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停车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陆河县城停车秩序,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维护城市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县城道路机动车停放进行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违法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盲道停车。 (二)严禁违法占用人行横道、公交站道、消防通道区域停车。 (三)严禁在未设置停车泊位的位置停放机动车;机动车在划定停车泊位区域停车时,车身不得超出泊位线。 (四)沿街各单位、商户及个人严禁擅自划定停车泊位停车,不得以设置地桩地锁、摆放障碍物等方式私自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五)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车)应当停放在人行道非机动车停车泊位上,部分未划定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路段,按照“集中停放、摆放有序、车头朝路、首齐尾正”的原则停放,停放时车身不得占用盲道,必须保障人行道功能完备畅通。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对严重妨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车辆,依法拖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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