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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か空ぇ蕩く 于 2013-7-14 00:07 编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连汕尾市都不具备立法权,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海丰县立法权从天而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基于法定程序及一证先行抵触其他法律条文,《计划生育法》也无一证先行法律依据,更是抵触《教育法》《户籍登记条例》《工商登记条例》《行政法》社保等众多法律法规,群众无法接受此非法制定《通知》。
深圳拥有地方立法权,也未大范围推行一证先行,也只是强制要求仅六项,海丰多达近60项,更别说海丰压根就不具备立法权,《深圳计生条例》关于需要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的情形截取如下: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一)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入户登记;
(二)公安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入户手续;
(三)公安部门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的调动、录(聘)用手续;
(五)民政部门办理深圳户籍人员收养子女手续;
(六)住房和建设部门销售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未能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前款规定事项。
(笔者注:以上六项为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以下五项为应当查验,也就是未强制设置)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相关计划生育证明:
(一)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应当核查已婚育龄妇女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应当核查用人单位与其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或者查验用人单位聘用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住宅租赁合同登记,应当核查出租人与所在地街道办签订的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同时核查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承租人经出租屋所在地街道办查验的计划生育证明;
(四)幼儿园、学校办理流动人口新生入园、入学、转学、少儿医保等手续,应当核查其父母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五)医疗、保健机构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接生,应当核查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有关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所在地街道办,街道办应当依照规定跟踪处理。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所在地街道办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每月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工作站书面告知其所服务的物业小区内住户人口信息变动情况。
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应当与所在地街道办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提供承租人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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