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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疫情期间,这种行为警方将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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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4 20: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市民网-客服 于 2020-2-4 20:24 编辑

日 前,青海西宁、广西玉林等地有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因隐瞒与疫情发生地及其人员接触的相关信息,被公安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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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此已有明文规定:汕尾市防疫办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2号公告,要求“近期有去过疫情发生地的人员或接触过从疫区回来的人员必须自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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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及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微信图片_20200204201931.jpg


当前
在广大医务人员、党政干部的共同努力下
陆丰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
此时此刻
排查去过疫情发生地、
或与疫区人群接触过的有关人员
必须做到一个不漏
在此
公安机关呼吁广大人民群众
一定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排查工作
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如有与疫情发生地来往史及人员接触史
不要隐瞒相关信息
一定要主动、如实、及时
向社区、医院防控等部门报告
出行行踪和密切接触对象等信息
为了你自己、也为他人着想
切实负起责任
不要因你故意隐瞒
而贻误了传染源的及时控制
导致了新的病例发生!

警方提醒
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有哪些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按照《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面临以下四种不同的刑责:
二是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是过失传播传染病病原体,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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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陆丰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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