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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か空ぇ蕩く 于 2013-2-4 00:03 编辑
我国《宪法》将我国行政划分为三级,也就是省级--县级--乡镇级。而如今实际上实行四级划分省级--地市级--县级--乡镇级。《宪法》中根本没有地级市的合法地位,且《宪法》中定义市县是同一级别。虽然《宪法》中有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的条文。但是较大的市也不是指地级市,较大的市与现在的地级市的分别在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是中国的一种特殊的政区级别,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多部法律中都有涉及,但是始终没有统一的定义。“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除直辖市以外有立法权的城市,包括省会城市、特区城市和国务院特批的设区城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定义,“较大的市”专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拥有与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相同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权的城市。据本人所知,自1994年以来,国务院再也没有批过新的“较大的市”。个人认为地级市设置违宪,地级市不能等同与较大的市。
“较大的市”虽然在《宪法》和多部法律中没有的定义,但其中经国务院据《地方组织法》规定批准的“较大的市”有以下:
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1984年10月批准,重庆市是在这一批公布的,已经升格为直辖市)宁波 淄博、邯郸、本溪 徐州、苏州 5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 喀什 海南属于省级,故不属于。外加共22个省会+5个自治区首府(不包括首都直辖市港澳台)
以下截取宪法关于我国行政区划条文: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本人响应中央号召,学习《宪法》,发现设立地级市严重违宪,欢迎大家讨论。是否可以以此要求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释法,或者向高级法院起诉行政划分违宪,欢迎法学专家进来一起讨论。
响应学习《宪法》精神,构建法制和谐社会。我这样子应该不会有警察蜀黍无缘无故来敲我家门吧?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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