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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16: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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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本人今天(9月13日)看了9月6日汕尾日报第五版标题为《遭南山保安群殴险丧命》的图片新闻,也觉得不妥。其中的律师说法之处是这样表述的:涉案保安 触犯刑法。来自黄俊木老家的王律师认为,“8.27”事件是一起社区保安故意伤害无辜公民的恶性案件。黄俊木(被害人)持刀阻吓事出有因,法理难容......
本人觉得,“黄俊木持刀阻吓事出有因,法理难容”这一表述不妥,容易产生歧义,使人误以为被害人黄俊木的行为法理难容。正确的表述应为:黄俊木持刀阻吓事出有因,社区保安故意伤害黄俊木并致其重伤,法理难容!
事实上,律师并没有说上面那句话,是编辑加上去的。对于律师的说法,媒体通常不加以修改。若有修改必要,最好征求或咨询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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