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缘来缘去 于 2014-5-10 20:08 编辑
是依据依法还是强盜逻缉
——平东上、下东塘村土地纠纷案续闻(1) 陈治赠 2014年5月10日
海丰县平东镇上东塘村因“被邻村下东塘村非法侵占集体土地,历24年未能收回” 。2013年8月23日,上东塘村状告海丰县政府行政不作为。2014年4月9日,被告海丰县政府向汕尾市中院申请暂缓判决,承诺一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上东塘村多次口头及书面申请召开听证会,以求公开公正作出裁决。海丰县府以“行政决定没有听证这道程序” ;“质证是法院的事”为由,拒绝听证。5月9日,《土地权属处理决定书》(海府土争决字[2013] 001号)暗箱出笼。
海丰县政府以所谓“使用事实”为依据,决定:在争议范围内,上东塘村目前使用的93931平方米(141亩)“确权” 给上东塘村;下东塘村目前使用的222770平方米(334.5亩)“确权”给下东塘村。也就是,海丰县政府几乎将全部争议面积“确权”归下东塘村。 这是一份按强盜逻辑编制的“处理决定书”。
一、擅自增加争议面积。反映出贪得无厌的强盗心理。
据2013年10月22日海丰县国土局绘制的争议范围图,上东塘村指认的权 属面积为317021平方米(476亩),在同一范围内,下东塘村指认的权属面积为 271465平方米(407.6亩)。下东塘村指认的面积,即为双方争议面积。业经双方踏界、海丰县国土局勘定。现在,县政府决定争议土地面积为316701平方米(475.5亩)。比双方踏界、勘定的原争议面积增加了45236平方米(67.9亩)。
二、避开权属依据。显示了践踏公理的强盗嘴睑。
“处理决定书” 认为:双方均不能提供足以认定界址的有效依据。既然如此,海丰县政府又是凭什么作出确定权属的决定?事实上,双方都提供了主张权利的依据,问题在于,这些依据能否主张权利。一旦将双方主张权利的依据摆在桌面,真相就能大白。本案主办人海丰县国土局以及审批人海丰县政府不敢面对证据,这是他们惧怕听证的关键所在。如:“处理决定书”称:争议双方所提供的“自留山证”,均没有填写四至,无法查明确定具体位置及界址。事实是,上东塘村提供的是1984年海丰县人民政府办理的“自留山证”,分配给村民使用的面积界址分明,是至今仍然有效的权属契证。下东塘村提供的是1982年海丰县革委会办理的已注明无效的“自留山证” 。
三、以侵权事实为依据确认权属。赤裸裸地昭示了“拳头”(权力)就是真理的强盗行径。
双方提供的主张权利的依据清楚表明,1962年体制下放开始,“山下埔”(现争议地)归还上东塘村使用。1984年,上东塘村向海丰县人民政府办理“山下埔”(现争议地)《自留山证》。因现实原因,确有部份自留山荒置。1989年6月,下东塘村强行在上东塘村已持有海丰县人民政府办理“自留山证”的“山下埔”种植松栢80亩,发生纠纷。地方政府治政不力,下东塘村陆续蚕食扩张至目前的334.5亩(222770平方米)。海丰县政府用侵权事实作为确认权属的依据,显然是在支持非法侵权,鼓励弱肉强食,助长歪风邪气。
“处理决定书” 将这种赤裸裸的强盗逻辑,冠之为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处理原则” 。海丰之所以土地权属纠纷时有发生,其中不乏是这种强盗逻辑造成的。如果将这个“原则”套用于国际上的领土争端,某些人不是汉奸就是卖国贼。
“处理决定书”由县国土局起草。何以会出现不顾依据,漠视事实,用情一边倒的状况?暂不考究。但海丰县政府竟对另一方的呼救置若罔闻,连听证——让赢的赢得光明正大,输的输得无言以对,这一并不过份的小小要求都不釆纳,公然认可强盗逻辑,起码就是昏庸无道!
上东塘村人寡力微,极为贫困。为维护合法权益,20多年来勒紧裤腰带,依法依规祈求政府主持公道。到头来公理“输”于强权,甚至有“无理取闹”的色彩。这种欲哭无泪的艰难处境,令人充满同情。 海丰县政府不是皇帝。上东塘村并非有冤无处诉,有再将海丰县政府推上被告台的权利(或申请行政复议)。“输、赢”尚未论定。笔者将继续追踪下去。
该贴已经同步到 缘来缘去的微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