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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汕尾好声音 于 2014-4-28 13:17 编辑
为深入推进我区法治建设,保障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严厉打击窃电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窃电是盗窃国家财产的违法行为。严禁任何单位i饿和个人以各种方式盗窃电能,对一切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二、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形式责任;教唆他人窃电或者传授窃电方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分别依照《刑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二百九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拒绝、殴打、侮辱等阻碍电力行政部门、供电企业依法履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凡有窃电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停止窃电行为,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有关部门可依法依规从轻处理;否则,将依法予以严惩。
五、鼓励广大群众共同参与打击窃电行为。对积极举报窃电行为予以保密,经查证属实的,供电企业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上限人民币50万。(举报电话:95598、1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
2014年4月28日
@汕尾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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