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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汕尾市旅游市场价格行为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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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7 11: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相关经营者价格行为,优化旅游市场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制定了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客运交通、商品销售、景区娱乐、停车服务六方面价格行为合规建议。

一、餐饮服务价格行为合规建议
(一)菜品、主食、酒水等餐饮食品,需以标价牌、价目表等形式明码标价,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

(二)同种类不同特征、另行收费的餐饮具 / 餐巾纸、食品代加工费,以及按食材点餐模式中的各类食材,均需分别对应明码标价。

(三)同一餐饮食品在同一经营场所,不同点餐工具标示的价格须一致;时令生鲜需 “一菜一标”“一品一价”“一货一签”,禁用 “时价” 和区间价。

(四)不得弱化不利价格条件(如模糊海鲜计价单位等),不得用欺骗性信息标示价格。

(五)谨慎设置收银系统参数,确保输出价格不高于标价;先消费后结算需出具清单,列明项目、价格及总金额。

(六)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对收费零头 “反向抹零”(分及以上零头 “五入”)。

二、住宿服务价格行为合规建议
(一)酒店、民宿等住宿场所,需在收银处显著标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房时间及超时计费等内容。

(二)客房内有偿物品、食品,须在显著位置标明品名、价格与计价单位。

(三)提供棋牌、养生保健等额外收费服务,应标示项目、内容及价格 / 计价方法。

(四)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价格承诺(如拒按订房价格提供住宿)。

(五)不得隐瞒或弱化不利价格条件(如未标注展示价不适用于节假日)。

(六)网络平台促销活动的范围、规则,不得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七)不得用欺骗性信息标示价格(如展示环境与实际不符),也不得串通抬价或捏造涨价信息。

三、客运交通价格行为合规建议
(一)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站、客运车、公交车、出租车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票价、计价收费标准、燃油附加费标准等内容。

(二)高速公路收费部门要切实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汽车通行费政策以及军警车辆免收通行费有关规定。

(三)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铁站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严禁价格欺诈。

(四)道路清障救援、代驾服务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平台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五)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未尽告知义务、单方面收取费用。


四、商品销售价格行为合规建议

(一)明码标价需结合商品、行业特点,用标价签、价目表等形式真实准确标示,做到标识醒目,价格变动及时调整。

(二)商品标价应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同品牌或种类因特征不同定价有差异的,需分别标示以作区分。

(三)销售商品时若有偿提供配送、安装等附带服务,需对该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

(四)经营零散小商品、散装食品等特殊业态,若常规标价形式不足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可额外用价目表(册)等形式强化标示;同品类中高价品牌,也可通过提示标签、显著色差等方式突出价格信息。

(五)以馈赠商品开展促销时,需标示赠品价格,且该价格不得超过经营场所内赠品当前销售价。

(六)用折价、减价或价格比较方式销售商品,需真实标示基准价与被比较价;不得隐瞒、弱化不利价格条件,也不得通过虚假折价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五、景区娱乐价格行为合规建议
(一)依托非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门票、景区观光车、导游等游览服务价格。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有优惠政策的,同时公示各项优惠政策。

(二)景区内的游乐项目单独收费的,也要在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项目名称、计费时长、收费标准等内容。

(三)景区内所有餐饮服务、零售摊点等服务场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做到明码标价,守法经营。

(四)不得通过违规设置、强制销售“园中园”门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五)不得违规向消费者捆绑销售景区观光车、游船等费用,或强制代收其他费用。

六、停车服务价格行为合规建议
(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停车场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自定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变更规定的计费方式。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停车场应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采取使人误解的标价行为或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三)提供新能源车充电服务的停车场,除按规定公示停车收费标准外,应同时公示充电服务电价标准和服务费标准(在设备可分开收费的情况下)。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高效处理消费问题,经营者需以显著形式公示售后服务途径,优先引导消费者通过官方渠道反馈诉求、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应积极指引消费者拨打 12345/12315 投诉举报电话,通过正规途径化解纠纷。

——END——

消息来源:价监竞争科

编辑:市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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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尾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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