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思维方式 重塑警察形象 陈治赠 中国社会目前处于转型阶段,政府由“主宰” 型转向服务型,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如何转型?这是一个新课题。据笔者所知,海丰县公安局近年来在转变思维方式,重塑警察形象方面有所建树。有三件事为例。 一、海丰县公安局继去年3月召开网民座谈会,今年1月10日, 又借“110宣传日” ,再次邀请网民走进警营,希望网民提出批评建议。所谓网民,其实是些平时口无遮拦,敢于仗义执言,有点文化素质的草民。再提升一点,称之为民间輿论的代言人。公安机关过去叫做“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公安”入乡,连平时张牙舞爪的狗也要也夾起尾巴,岂容平民百姓说三道四。海丰县公安局一再邀请网民走进警营,倾听社会呼声,不怕网民轰击,不计脸上难堪,只求能贴近社会,及时发现不足,有利于更好地履行职责。无疑是一种进步。 二、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秩序。传统的手段 是硬性措施,不问刑事民事,动辄拘禁。近年来,对于民事纠纷,特别是发生在土地问题方面的民事纠纷,海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是介入调解。说服纠纷双方各退一步,平息矛盾,化解恩怨,各得其所,和衷共济。民事纠纷案演变为刑事案,毕竟只有一纸之隔。是用手铐激化矛盾还是用微笑化解恩怨,也只有一念之差。“专政工具”向服务社会转化,这是传统思维的突破。 三、看守所关押的是人,不论是罪人还是犯罪嫌人,其生命都应受到保障。海丰县公安局看守所在救治病人方面,不是扳起面孔用警车公事公办,而是呼叫救护车送治,体现了海丰县公安局趋向人性化与理智化。笔者在网上发表了《救一条人命,积一分功德》的小文,经过不再赘述。 上述仅是良好开端的点滴。要真正做到社会喝彩还有相当的差矩,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随便定罪抓人。笔者手头有一份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通知书》,被拘禁人的罪名是“寻衅兹事罪” 。 首先,公安机关无权给公民定罪。公安机关拘禁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没有批捕或者法院没有定罪之前,公安机关给公民定罪名是滥用权力。其次,《刑法》界定定罪范围是10大类,17种罪名,135种有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但没有“寻衅兹事罪” 这个定性。据《刑法》第293条:寻衅兹事行为可能构成的是“妨碍公共秩序罪” 。再次,《刑诉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海丰县公安局是先抓人后再取证。肇事双方只抓一方,而且是单方取证。用高圧手段迫一方就范有失偏颇。民事纠纷两可的案件,应注重因果,以民为本。民间多“罪人”,不是社会的光荣。目前该案已和平解决。以此为例是建议海丰县公安局应该在法制方面,特别是法律常识方面补补课。 2013年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