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质监局举报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奖励公告
时间:2011/6/1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以及我局职能,现将奖励举报汕尾市行政区域内领有营业执照的生产加工单位的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在食品生产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以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生产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三)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四)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厂址或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生产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
(五)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其他违反行为。
二、奖励标准
(一)对举报范围内的举报线索,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300元的奖励;
(二)举报案件依法查处后,有罚没收入的,给予举报人实际收缴罚没款10%以下、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酌情给予举报人5万元以下奖励。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开通通过来人、来函、电话、传真或网上举报等方式,向我局提供违法单位名称、地址,违法人员的姓名、身份,以及制假手段、违法事实等情况,并提供本人联系方式或电话。
1.举报电话:0660-12365,传真:0660-3363301;
2.网上举报:登陆汕尾市质监局网站“举报投诉”栏目(http://swqts.21sw.com);
3.来人来函举报:汕尾市厦楼美金湖路地段质监大楼 邮政编码:516600
欢迎广大企业和市民积极举报,我局将认真调查处理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汕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