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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か空ぇ蕩く

[论汕尾] 驳斥海陆文章《政府应明朗,明确政策并做好表率后,方实行“一证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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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3 21:56: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证先行”明显就是违法,超越了上位法,它还违反了《九年义务教育法》。除了计生部门,其他执行此烂规定的有关部门都是在助纣为虐,违法执行,越权执法。
发表于 2013-7-13 22:44: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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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3 22:57:11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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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不要指名导姓好。
 楼主| 发表于 2013-7-13 23: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笔者加注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海丰县甚至汕尾市都不具备立法权,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楼主| 发表于 2013-7-13 23: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か空ぇ蕩く 于 2013-7-13 23:20 编辑
海陆 发表于 2013-7-13 21:50
你是反对我的标题,还是反对我内容所写的三个观点!我建议你多反驳我的内容!各人有各人的观点,我不反驳回 ...

我就是反驳你的标题,也就是反驳你的观点。你的三个观点就是等于是政府作出让步,有条件的接受一证先行政策。你敢说不是吗?当然你可以拿出你的理由反驳我。只对意见不对人,是你提出的,只好拉上你的大名。
然根据《立法法》,海丰县人大乃至汕尾市人大无立法资格,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更不是立法机构,更无权制定地方性计划生育前置性把关增加行政许可,基于法定程序及一证先行抵触其他法律条文,无法接受此非法《通知》,有条件接受“一证先行”更是荒谬!权力对依法行政的践踏!
发表于 2013-7-13 23:28:05 | 显示全部楼层
か空ぇ蕩く 发表于 2013-7-13 23:19
我就是反驳你的标题,也就是反驳你的观点。你的三个观点就是等于是政府作出让步,有条件的接受一证先行政 ...

我看过海陆发表的内容,其实大家的意思都一样是反对一证先行的,只是海陆的表达方式与你的不一样而已。
 楼主| 发表于 2013-7-13 23:38:22 | 显示全部楼层
swzysw 发表于 2013-7-13 23:28
我看过海陆发表的内容,其实大家的意思都一样是反对一证先行的,只是海陆的表达方式与你的不一样而已。

是反对一证先行,但是内容有条件接受。
发表于 2013-7-13 23:53:36 | 显示全部楼层
swzysw 发表于 2013-7-13 23:28
我看过海陆发表的内容,其实大家的意思都一样是反对一证先行的,只是海陆的表达方式与你的不一样而已。

+1
海陆是在用另一种方式表达反对而已。他的文章要细看,如果加上他发表的前几帖更能了解他的意思...
发表于 2013-7-14 02:11:14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空荡兄不是第一个写反对一证先行帖的,但是是最顽强维权的,要大力支持,声援你
发表于 2013-7-14 09: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7-14 13:55:56 | 显示全部楼层
か空ぇ蕩く 发表于 2013-7-13 23:38
是反对一证先行,但是内容有条件接受。

他这是故意变相给政府出难题。你的观点直接,他的做法婉转,个人有个人的表达方式而己,不要太认真。:handshake
发表于 2013-7-16 15: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swzysw 发表于 2013-7-14 13:55
他这是故意变相给政府出难题。你的观点直接,他的做法婉转,个人有个人的表达方式而己,不要太认 ...

多谢如此看得起在下啊,如你人和头像一样,有必要认识啊!
发表于 2013-7-16 15: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か空ぇ蕩く 发表于 2013-7-13 23:19
我就是反驳你的标题,也就是反驳你的观点。你的三个观点就是等于是政府作出让步,有条件的接受一证先行政 ...

多点反驳观点啊,标题内容有限!
发表于 2013-7-16 15:4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海陆 发表于 2013-7-16 15:05
多谢如此看得起在下啊,如你人和头像一样,有必要认识啊!

:handshake
发表于 2013-7-19 03: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海丰县的"一证先行"绑架住了教育、,国土、建设、民政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十数个部门的正常秩序.与现行法律相矛盾.特别是有悖义务教育法.不交钱就不给小孩报名上学.小孩是没有错的,你官再大也不能侵犯他受教育的权利啊!!!
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得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中国青年报独家调查报道《福建寿宁:工商注册捆绑计生证明》后,引起中共寿宁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在第一时间向记者反馈了整改措施。中国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在福建、广东、广西、山东等地,计生证明挂钩现象还出现在婚姻登记、户籍登记、身份证办理、房产证办理、子女入学或土地审批等事项上。部分地方有关计生的“红头文件”明显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发表于 2013-7-20 14:57: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顶一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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