂征地协议收回,由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征用的请示》报告、抵押物93年《征地协议书》上陈木强结欠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周水龙20多万元抵债土地厂房内容及伪造(原业主)陈木强签名和手指印的事实,‘掩盖’了陈海生权属人的真相。 受害人列举证据,有公安局调查 2012年10月31日笔录许锦兴自己已承认的犯罪证据、2012年11月11日调查犯罪证据抵押物93年《征地协议书》、案卷编号201、202 证据,其算不算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附图:
5.许锦兴伙同他人‘虚构’了权属人陈海生的父亲(80岁)陈世荣收取了卖厂地的72万元,而(72万元收条)内容是许锦兴自己亲笔书写的,陷害他人‘掩盖’自已收取款项的事实。 6.许锦兴在陈海生、陈木强全不知情况下亲自利用伪造‘虚构’内容的《请示》报告和有伪造‘虚构’内容的抵押物到附城镇府有关部门将权属我(陈海生)的海龙红木傢俬厂土地厂房变更为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周水龙的。‘掩盖’了陈海生权属人的真相。 受害人列举证据,有公安局调查2012年10月31日调查笔录、2012年11月11日调查犯罪证据抵押物93年《征地协议书》、2012年9月20日调查犯罪证据《关于要求我海龙红木傢俬厂征地协议收回,由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征用的请示》报告,案卷编号036、201、202、159证据,其算不算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附图:
以上算不算客观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了他人财物? 检察院认为:“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因此,被不起诉人许锦兴没有犯罪事实”。以上的‘虚构’事实和‘掩盖’隐瞒真相的犯罪证据以及许锦兴承认的犯罪笔录还构不成要件吗?就凭检察院2013年6月5日、2013年8月12日二次退侦补充侦查内容显示:公安局很多问题都不查清楚就退回检察院,都无法证实许锦兴无犯罪,检察院凭什么认定许锦兴无犯罪?这认定没罪跟2次补充侦查材料是否存在自相矛盾吗?(海丰县检察院睁着眼睛说瞎话)
四、受害人对检察院公诉科黄国林科长的质问对话
受害人问公诉科黄国林科长:被不起诉人许锦兴没有犯罪事实吗?有何法律依据?无作回答。黄国林科长称:“我也知道你一直在控告”,案件已2次退侦,也不会把案件退公安局?此事是经过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检察委员会同样对犯罪证据视而不见)有事,责任也是检察院的,你可以按程序。(利用法律程序掩护“为所欲为”国家法律到海丰县检察院成了摆设品?) 检察院公诉科和公安机关同样掩盖了一系列许锦兴的犯罪证据和事实?(共有14款)检察院公诉科不但没有纠正公安机关的错误侦查方向,反而更离谱的认定许锦兴什么罪都没有?请问检察院:在陈海生全不知的情况下那是谁卖了陈海生的财产?谁卖给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周水龙的?请问检察院既然认定许锦兴无罪那是谁卖的?如果涉及到谁卖就应该抓谁,不然那我陈海生的财产找谁要回来,到现在是谁卖的都不知道?请问到法院告谁?大家来评评理。 如果嫌疑犯许锦兴诈骗该厂是合法的?(诈骗合法化)也等于许锦兴伪造陈木强(原法人代表)的签名、手指摸及伪造“陈木强结欠周水龙20多万元”将厂地抵债给对方的内容也是合法的?!!那请检察院将报案人之一陈木强抓起来。 以上情况足以说明海丰县检察院公诉科已散失了其本职功能,严重存在保护伞。 其赤裸裸的包庇犯罪是谁给的权力?难道法律对某些人有“需要”时才叫法律吗? (此案无银已经有了三百两的味道了)到底是什么动力给了海丰县检察院个别人和法律作对抗的权利?难道真没有党纪国法吗?人为造成法律真的行不通非要用其它方法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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