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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汕尾] 捷胜“四•七”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两次上访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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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16: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硕炫 于 2012-5-10 16:42 编辑

              捷胜“四·七”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两次上访的反思




      今年4月7日早晨发生在捷胜镇内捷西市场附近公路旁的交通事故,到现在已经有一个多月了。接警处理事故的红海湾交警大队,错过了解决问题的最好时机,后来以种种借口,拖延事情解决时间。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和执法力度,事故受害者家属难以接受,亲戚们难以接受,社会上有正义感的人们也是难以接受。大家都在议论这个责任事实清楚事故的处理情况,“人命关天”的事情,有关职能部门为什么就这么无能为力了?职能部门的所作所为难道是郑雁雄书记所提出的“敢担当、会担当”的表现吗?发生事故到现在,地方政府的干部没有到受害者家里进行慰问,不知道父母官们的“人性”、“良心”那里去了?为了给受害者讨回公道,维护合法权益,事故受害者家属分别于4月25日和5月8日两次到市政府上访,强烈要求政府尽快处理事情,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这两次被迫无奈到市政府上访要求解决事情,确实给人们留下了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基层职能部门玩忽职守。红海湾交警大队接警后,虽然有派人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扣押肇事车,传问责任人,但是,没有及时了解受害人的伤情,工作上的粗心大意,错失了处理问题的有利时机。因为当时肇事车主蔡胜权的哥哥,红海湾交警大队是知道他的电话的,他有带弟弟蔡胜权到红海湾交警大队做笔录,并当着受害人亲戚的面表示愿意承担责任,红海湾交警大队没有叫蔡胜权的哥哥写担保书,交保证金,以致于后来产生了失控的被动局面,给事故的处理造成了不必要的困难,这是交警职能部门玩忽职守而造成的严重后果,职能部门必须完全负起相关的责任。
       二、基层职能部门有法不依。4月7日早晨发生的严重交通事故,红海湾交警大队本来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有关责任人,就是无证驾驶的肇事司机陈某人和肇事车主蔡某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红海湾交警大队同意让肇事车主蔡某人为无证驾驶的肇事司机陈某人担保,并写了担保书,放他们出去找钱。这是什么行为呢?红海湾交警大队这样做岂不是用别人的生命来做人情?这个行为难道没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死了人,医院的死亡证明出来了,没有及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这岂不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领导的表现,不知道是有违法行为的嫌疑?办案不公,循私情,办事不力,这是事故久拖不决的根源。
       三、基层职能部门哄骗群众。从4月7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亲戚多次到红海湾交警大队要求尽快处理事情,办案人员老是推说找不到肇事车主蔡某人,要受害者亲属到法院起诉,目的就是要把事情一拖再拖,4月23日交警大队长在自己的办公室甚至还骗说没有在,交警大队副队长从后门避开群众,不敢面对群众,没有“担当”的责任意识。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亲属对此更是不满,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在“人命关天”的情况下,迟迟没有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而是通过逃避的方式来敷衍塞责,戏弄善良的群众,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亲属知道了这是一种玩弄弱势群体的把戏。大家气愤了,难道政府职能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就是这样敢“担当”的吗?欺骗群众是职能部门失信于民的原因,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亲属对于职能部门的工作表现再也不相信了,只能是向上级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合理诉求。
       四、地方干部漠不关心。捷胜“四·七”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的亲属面对这个突然而来的天灾人祸,精神受到很大打击,一个多月来经济上没有收入,生活极为困难,家境确实悲惨。作为地方政府干部,本来应该从人道主义出发,给受害者的亲属进行精神上的安慰,积极催促有关职能部门尽快解决事情,做好各种协调工作,这才是正理。但是,地方干部没有到受害者家进行安慰、了解家庭情况,只是在受害者亲属到市政府上访了,才跟着去看热闹,并在上访现场逢人就着力地述说肇事司机家庭怎样艰苦,一味地同情、可怜违法的“活人”,对于死去的受害者及其亲属没有同情之心,可怜之意,甚至对于受害者家属的困难生活更是不闻不问,这样的地方干部不知道是怎么当的?基本的“人性”和“良心”看来是缺失的,这样是人民父母官应该有的工作表现吗?
       五、政府缺乏担当勇气。捷胜“四·七”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亲属4月25日第一次上访,市政府一位副秘书长出来接见上访代表,协调有关部门处理事情,红海湾交警大队副队长也是有表态处理事情的三件事。4月26日副市长、公安局长马伟灵同志作了“无证驾驶,操作不当,致人死亡为何能担保?此事如果不认真处理好,恐难以交代”的批示。不知道什么原因,有关部门还是无动于衷,缺乏一定的执行力,事情还是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受害者家属度日如年呀!无奈之下于5月8日第二次到市上访,市政府就没有再派出领导来面对愤怒的群众了,而是派市城区政府、市城区公安局、红海湾交警大队、市交警支队、市公安局的领导来接见上访代表,市信访局长、城区信访局长这次都没有到现场来,上访群众明确表态不信任红海湾交警大队,上访群众要求市领导出来见群众,但是市政府的领导一直没有露面,这个难道是不好面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还是难以解析基层职能部门的失职行为呢?还是涉及到保护伞的问题?总之,第二次上访市政府的领导没有站出来主持解决问题,确实是辜负了群众的期望,没有认真按照郑雁雄书记提出的“讲担当、能担当、会担当”的要求办事,也是太对不起郑书记了。希望郑书记要高度重视捷胜“四·七”交通事故的处理情况,追究职能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的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整顿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作风,重塑职能部门的良好形象。
      捷胜“四·七”交通事故的处理情况,表面看起来没有什么,但是里面是大有文章的,我们不妨重温省委汪洋书记前些时候告诫全省干部时提出的“人官与狗官”论,领导干部应该明确办事与做人的原则问题,当官要当一名被群众称赞的好官,千万不要被群众所痛骂,留下一身骂名的“官”是见不得人的事情。汕尾市委郑雁雄书记在今年全市干部大会上,他就明确提出了各级领导干部要“讲担当、敢担当、会担当”的具体要求,要求领导干部要公平合理处理事情,依法依规及时化解矛盾,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让老实人不吃亏,在社会上弘扬“公平、正义、公道”的正气。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确实应该以身作则,努力践行“担当”精神,千万不能辜负郑雁雄书记的期望,基层官员惹的祸而影响汕尾市人民政府形象是要承担责任的,郑雁雄书记对此应该是决不会姑息养奸的!
                                                
                                                         2012年5月10日中午硕炫写于海丰



上访1.jpg
(第一次上访照片)

上访4.jpg
(第二次上访照片)

上访3.jpg

上访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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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17: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点击进入微信
我认为这是某些官员正在逼迫无辜百姓做出过激行为。
发表于 2012-5-10 20: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官方微博
不彻底解决这个事故问题,受害人无奈陆续上访,确实有损政府执政为民形象。
发表于 2012-5-10 21:2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唉。。。:(
发表于 2012-5-10 22: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有关人士介绍,5月8日上访期间,市政府领导指示当地政府要先给事故受害者家属2万元经济援助金,表示慰问,就这样在事故受害者家属的责问下,5月10日下午,在市城区领导的追促下,捷胜镇政府和联星村委会才派干部给事故受害者家属送来2万元经济援助金,这是一个迟来的慰问。
发表于 2012-5-10 22: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家属反思还是楼主反思
发表于 2012-5-11 00: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类很易处理的事件为什么有关部门要让群众两次上访?

是不是在为市委市政府抹黑和给市委市政府增加没必要的麻烦?此现象说明了群众在汕尾得到合理与公平有多难
发表于 2012-5-11 00:5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值得反思,
发表于 2012-5-11 04: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基层职能部门有法不依。
有法也不能乱依吧。“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基本法,对具体违法行为作出何种处罚不能直接适用吧,公安机关对具体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死了人,医院的死亡证明出来了,没有及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这岂不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这条也不成立,且不说医院的死亡证明是不足以证明构成案件(需要法医的死因鉴定、责任认定等),交警作为公安机关的执法机构,是行政机关,也是司法机关,且交通肇事案件属于其管辖范围,也就无所谓移交此案的问题。
发表于 2012-5-11 04:43: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按照网贴来看,根据1987年两高《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司机陈某行为属“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表于 2012-5-11 08:4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一心 于 2012-5-11 08:46 编辑

不要对汕尾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抱以“期望”了,因为当今的汕尾市各级政府部门的官员“浑身是病”,一个有“病态”的政府难道人民还“指望”其“为人民服务”吗?
弱势群体的人民要彻底摆脱“被逼、被骗、被吓、被占、被害、被杀、被忽悠、被歧视、被压制、被凌辱......”等际遇和命运,只有:自强自卫,誓死抗争!“人固有一死”,反正“求助无门”了,“逼上梁山”,逼上绝境了,弱势群体的人命“不值钱”了,就来个“绝地反击”,以死来争“人最后应有的尊严”吧!要知道:富人、官员等有钱有势的人均是“贪生怕死”之徒,只有其面临死亡威胁的时候才会有点“良知和觉悟”。最好拉几个来“垫背”作祭品,聊以“最后慰藉”,这样的死才值!
发表于 2012-5-11 11: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不作为!!!有失国徽尊严!
发表于 2012-5-11 16: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威下的悲哀。
发表于 2012-5-12 09:58:4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着国徽下的遗像,政府官员们应该好好思考:你们执政为民了吗?
发表于 2012-5-12 11:03:19 | 显示全部楼层
群众的合理诉求,政府部门是要倾听的,该及时处理的事情应该处理好,基层干部不能为了捞点小利而丢了市主要领导的脸了。
发表于 2012-5-14 10:5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埔垅宫 发表于 2012-5-11 04:09
二、基层职能部门有法不依。
有法也不能乱依吧。“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八条 ...

是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来处理事情的。其中《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发表于 2012-10-19 13: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改正归邪 发表于 2012-5-10 17:04
我认为这是某些官员正在逼迫无辜百姓做出过激行为。

你说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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