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铁笔行侠 于 2014-7-25 10:26 编辑
读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汕尾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你们不汗颜? 1,《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请问汕尾有几个小区做到?特别是被所谓”黑社会”把持的小区,几个人凑合就来守门收费,每天出入小车之多,肥啊! 2,《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告诉物价局:我们住的小区从没跟我们签什么物业服务合同!我们是被逼交费!其实不但市区,海陆丰全汕尾都一样! 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请问房地产局你们受理了否?案卷拿出来看看? 4,《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汕尾有多少个小区被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请各位补上来,讨伐!。 5,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做到以上,这笔罚款足可让汕尾财政收入翻一翻!! 6,《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汕尾有多少个小区是由黑社会吸毒者人渣管物业的?网友们列出来,帮政府部门罚款赚点钱! 7,《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汕尾小区占用路道作停车场的何其多!,交警哪去了呢?这又一笔罚款,汕尾财政收入何愁不富得流油!! 还有,请各位续之,最好罗列例子,方便政府执法,要不然,有关部门要回复无实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