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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か空ぇ蕩く

[问政] 驳罢海陆再驳黑土白云文章《也来谈谈“一证先行”,兼与陈治赠网友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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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7 00:5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岸好声音 发表于 2013-7-17 00:14
人家深圳的32条末尾是这么说的“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有关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所在地街 ...

不过还是要感谢你这
╭︿︿︿╮
{/ o  o /}  
( (oo) )   
  ︶ ︶︶          的证。我看漏了31条“应当”2字。

 楼主| 发表于 2013-7-17 00:55:06 | 显示全部楼层
点击进入微信
本帖最后由 か空ぇ蕩く 于 2013-7-17 01:08 编辑

笔者更正说明,条例中31条笔者看漏“应当”二字,感谢东岸好声音的指出,特此更正(笔者注:以上六项为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以下五项为应当查验,也就是未强制设置)
为(笔者注: 十一项为:"应当查验",也就是具有选择性,可以理解为不强制)

 楼主| 发表于 2013-7-17 01: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官方微博
本帖最后由 か空ぇ蕩く 于 2013-7-17 01:25 编辑

法律出现应当和必须两个词
“应当”的使用时,
意思为符合该条件为合格。
但出现特殊情况不符合该条件时,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解释,或特殊批准进行申辩。并做特殊处理或不处罚。
"必须”的使用,
意思为必须符合该条件为合格。
出现特殊情况不符合该条件时,不用解释,直接按该规定条款进行处罚的方式。
纯属个人理解、、、、
 楼主| 发表于 2013-7-17 01:4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か空ぇ蕩く 于 2013-7-17 01:46 编辑

刚刚咨询了微博一位律师网友,他跟我说去之前所说没有错。所以撤销更正(笔者注:以上六项为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以下五项为应当查验,也就是未强制设置),这位律师朋友说,应当在我国法律上一般是有义务性质或者强制性,但也有例外,也有些情况是不做强制性。
 楼主| 发表于 2013-7-17 01:4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像《条例》31条,后面注释加了“申请人未能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前款规定事项”前款具有强制性,32条,后面加了“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有关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所在地街道办,街道办应当依照规定跟踪处理”未明确不予办理,所以不具有强制性。
 楼主| 发表于 2013-7-17 01: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か空ぇ蕩く 于 2013-7-17 01:58 编辑

真是感叹中国起草法律条文的人,用必须会死吗?“应当”在一般人理解的意思就是非强制。到了法律条文一个应当几个意思,不是问这位律师网友,还真不知道。夜深了,应当睡觉了。
发表于 2013-7-17 23:42:35 | 显示全部楼层
轩尼诗 发表于 2013-7-15 10:03
深圳之前也搞一证先行,也是沸沸扬扬,人心不稳,汕尾怎么来学这个?

听说这是省里要求的,汕尾市委市政府也下发文件了。一证先行是未来的趋势。
 楼主| 发表于 2013-7-18 12:28: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岸好声音 发表于 2013-7-17 23:42
听说这是省里要求的,汕尾市委市政府也下发文件了。一证先行是未来的趋势。

海丰县制定“一证先行,无证否办”政策的依据之一《2012年广东省人口计生委兼职委员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很遗憾,笔者今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以及“广东省人口计生委”网站的文件公开栏没有检索到。如果确有此文件,请市县政府主动公开!
重要一点!人口计生委作为一个部门,发布此文件《2012年广东省人口计生委兼职委员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也只能作为一份内部规范文件,不是社会性规范性文件,只可针对单位内部,即使是人口计生委和地市政府也无权制定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
《行政许可法》规定规范性行政许可文件必须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按法定程序制定,地级市、县级政府无权制定,人口计生委不是一级地方政府,更无权作出全社会必须遵守的规范性行政许可文件!
发表于 2013-7-18 23:52: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岸好声音 发表于 2013-7-17 23:42
听说这是省里要求的,汕尾市委市政府也下发文件了。一证先行是未来的趋势。

我想未你妈的几!
发表于 2013-7-19 03:3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海丰县的"一证先行"绑架住了教育、,国土、建设、民政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十数个部门的正常秩序.与现行法律相矛盾.特别是有悖义务教育法.不交钱就不给小孩报名上学.小孩是没有错的,你官再大也不能侵犯他受教育的权利啊!!!
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得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中国青年报独家调查报道《福建寿宁:工商注册捆绑计生证明》后,引起中共寿宁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在第一时间向记者反馈了整改措施。中国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在福建、广东、广西、山东等地,计生证明挂钩现象还出现在婚姻登记、户籍登记、身份证办理、房产证办理、子女入学或土地审批等事项上。部分地方有关计生的“红头文件”明显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发表于 2013-7-19 10:57: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岸好声音 发表于 2013-7-17 23:42
听说这是省里要求的,汕尾市委市政府也下发文件了。一证先行是未来的趋势。

深圳是特区,汕尾不是。深圳是经过人大投票的,汕尾没有!深圳搞得人心不稳,汕尾难道也要学?
发表于 2013-7-19 18: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岸好声音.真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9 22: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天马 发表于 2013-7-19 18:01
东岸好声音.真4...

发表于 2013-7-20 07:00:48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班蠢才当官……将断送朝庭的民心……断送千秋伟业!
发表于 2013-7-21 23: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7-22 13:01:39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用的,你们就从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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