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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汕尾] 《无题》跟帖 答南方雪麻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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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5 12:3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题》跟帖   答南方雪麻辣水

                                    陈治赠     2014/3/25


    诸子百家之说是文字的争论(原话:文字的争论在中国有很早的历史,所以才有诸子百家之说)!这是全中国迄今为止最新的结论。太有才了。就这个结论来说,我甘拜下风。

     有关《纵书》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了结?先生支持打官司,我主张沟心通气。贵我之间的态度十分清楚,各抒己见,没有什么需要“哥来摆平”的事。网上争议有关问题不是黑社会争强斗殴,动辄摆场。

     先生可以继续支持良方先生打官司,或许届时充当良方先生的辨护人,我举双手赞成,起码可以目睹先生真容。不知先生有此胆量么?

     我坚持争议双方沟心通气。如有邀请,我会参加并陈述坚持己见的理由。

     如果先生要与我探讨某个观点,请出题目,我随时领教,前提是摘下面纱。从现在开始,先生不露真相,我再也不会莫名其妙多费口舌。望自重自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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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5 13: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点击进入微信
缘来缘去 发表于 2014-3-25 12:04
诸子百家之说是文字的争论(原话:文字的争论在中国有很早的历史,所以才有诸子百家之说)!这是全中 ...

哈哈。。哈哈。。眼花又无知。。
眼花,俺提出资源共享,俺到举了典籍,你是怎啦?
文字,对!除思想之外,还有楷隶篆草行,你懂吗?
论坛在理,别以为人家养狗就不是好人,你笑嘻嘻真让人感到肉麻!
发表于 2014-3-25 20: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官方微博
剽窃是侵权行为,侵权就是违法行为。如果双方都各执己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网上争吵不休,那就上法庭。因为只有法庭才是判断是否侵权的法定机构。中国人崇尚调解,是因为法制还没有深入民心。西方人如果认定你侵权了,就法庭上见面,而且剽窃属于知识产权侵权,中国还有庭外调解和庭内调解,这是“促进社会和谐的经验”。看看西方的苏格拉底,慷慨赴死,为的是崇尚法律。看看孔老二培养的多少儒家,满嘴仁义道德,背后男盗女娼,专和稀泥,把中国搞得一塌糊涂。这就是为什么中国民主法治难以成功的原因。而汕尾却更有特色。
发表于 2014-3-25 20: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傻子 发表于 2014-3-25 20:16
剽窃是侵权行为,侵权就是违法行为。如果双方都各执己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网上争吵不休,那就上 ...

发表于 2014-3-25 20: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谁来对一下
http://www.swsm.net/forum.php?mo ... 8&fromuid=17440
水 雪 涛,三相争,誓不休,叫声陈老提防提防。;P
发表于 2014-3-25 20:3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傻子 发表于 2014-3-25 20:16
剽窃是侵权行为,侵权就是违法行为。如果双方都各执己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网上争吵不休,那就上 ...

中国人崇尚调解。是因为中国人脸大,脸值钱。有时比公社印还要大!!!
发表于 2014-3-25 20:5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陈治赠说:
     先生既然不想看帖文也就罢了。     
      我是看了良方先生的帖文,又看了回应文章,才在《笔墨官司之我见》谈了自己的看法,清楚地表明了立场:笔者为什么要支持叶良方先生“指证” ,是因为其言之在理,证之有据。对于树立良好文风有积极意义。但不主张耗化精力打笔墨官司。建议编辑单位召集相关人员,沟心通气。以求同心同德,发展家乡的文化事业。后来又在《无题》中表明:《丛书》中确有出现“原文照抄” 的段落,又未注明来源出处。叶良方先生手里有依据。但与《人文志略》、《文学风貌》、《音乐、舞蹈、武术》、《民间风俗》、《旅游》等五册专题全部“涉嫌侵权” 有天壤之别。不赞成“五册重写” 的意见,并郑重申明:“五册重写” 谁说找谁去!     
      再次重申自己的态度:不主张耗化精力打笔墨官司。建议编辑单位召集相关人员,沟心通气。以求同心同德,发展家乡的文化事业。良方圥生以及编辑先生该怎么做,他们有选择的权利。      
      好象没有看到先生的明确态度。

      南方雪答:

       叶先生怎么办,自有他的道理,是对是错,被他指出的编者大多没回应,所以说,说叶先生有理有据,也许只是你的一而之词而已。而你在叶先生刚贴出贴子,就煽风点火,大叫大嚣,唯恐天下不乱,你能说明你目的何在?
       叶先生要打官司有何不可?既然有理有据,就应该维护自己的利益!只不过,至于输赢,还不知道!俺是主张叶先生打官司的,看他怎样打?看别人怎么辨护,也给大家一个教训!而你,又劝叶先生不打,是不是与你暗示接触过初稿有关?是何居心?
       从你一开始说俺养狗不是好人开始,俺就知道你邪。。。
        文字的争论在中国有很早的历史,所以才有诸子百家之说。。
        俺认为,因为有一帮人将海陆丰的文化历史作归纳,应是功德无量的事,当然,也包括叶先生在内。。而你,好出风头,不但不感激付出辛苦劳动的编者,却热嘲冷讥,对人说三道四,你不邪吗?你有正气吗?
        说到编史编典,那部不是集大成者,从司马光的《资治通鉴》、解缙的《永乐大典》,等等,这些典籍,难道不是司马光、解缙的功劳吗?但是,他们也是从各地各种书籍收集而成有何不妥?所以,俺已建议资源共享!!!

      今天陈治赠又说:
      诸子百家之说是文字的争论(原话:文字的争论在中国有很早的历史,所以才有诸子百家之说)!这是全中国迄今为止最新的结论。太有才了。就这个结论来说,我甘拜下风。
      有关《纵书》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了结?先生支持打官司,我主张沟心通气。贵我之间的态度十分清楚,各抒己见,没有什么需要“哥来摆平”的事。网上争议有关问题不是黑社会争强斗殴,动辄摆场。
      先生可以继续支持良方先生打官司,或许自荐充当良方先生的辨护人,我举双手赞成,起码可以目睹先生真容。不知先生有此胆量么?   
      我坚持争议双方沟心通气。如有邀请,我会参加并陈述坚持己见的理由。
      如果先生要与我探讨某个观点,请出题目,我随时领教,前提是摘下面纱。从现在开始,先生不露真相,我再也不会莫名其妙多费口舌。望自重自爱。

        南方雪答:
        哈哈。。哈哈。。你眼花又无知。。
        眼花,俺提出资源共享,俺到举了典籍,你是怎啦?
        文字,对!除思想之外,还有楷隶篆草行,你懂吗?
        论坛在理,别以为人家养狗就不是好人,你笑嘻嘻真让人感到肉麻!

        从陈治赠对南方雪麻辣水的驴狗理论开始,以貌取人,俺就断定陈治赠邪气十足,不是什么正人君子!



发表于 2014-3-25 21: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看陈治赠的邪说:

        在郑溢涛的关于麻辣水、南方雪以及叫“海”的人贴子中,请看陈治赠的驴狗理论:
      在汕尾市民网,有两个马甲是最丢祖宗的脸的!谁?麻辣水、南方雪!何解?请听陈治赠先生的一句名言:一个与驴同行(麻辣水的头像),一个以狗为伴(南方雪的头像),何来的象牙!

        从陈治赠对南方雪麻辣水的驴狗理论开始,以貌取人,俺就断定陈治赠邪气十足,不是什么正人君子!
发表于 2014-3-25 21:2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飞过日 发表于 2014-3-25 20:37
中国人崇尚调解。是因为中国人脸大,脸值钱。有时比公社印还要大!!!

所以我老是想住在国外的中国人为什么喜欢被人称为唐人,不仅仅是唐朝强盛,是因为大唐有法必依。象《青苗法》就规定了春夏间不准捕杀哺乳运物和毁坏幼苗,违者鞭刑。谁敢啊!现在连苗儿子鱼孙子都吃光,留的子孙后代的只能是西北风。研究历史,不仅仅要研究名人,最重要的是要研究和传承历史那些好东西,去除糟粕,教育后人。扁鹊换心成幼想,华佗剖骨轮文采,这是郭沫若老先生的诗,老先生研究了一辈子历史,扁鹊换心、华佗剖骨也研究不出来,为什么?是没有前人的记载,因而只能骂秦始皇焚书坑儒了。在此,我为编书者说几句话,编就是编,不是写,因为编的东西大多是别人的东西,他只能辑,辑就是为他人作嫁衣裳,出工出力,吃力不讨好,得到的是可怜的几个工钱。做得好表扬一下,做不好挨骂。好在款式没有注册商品权,否则,也有人说三道四说侵权。
发表于 2014-3-25 21:52:26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几日不见,陈恩师跟两位成名宗师元老干上了。

大家以事论事,莫对人啊。
发表于 2014-3-25 22: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傻子 发表于 2014-3-25 20:16
剽窃是侵权行为,侵权就是违法行为。如果双方都各执己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网上争吵不休,那就上 ...

赢了官司输了钱,在汕尾打官司是最无知的行为!
发表于 2014-3-25 22: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嘉华商行 发表于 2014-3-25 21:52
几日不见,陈恩师跟两位成名宗师元老干上了。

大家以事论事,莫对人啊。

快速围观,新一轮战事即将来临?
发表于 2014-3-25 22: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强人 发表于 2014-3-25 22:04
赢了官司输了钱,在汕尾打官司是最无知的行为!

这就是国人要上访,不愿打官司的原因。不是傻子无知,是聪明误国啊!
发表于 2014-3-25 22:22:01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陈治赠的狗头理论,哥就笑了,这老鬼真的是邪!
发表于 2014-3-25 22: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傻子 发表于 2014-3-25 20:16
剽窃是侵权行为,侵权就是违法行为。如果双方都各执己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网上争吵不休,那就上 ...

说道心坎去
发表于 2014-3-25 23: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争论有利进步
道理不辨不明
发表于 2014-3-25 23:31:31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文人们玩的文字游戏愈看头愈痛,汕尾的民生,发展思路,弱势群体等你们没人建言,倒来争论这没有原告和被告的官司,闲过头了吧?

发表于 2014-3-26 00:17:45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若要官司?讨论也无益。
律师请好,备案,打必赢之战。
若是息事?任人借鉴无妨。
叶老心宽,释怀,享天伦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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