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两官司 原被告质疑法庭审理规则 来源:法治网 | 更新时间:2013-5-18 10:42:53 海丰法院鲘门法庭办公楼
2010年12月10日,马小文交给海丰法院的诉讼费用收据
工作时间,身着便服,手夹香烟的鲘门法庭书记员在为马小文开具传票 马小文同时介入两场官司:一场官司他是被告,法院涉嫌“超期”受理;另一场则他是原告,官司拖延至今两年多还未开庭。让马小文迷惑不解的是:自己当被告的官司法院都可以超期受理并且做出错误的判决,而自己起诉对方的官司拖延至今已有2年半之久还没有开庭,他对审理的法庭法官提出质疑:法官到底依据什么审理案件?
土地转让引发纠纷
“这是一场本不该发生的诉讼,原告都已经过了诉讼期限,法院还受理……”海丰县人马小文气愤地对记者说。
提起这场诉讼的由来,他告诉记者,早在2002年11月8日,他(海丰县天麒制鞋有限公司法人)与惠东县人罗子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马小文将其公司位于海丰县鹅埠镇西湖工业区的约3500平方米土地租给罗子标使用,双方约定租期从2002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租期10年租金共计15.5万元,租金分三期付清。
2004年1月,罗子标(天恒纸盒加工厂,罗妻是法人)提出要马小文转让此土地的使用权,经双方协商,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天恒加工厂出资43万以分期付款方式,向马小文支付出土地使用权转让金。 当时马小文所在天麒制鞋有限公司与天恒纸盒加工厂有业务往来,尚欠天恒纸盒加工厂16.89万元货款,为此在《土地转让合同》还有一条特别约定:货款另外结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能抵充货款。
合同生效后,天恒纸盒加工厂依约向马小文支付了前三期的款项,还有12万元的转让金一直拖欠没有清算。
2010年7月22日,马小文给天恒纸盒加工厂寄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宣布解除合同关系;天恒纸盒加工厂随即给马小文回复了《继续履行合同通知书》,同时表示已在7月26日收到马小文的通知书,但拒绝解除合同,并要求马小文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2010年11月2日,天恒纸盒加工厂向海丰县法院提起诉讼,将马小文告上法庭。
马小文也在15天后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天恒纸盒加工厂告上法庭,于12月10日向法院交纳了5000元的诉讼费。
不久,马小文接到法庭法官电话告知,他的这个案子暂时中止。
据海丰县人民法院(2010)海法民初字第55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我院已接到你单位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诉海丰天麒制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现决定立案审理。
被告质疑 法院超期受理
2012年5月9日,海丰县法院鲘门法庭作出(2010)海法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
马小文不服判决,随即上诉至汕尾市中院。
2012年11月2日,汕尾市中院作出(2012)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海丰天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
马小文两场官司连续败北,他感觉自己很冤枉,他甚至开始怀疑海丰法院的某些法官在此案中做了手脚,对此,他提出自己的质疑。
首先是天恒纸盒加工厂在2010年7月26日收到自己的《解除合同通知书》,直至11月2日天恒纸盒加工厂才去法院上诉。海丰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上也清楚写明是“2010年11月2日收到起诉状”。这些证据都充分证明天恒纸盒加工厂已经超过了民事诉讼3个月的有效期,海丰法院为什么还要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二十四条有如下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此法律解释,天恒加工厂起诉的时效已过。 其次,马小文在提交二审的诉状中还特别提出“天恒纸盒加工厂逾期上诉”。汕尾中院在审理中,海丰法院鲘门法庭向中院递交了一份《情况说明》,称“本庭(鲘门法庭)2010年10月22日收到起诉材料”等内容。对此马小文质疑:《受理案件通知书》明明写的是“2010年11月2日收到起诉状”,在《情况说明》中为什么又称是“2010年10月22日”收到的呢?这背后肯定存在问题。
马小文的代理律师称,本案关键争议在于起诉日期,一审法院出具两份时间前后矛盾法律文书,二审法院对此应进行仔细甄别,确定其真实的日期,不能仅凭起诉一方的材料来认定。 针对法院作出的“欠款相抵”的裁定,马小文认为这是两起债务,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合同也作出了债务不能相抵约定。“就算两者可以混为一谈,那也是天恒加工厂拖欠土地出让金在先,应该追究其违约责任。”马小文表示。
马小文对记者说,如果鲘门法庭法官依法办案,这场官司完全是不会发生的,因为天恒纸盒加工厂上诉时间已经超过诉讼期限。 此案的一审法官杨锋对记者说,根据有关规定,他不能接受记者采访。
原告质疑 交了五千诉讼费 两年半未开庭
5月6日,马小文告诉记者,汕尾市中院作出(2012)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在2012年11月2日审结生效。而自己早在2010年11月17日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12月10日向法院交纳了5000元的诉讼费。如今都两年半过去了,现在还没开庭,真不知还要等到什么时候?
5月7日,记者随马小文来到负责案件审理的海丰县人民法院鲘门法庭。该庭一名书记员说:“马小文的案子已经中止,我们之前口头告诉他了。”对于案件中止的原因,其解释称:“这个案子需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当时另一案还未审理结束。”
《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
面对马小文的质疑,该书记员写了一份询问笔录要求他签字,并告知其签完字后就可以当场领取传票,案子10天后左右开庭。马小文提出质疑,认为法院签发传票需要经过合议庭合议。该书记员表示:“你今天来了,我们先发传票通知,然后合议庭再来处理。”但随后,其又改口称:“案子已经合议过了,就在前几天。”
“上个案子完结已经半年多了,为什么这个案子还拖了这么长时间?”马小文说,“我今天来找,法院便给我开传票,这难道是巧合?”
诉讼中止是否口头告知就可以?对此,海丰县法院副院长林城彬表示:“这个比较随意,口头也可以。”
另截至记者发稿前,马小文给记者发来信息称,海丰法院鲘门法庭已经通知他去领取开庭传票,定于本月23日将开庭审理。
编辑:刘维安| 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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