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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汕尾] #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看到,请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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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1 21:4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看到,请让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明确:悬挂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扩散提醒!(人民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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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2 22:25: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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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看到请让行。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4 00:28: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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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2 00: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12-22 05:39:58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在这些应急车辆执行紧急公务的时候才需要无条件让行的。

当这些紧急车辆不执行公务在路面上行驶是不需要给他们特权的!这是法律条文有规定的。前两个礼拜我在四马路尾凤山中心小学那里看到一辆救护车被堵在四马路与友谊路交接处,那时候正是小学放学高峰期,所以社会车辆很多。那辆救护车一开始并没有警笛声(有可能是我们听不到)所以我们看到了就当普通车辆看待了,谁知道他们是不是接病人?后来听到警笛声了,学校的领导在疏散学生们让路,我看到了也加入了疏散学生和行人的行列了。这是因为看到警笛声响了,知道他们正在执行紧急公务,所以我们必须无条件让路。

有一些单位的人员驾驶着单位的车辆去干自己的事,这只能是当普通车辆看待,他不是为人民服务的,凭什么特权要求百姓让行?所以只有在执行紧急公务的时候,我们百姓才需要无条件让行。这是法定行为也是一个市民的义务。
发表于 2018-12-22 22:3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道路交通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

这条明文规定的让路义务和执行紧急任务车辆道路优先权的规定是有条件的,条件就是“执行公务时”这几个字。换句话说,公务车辆、医院的救护车、警车、消防车等等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时候,普通市民应当无条件给他们让路,但是这些车辆没有执行紧急任务的时候呢?没有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应当参照普通车辆平等享用道路,这么说对吧?这是法律条文一字一词一句理解出来的。

所以,我们应当无条件给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紧急车辆让行,再次强调一下,是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车辆。正在执行,正在!!!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2 23: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代好贼 发表于 2018-12-22 22:36
《道路交通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 ...

发表于 2018-12-25 21: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12-26 23:4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8 22:57: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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