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9月14日)上午,广州仲裁委员会(下称“广仲”)通报了一起出售查封房屋的大宗商品交易纠纷。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火热,民众的购房热情空前高涨,随之而来的是涉及房地产的纠纷也呈爆发式增长。
刘某因拖欠他人借款本息200多万元未能偿还,其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某小区住宅一套被人民法院查封。此后,刘某找到在某中介机构工作的朋友黄某,告知实情,并希望黄某找买家购买涉案房屋,希望用出售房屋的价款来偿还借款。2016年8月12日,黄某找到买家钟某,并促成钟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售价150万元,钟某通过按揭的方式支付房价款。钟某于签订合同当天,即向刘某支付定金10万元。
2016年9月,刘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钟某因无法联系上刘某,再三追问黄某,才得知刘某已被刑事羁押,而且涉案房屋因为刘某欠下巨额外债早已于2015年就被人民法院查封,而刘某名下已无任何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钟某遂于2016年11月提起仲裁,要求某中介机构赔偿损失10万元,最终获得支持。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约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件中,中介机构工作人员黄某在明知涉案房屋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形下,故意隐瞒该重要事实,促成钟某与刘某签订合同,导致钟某产生实际损失。因此,某中介机构应当赔偿钟某的损失。
广仲提醒广大市民注意:购房前应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对于所购房屋的权属情况要进行必要的调查,以防止所购房屋存在查封、抵押或者其他权属所限的情况,导致购房目的落空,遭受经济损失。即使通过中介机构购房,也不能忽视自己的审查义务。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执业培训,以免因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中介机构对外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珠江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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