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司法公正是法官安全,社会稳定的根本保障 广西陆川血痕未干,江苏沐阳又添新伤。2月17日下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周龙法官步行上班至法院大门附近时,一名男子开车将其撞倒,随后下车持刀对其连续刺戳,致其当场失血性休克。目前,周龙法官已脱离生命危险,正在接受治疗。犯罪嫌疑人胡小干已被当地公安当场抓获,此案正在依法侦查中。案件发生后,江苏省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对严重伤害周龙法官行为表示强烈愤慨和强烈谴责。中国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强烈呼吁:保障法官人身安全维护国家法治权威。
我认为;司法公正是法官生命安全的根本保障,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公正司法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司法作为解决纷争、判明是非曲直的方式,必然是一个解决问题的过程。司法公正就是指司法机关对纷争的解决所体现出来的对公平正义原则的符合性,它包括司法活动的结果和过程都要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周龙法官遇袭事件要反思要注重深究原因,澎湃新闻记者搜索发现,在沭阳甚至江苏多个贴吧、论坛内,均有署名为胡小干的“实名举报”帖。这些举报帖从2012年左右便开始出现,一直持续至今,主要内容为“举报”沭阳县人民法院主要领导、以及本次事件被袭击者周龙等人“涉嫌渎职”等等,涉及房产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问题。
根据帖子中所公布胡小干本人手机号码,搜索出的微信号,无论名字还是个性签名,均充斥着对周龙等沭阳法院相关人员的辱骂。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也有多个和胡小干相关的一、二审判决书,分别由沭阳县人民法院和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中胡小干的出生年月等信息,和胡小干在各大贴吧、论坛中所发其个人信息相符。 我从人民网上看到胡小干实名举报沭阳法院执行局周某涉嫌渎职。举报:沭阳法院执行局周某、执行员陈某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渎职犯罪 。请求:向本受害人发还被骗的 595 万元。 事实经过:犯罪嫌疑人高某在沭阳县人民法院有被执行案件, 2013 年 1 月 17 日,高某以注册 “ 沭阳新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需验资为由骗取本人信任,在 2013 年 1 月 24 日本人向高某的上述公司临时验资账户上转入 595 万元后, 高某 迅速通知 “ 债权人 ” 带领法院执行局 陈某 冻结公司临时验资账户。 本人发现被骗后迅速申请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1 月 25 日裁定对上述款项予以保全。 陈某 在本人连续提出异议及银行不同意的情况下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再次作出裁定并于同年 2 月 4 日划拨到法院执行局账户。 无奈之下本人向 ** 局报案,沭阳县 ** 局于 2013 年 2 月 8 日以 高某 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现沭阳县 ** 局已将 高某 缉拿归案,该案已经沭阳县检察院批准对 高某 逮捕。本人申请沭阳县法院发还上述被骗款项, 周某 、 陈某 以种种理由推脱。 被举报人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渎职犯罪理由:
一、法院不能扣划注册验资临时账户内存款。
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 37 条规定,公司验资注册临时账户只收不付。法院扣划行为,无疑使该账户发生了对外支付。另外,依《公司法》第 28 条规定,本案临时验资账户内存款的货币所有权已转移给公司。除非 “ 债权人 ” 对 “ 沭阳新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享有到期债权,否则,被举报人无权代位执行扣划该公司的存款,且被举报人扣划会实际阻碍公司设立及经营(法院 “ 变相协助 ” 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扣划被执行单位投资人开办的企业法人的资金偿还被执行单位债务问题的复函》(法(经)函 [1991]94 号)依该批复,对已投资的款项,被执行人无权随意处分,法院也不能直接扣划,而只能依法转让股权或以所得收益偿还被执行人债务。本案临时验资账户内款即属于投资款,即使 高某 同意扣划也不可为之。 二、该款在银行时已被宿迁中院保全,沭阳法院未通过宿迁中院同意不能实施划款行为。 三、 高某 已经涉嫌诈骗犯罪,并被检察院批捕,该款项应属于赃款,沭阳法院应将此款及时发还我被害人或者交由 ** 机关处理。 高某 的行为已经对本人造成巨大损失,在案件事实基本查清情况下法院应该充分考虑不能让此损失进一步扩大,而不是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受害人的损失。 综上,被举报人的扣划款及拒不发还行为于法无据,且从客观上是在 “ 协助 ” 高某 的诈骗行为,被举报人违法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对本人造成巨大损失,其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第 399 条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规定。 社会矛盾升级的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表达不满,二是言语攻击,三是是暴力伤害。当网络语言攻击成为普遍现象愈演愈烈,诱导出的极端情况,如暴力伤害法官事件,就成为现象时有发生出现。如果前几年广西法官被泼硫酸、永州持枪扫射法官只是个案警示的话,近两年来的湖北刺伤四名法官、北京的马彩云法官遇害到今年的广西傅法官被害,暴力伤害法官事件是不是呈现频发趋势? 当今,司法不公政令不畅,是中国的最大问题。俗话说政通则人和,政通则国兴。政令不畅小说的影响领导者的决策,大的说影响整个国家建设和进步,可以说贻害无穷,我们应当克服这种政令不畅的现象。现在中国最严重的问题就是;政令不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不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使中央的决策得不到实行,解决不了这个根本问题,中央的方针政策再好也是没用的。全国政协委员杨志福曾当面向总理温家宝念出了一段近些年流传的民间顺口溜──“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务院。国务院下文件,一层一层往下念,念完文件进饭店,文件根本不兑现。”他认为,夸张的顺口溜反映的虽然不是主流,但问题也的确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 2015年4月15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严斥一些部委和地方文件运转流程繁冗、拖沓,亟需进一步简化流程,加快简政放权进程。“部长们参加的国务院常务会已经讨论通过的一些政策,现在却还‘卡’在那儿,让几个处长来‘把关’,这不在程序上完全颠倒了吗?”“这不是耽误时间吗?”总理说,我们出台的许多政策,中央和各部门已经研究了很长时间,经过详细测算,并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执行方案,但却常常因为繁冗、拖沓的所谓“会签”,让一些好政策“迟迟落不了地“中央研究了一年多,拿出政策,结果各种手续再走上一年。在现实生活中政令不畅的现象有这么几种: 政令不畅现象之一,一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利于自己的政策就大肆的宣传执行不利于自己的政策就千方百计的隐瞒封杀。导致上级的政令不能贯彻,这种现象相当普遍上级的政令规定不能原原本本的落实到基层。例如为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利于地方发展的就对上级命令指示挑来捡去,利于自己的就宣传执行,对于地方财政有影响的就千方百计的利用堵瞞的办法不予执行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上级的命令指示不能原原本本的得到贯彻执行。 政令不畅现象之二,在落实上级命令指示时变了调走了样。对于上级的命令指示不是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原汁原味的遵守而是在落实中搞变通降低标准,走捷径偷奸耍滑投机倒把,欺骗上级,隐瞒下级,扭曲了上级的指示精神,歪嘴和尚念经。在落实工作上不调查不研究不是千方百计的完成任务搞好工作的落实,而是往歪处想,导致政令上的不畅通。 政令不畅之三,对上级精神理解的不深不透以偏概全,标准不一,各吹各的号各走各的调。对于上级的精神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往往是一知半解,理解上也是只言片语,没有系统的认真的去疏理和研究,执行起来标准不统一,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各抒已见,而是站在自己的既得利益上没有站在全局的高度去把握,各自为战,没有协调统一的调配和指挥。打乱战的现象也是导致政令不畅的原因。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 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在任何社会,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防线。说得简单一些,司法关乎人民的财产与生命安全。一旦司法失守,社会公正和正义就会荡然无存。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与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公众将公平正义的渴望更多地投向了司法的公正性。但在一些地方法院,由于利益驱动和监督缺失,司法腐败行为甚至已经成为了一种“潜规则”。近年来流行的一句顺口溜——“吃了原告吃被告”,说的就是枉法的法官。一旦出现司法腐败,解决社会纠纷的法院就开始在制造新的纠纷。一些遭遇不公的当事人甚至直接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整个社会的极端举动;又或者利用自己的某种关系解决纠纷,向“黑社会”求助,这将引发更严重的社会冲突。 近年来各地司法部门在处理司法案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唯权不唯法、唯私不唯公、唯钱不唯理的问题,并不只是个别现象。司法腐败了,钱是法,权也是法,黑白全靠钱、权安排。法律成了金钱的奴隶,以法治国便无从说起,更成为笑谈。司法腐败是最可怕的“社会毒瘤”,更是以法治国的毒瘤。它的可怕之处在于无限增生,蔓延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包括公、检、法和政府机关在内,以执法为幌子,以攫取钱财为目的。 一些有权人、有钱人搞花钱捞人、花钱买命、提前出狱,为什么能得手,原因就是政法队伍中存在腐败现象。有的干警同黑恶势力串通一气、充当保护伞,胆大妄为、无法无天!一些黑恶势力杀人越货,不但没有被惩处,其头目反而平步青云,甚至戴上“红顶”,当上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后面的保护伞很大!政法机关和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要根治司法腐败,就要有“特色”时期的特殊手段,不能在任何法律实施中,存在执行的弹性。比如:刑期是对前期犯罪的惩戒,所以,减刑不能成为罪犯的奖赏。况且,表现好坏是没有准确的标准的。保外就医除急诊和住院治疗及不能行走的外,不能让罪犯养在家中。有的省区,给老人盖敬老院没钱,但把监狱盖的比别墅还漂亮。当然,普通罪犯是进不去的。 看看前些年,减刑和保外就医成了有的罪犯的救命稻草。本来是无期,但没几年就堂而皇之的因表现好而出狱了;还有的保外就医不回去了。有的出狱后还扬言翻案,甚至打击举报人。有个省的副书记,减刑出来后,门庭若市,威风不减当年。种种此类,无不使人浮想联翩。我国司法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不少,司法领域腐化堕落、失职渎职、徇私枉法、执法犯法、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造成的恶劣影响不可低估,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种“泛化”显然是长期积累的叠加效应。被媒体曝光的司法不公案件已不计其数,但是当徇私枉法、司法不公层出不穷时,我们的惩戒、问责制度却刚性不足,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就会日积月累、逐级升级。而由于过分的容忍,徇私枉法者对法律、公平的敬畏也逐渐荡然无存,极有可能为更严重的司法不公埋下“地雷”。 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法律就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司法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要深入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严肃惩治司法腐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正、公平是法治的生命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每一个从事司法工作者基本职责。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操守是筑牢社会公正之根、国家法治之基。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司法腐败是司法反腐工作的本质所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行。对执法司法状况,当前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还是比较多,主要是不作为 、乱作为特别是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比较突出。老百姓有冤无处伸,民间就会骚乱。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最终要落在每一位执法者每一次执法行动中,因此执法不能不拘小节。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中国是个人情社会,人们的社会联系广泛,上下级、亲戚朋友、老战友、老同事、老同学关系比较融洽,逢事喜欢讲个熟门熟道,但如果人情介入了法律和权力领域,就会带来问题,甚至带来严重问题。现在,一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到处找门路、托关系、请客送礼,不托人情、不找关系的是少数。过去讲“有理走遍天下”,现在有理的也到处找人。这从另一角度说明,老百姓要办点事多么不易,不打点打点,不融通融通,不意思意思,就办不成事!这种现象一定要扭转过来! 司法腐败就是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利用手中职权为自己谋利益。他们把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利做为谋取利益的工具。只要能捞到好处,在他们眼里,那里还有什么天理良心、公平正义。一切昧着良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逼良为娼的事情都能干得出来!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和其他部门的的腐败分子相互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心照不宣,相互勾结,互相包庇,互相袒护,订立攻受同盟,结成铁板一块,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他们对待中央反腐败的政策采取阳奉阴违,表面应付,实际抵制的态度。使得中央反腐败的各项措施不能落到实处。他们对腐败知情人员提供的举报线索予以扣压,不办、不报。甚至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陷害和报复。 司法腐败最根本的表现是置法律法理、公平正义、社会道德、天理良心于不顾,把权利和金钱做为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在每每遇到和权利、金钱相牵连的案件时,不加思索地将法律的天平向权利和金钱一方倾斜。司法和社会中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司法是人们判定一个社会是正义还是邪恶的最直接的窗口。比如人们常说的“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就是人们通过旧中国的司法腐败对旧中国的基本认识。 司法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司法结果是惩善扬恶,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司法腐败是导致社会道德堕落,社会风气恶化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司法腐败使得的社会正义无处伸张,人们有仇无处报,有冤无处伸。让人们对社会的感觉是一片黑暗。在司法腐败的背景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就会层出不穷。 法律是任何社会必须具备的一个底线,并且往往是穷者和弱者需要法律的保护。如果不相信法律,那么穷者、弱者怎么来保护自己呢?如果他们相信法律俨然成为了富者和强者的工具,那么他们要做些什么来保护自己呢?暴力就是这样产生的。人们对事件的关注已经超越了法律本身。很显然,当法律失去保护弱者的作用时,愤怒就会泛滥,而愤怒会进一步削弱法律的价值。这种恶性循环的情况非常让人担忧。长此以往,一个“恨”字就会越来越凸显,就会失去社会的稳定乃至安全。权力和金钱结合,凌辱、欺压底层的弱者,这些年来,类似的案例数不胜数。社会底层是最大的受害者。社会作为一个集体毫无保护,社会中的个体更没有得到保护。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司法公正关系到我们党的先进性能否保持、关系到我们党能否取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关系到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能否巩固。总之,司法公正是关系到我们党国的生死存亡,对贪赃枉法的司法人员必须严惩不贷。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两千多年前的《左传曹刿论战》是大家都很熟悉的名篇,因为入选过中学语文课本。但读这篇文章的时候大家恐怕都是初中生,或者是过分注重“一鼓作气”这样的战术问题,因而真正从战略高度领会其深意的并不多。话说当年齐国大军攻鲁,曹刿问鲁庄公凭什么来应战。庄公先说了两点:一是衣食这类养生的东西,我不敢独自享受,一定把它分给别人。二是祭祀用的猪、牛、羊、玉器和丝织品,我从来不敢虚报夸大,一定按照实情相报。但曹刿认为这只是小恩小惠和小信用,据此并不能取胜。最后庄公说:“大大小小的诉讼案件,即使不能一一明察,我一定会按照实情处理。”曹刿这才放心:这是尽了本职的一类事情,可以凭借这一点去应战。许多人事后总结说鲁国之所以取胜,是因为鲁庄公采纳了曹刿关于“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的战术理论,这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忽视了司法公正在凝聚民心方面所起的决定性作用。 反面的例子是清末的多次对外应战。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不要小看两个农民因一块屋地、一头耕牛所打的官司,更不要因为这样的官司很小就认为徇私枉法也没什么大不了的。法官头顶上的国徽可不是用来吓唬老百姓的,而是提醒我们肩负关系到国家政权存亡重任的。 司法也是任何一个社会的社会信任的基础制度。在这个中间地带,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社会角色,可以进行协商、谈判、和解,并且得到第三者(司法)公正的保障。在传统规模很小的地方共同体里面,人们可以通过日常经常性的互动建立社会信任。但在比较大的共同体尤其是在现代流动性社会,社会角色之间信任的建立和保障都必须依赖于法律,尤其是司法。 司法在当前中国社会中的价值,远未达到其应有的水平。无论是党政干部还是普通老百姓都经常可以藐视司法,把司法当儿戏。这里主要是司法的政治化问题。法的特性是一致性和普遍性,即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政治化的特性就是多样化和特殊性,不同的人在法律面前有不一样的待遇。如果有钱者可以通过钱、有权者可以通过权把司法过程政治化,那么无权无势者则可以通过花样繁多的形式例如集会、游行、抗议、暴力(包括自杀)来寻求问题的解决。而这正是今天社会的现实情形。 司法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司法结果是惩善扬恶,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现在中国的司法不公已到令人发指的地步了,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中共中央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栽决,决不能袖手旁观,更不能让司法机关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暴力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司法机关要有人监督还要有人领导才能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中国的司法决不能脱离党的领导。 我认为;解决政令不畅司法不公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让习近平集权,防止群龙无首各行其是。中共中央应该设立主席职务,让习近平担任党国主席和中国的全国人大委员长,让他拥有立法权及有监督一府二院的执政执法权。使中国的最高权力真正归属全国人大,名符其实名正言顺,依照宪法统治中国。 中国决不能再搞集体领导了,集体领导往往给人认为反正什么都是集体决定的,无所谓,出了事互相推诿,无人负责,无法追究责任,集体领导还导致政权无权威,造成政令不畅。中国有些留洋的知识分子之知与行均不着边际,他们总是走极端,要打倒了君主,想搞西式民主,搞到最后就变成了无主。心中无主,国中就无主,一个主权领土完整却无主,民主的路径其实就在君主制之中。无论是国君作主,还是君子作主,一定要有个主子。剩下的事情,不过是让这个主子不要脱离民意束缚。毛泽东知道这个道理,所以搞了一点个人崇拜。邓小平也知道这个道理,于是树立了一个核心。集权未必就不好,中国之大,必须要有一个大权独揽的国家领导人,中国的领导人要集权才有权威,有了权威才能使令出中南海。 中国应该实行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由党领导人民举选官立法。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中共中央需要一位主席,集体领导会导致权威的流失,从而也是中央政府权威的流失。中国现在的情况在很多方面体现出传统的“统而不治”的特点,包括中央和地方之间、国家和社会之间、政府和人民之间等等。“统而不治”必然会导致危机的。集体领导体制下会导致的集体不负责任的结果,同一层级的领导人互相制约,自己不做事情,也不让他人做事情,结果是谁也做不了事情,谁也不负责任。 任何制度都可能产生官员懒政和官员腐败,但是一个好的制度能控制官员懒政和官员腐败,而一个坏的制度则助长官员懒政与官员腐败。我们之所以要实行民主政治制度,是因为民主政治制度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最体现对官员权利最有约束力、最能遏制官员懒政腐败的体制。当前;有些党内人士一提民主政治就害怕失去政权,其实正是实行民主政治才能使党的政权长久的,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听人民的话按人民的意办事,岂能不得民心。民主也是多元的,各个国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相应的民主模式。君主立宪、党主立宪、一党独大、两党轮流、多党竞争等,都是维护和实现民主标准的有效手段。但其标准或核心价值则是单一的: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对公共事务实行公开讨论决定、公开对话和公开争论的原则。在这个原则之下,中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相应的民主模式,实行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就是全国人大委员长由中共中央主席坦任,领导人民选官立法。 党中央不要去干吃力不讨好的事,管的事很多,从部委省市一直管到县镇乡村,很累也管不过来,出了贪官汅吏还受民怨。现在大多数地方官完全就是个欺下瞒上的土皇帝,官僚腐败欺压百姓,中央想管无力,百姓状告无门,是极易官逼民反的。地方官完全可以由党领导当地人民举选管理,中央要集权,把地方权力分开,中央把执政权撑握好,把地方行政权交给党和其它的各党派及无党派有序去竞争,地方官由党领导人民举选,中共不会失去执政权的。省市县区乡镇的行政司法候选官员可以由党和其它的各党派及无党派组成去竞选。这样做与党政分开一样,官员干好了是中共的功劳,干不好了与中共无关,因是人民自已选的,人民不会怨中共的,人民不怨中共,中共就能长期执政。众所周知,一个人的命运决定权在谁手里他必定要为谁服务,官员也是一样,是由人民选举的官员必然会全心全意不贪不懒地为人民服务,道理很简单,你不为命运决定者服务,你的命运就得重新选择。这样一来,官员自然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了,也就不存在人民对党不满了,人民对党没有不满了,中共就能长期执政,这样对国家和人民及共产党都有好处。 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中共中央一定要知道谁伤害老百姓就等于伤害党自己的道理。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人员必须严惩不贷。目前的信访制度对中央自身也很不利的,中央领导人若看不到听不到人民的状况与一个眼瞎耳聋的人无异,下面人干什么都不知道,就有被架空的危险。现在的中国国家信访局不但当了中转局,还放任各地政法官员在中国国家信访局门口非法抓捕上访人,你说老百姓到何处说理?在这样的情况,社会的自卫不可避免。这种情形持续久了,很容易引起社会的暴力反抗。再者,这种暴力往往是自发的尤其是在被迫之下的自发,所以也往往是不可预期的和不可控的。 政府应该把大量的维稳的人财投入到为老百姓维权上,化解社会矛盾,国家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党的政权才能长久。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 转发文章来源链接;http://bbs1.people.com.cn/post/9/1/2/1611349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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