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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车祸赔偿陷僵局法官调解化干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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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 11:3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几年前的一宗交通事故,一方受伤致残,法院判赔后另一方却因经济困难无法赔偿,案件执行陷入僵局。案件再审期间法官以解调为原则,终使当事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达成调解协议。

  车祸引发责任纠纷

  2011年5月9日,四川籍民工蒋某某驾驶的三轮车与吴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市区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蒋某某被送往逸挥医院,CT诊断为左侧枕骨线性骨折,左枕部亚急性期硬膜外血肿(出血量约47ml),透明隔囊肿。蒋某某因家庭经济拮据而当时没有住院治疗。直至同年11月2日,蒋某某才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同月9日出院诊断为左侧额顶叶亚急性硬膜下血肿;左侧基底节区脑梗。2012年1月1日至同年5月2日,蒋某某回到四川省开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3天。诊断为脑梗塞后遗症。同年10月12日,经司法鉴定,蒋某某为贰(Ⅱ)级伤残。同年12月27日,蒋某某向城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重新划分,认定吴某某应负主要责任,自己负次要责任;由吴某某赔偿陪护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477452.15元;由吴某某承担诉讼费。

  法院判决拿不到赔偿款

  2013年7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蒋某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总额为612007.05元,因吴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由吴某某赔偿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06003.52元。案件受理费由蒋某某负担3038.55元,吴某某负担5423.23元。

  判决生效后,蒋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到房管部门、车管所、银行、工商局等部门调查吴某某的经济情况。经查,吴某某与父母共同生活,育有两个年幼的子女,妻子在家带孩子,他在某保安押运公司上班,月薪1860元,无房、无车,也没有其他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

  2014年1月6日,吴某某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法院将吴某某的再审申请交由城区法院进行复查。

  执行期间,法官对吴某某及其家人做了许多说服工作,但吴某某仍以经济困难和案件已经申请再审为由,拒不赔偿。为妥善执行好该案,2014年春节将近,城区法院加大了执行力度,裁定每月从吴某某的工资中扣1000元支付给蒋某某,并要求吴某某在年前先赔付3万元,让蒋某某安心过年。但吴某某仅赔付了2500元。在此情况下,法院决定对吴某某司法拘留15日。但吴某某被释放后,依然无法作出赔付,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法官调解终化干戈

  今年2月18日,城区法院裁定对蒋某某诉吴某某交通事故责任案进行再审,希望通过案件再审找到双方调解的机会。案件再审期间,执行法官依法继续执行。

  法院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让吴某某及家人感受到法律的强大威慑力,开始正视赔偿问题。再审案法官抓住机会开展庭前调解工作。一方面与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协商,寻找解决案件的突破口;另一方面讲理释法,说明事故的发生是双方都不愿意的,但双方都有责任,对造成的后果必须正视,虽然双方都处于经济困难的状况,但问题总要解决,双方应换位思考,相互谅解,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对蒋某某,法官介绍吴某某的经济状况,分析其赔偿能力,让蒋某某提出切合实际的赔偿要求。对吴某某,法官细说车祸给蒋某某身体造成的损害程度及其家庭因此陷入的生活困境,告诉吴某某不能逃避责任,要想方设法解决问题。看到蒋某某身体残疾、行动不便,吴某某及其家人知道自己的赔偿责任逃避不了,开始想办法筹借钱款,最后向亲戚朋友筹借到10万元。蒋某某对吴某某经济困难的情况也予以认可,认为吴某某年纪轻轻支撑一个4 口之家着实不容易,在赔偿数额上作了让步。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经过反复协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吴某某一次性赔偿蒋某某伤残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子女抚养费等全部经济损失10万元(之前吴某某支付的2500元不计算在内)。

  3月21日,当事双方来到法院审监庭领取《民事调解书》,在法官的主持下,吴某某当场将10万元赔偿款交付给蒋某某,案件圆满结案。而法院也结合当事双方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按规定减免了他们的诉讼费用。(来源:汕尾日报   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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