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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2011年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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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8 23:5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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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
  汕府办〔2011〕51号
印发汕尾市2011年实施扩大就业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1〕52号
印发汕尾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汕府办〔2011〕56号
关于2010年度全市殡葬管理目标考核结果的通报
  汕府办〔2011〕57号
印发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1〕58号
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汕府办〔2011〕60号
关于批转市教育局2011年汕尾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校安工作激励机制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1〕61号
关于印发《汕尾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汕府办〔2011〕62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
汕府办〔201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2006年8月9日发布,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管理规定》,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监督,结合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培训,为贯彻实施《管理规定》夯实基础
  《管理规定》内涵丰富、覆盖面广,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各县(市、区)要以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关系为核心,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宣传和培训。
  (一)开展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黑板报、标语挂图、宣传手册及组织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充分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区别和联系,提高对《管理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形成全面贯彻落实《管理规定》的良好氛围。
  (二)开展培训,奠定良好基础。要采取分级培训的办法,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切实抓好培训工作。各县(市、区)业务骨干已于2008年参加了省农业厅举办的相关培训班,各县(市、区)负责培训乡镇(街道)业务骨干,各乡镇(街道)负责培训经联社、经济社负责人。通过培训,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全面领会《管理规定》的精神实质,提高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的能力,为下一步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抓紧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颁发及相关配套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的申办、颁发,涉及集体资产产权主体的确定,资产存量的清查、核实和登记等工作。为确保证明书的顺利申办与颁发,各地要在确保人力、物力和财力“三到位”的基础上,完善各项相关配套工作。
  (一)开展清产核资,掌握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情况。在颁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前,要组织一次全面清产核资,准确掌握农村集体土地现状与面积、资产存量与结构,要对呆账进行清理,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证明书所反映的农村集体资产数据准确、真实。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程序进行,防止资产流失。
  (二)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体,理顺经济管理关系。《管理规定》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的管理主体,明确由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经济管理职能。各地要通过清理,对过去把集体资产与财务记入村(居)自治组织名下,或由村(居)自治组织代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经济合同等现象,按照《管理规定》加以理顺。
  (三)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为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明晰集体产权,必须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出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实施细则,以维护农村社会公平与公正,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及编码设置。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的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管理规定》的精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编码、印章、牌匾的管理和规范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作。
  (五)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订章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是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基本的行为规范,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订章程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审核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
  (六)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选举工作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建设直接关系到是否能够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各地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工作的指导,依法加强集体经济组织班子建设。关于经联社、经济社的班子建设问题,根据我市绝大多数村(居)民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实际,为减少开支,可以实行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个班子、一套人马、交叉任职”的办法,在村(居)委会(村民小组)换届选举时一并选举产生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经联社社长(理事长)由村委会主任兼任,经济社社长由村民小组长兼任。
  三、树立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任务完成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地要在2011年底之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颁发工作,2012年上半年全部完成扫尾工作,务必使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
  (二)加强领导,保障经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建设法治社会、建设和谐新农村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保障工作经费;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理顺农村经济关系,稳定农村经济秩序,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三)部门支持,积极配合。贯彻落实《管理规定》的具体工作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印发汕尾市2011年实施扩大就业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2011年实施扩大就业工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汕尾市2011年实施扩大就业工程工作方案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办好十件民生实事的分工方案的通知》(汕府函〔2011〕18号)精神,为全力推进增加就业工程,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和市委五届九次全会精神,推进“科学跨越发展、建设幸福汕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深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着力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完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水平,重点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工作,构建和谐社会。
  二、目标任务
  2011年,全市新增城镇就业人员44000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2000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2100人,实现创业1900人(其中大学生创业7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0%以内;转移农村劳动力5万人,开展各类技能培训6万人(含高技能人才培训430人),其中,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2.7万人,在岗职工培训27000人(含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5000人),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培训3000人,失业人员技能培训3000人。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达到70%以上,年内总体就业率达到90%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把促进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
  把就业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开展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加快编制和实施“十二五”促进就业专项规划。
  (二)促进就业结构调整,扩大就业容量
  大力引导和促进就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市场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增强吸纳就业的能力。建设好深汕特别合作区,积极主动承接珠三角地区产业转移,大力促进内外源型经济共同发展,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使就业结构的改善与产业结构的优化相协调。
  (三)开展调查摸底,建立资料台帐
  各县(市、区)要对本地就业重点服务对象(“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大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残疾人、退役军人)进行一次全面摸底,逐家挨户地进行家访,摸清其家庭情况、生活状况、失业原因、就业能力、择业意向、所需帮助。做到“不漏一户,全面掌握”,按“一户一册”进行登记造册,并建立就业援助情况工作台帐。
  (四)实施推政策促就业计划,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
  1. 开展就业援助活动。全市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专项活动,积极开展各类专场招聘会,组织各类用人单位提供适合的就业岗位,对各类就业服务重点对象和失业人员进行“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送技能、送温暖”活动,帮助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2. 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继续深入实施南粤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统筹实施“三支一扶”,见习计划等大学生服务项目。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实名制”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就业服务月”、“校企对接”、“创业助我行”等系列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招聘活动。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补贴政策,加大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援助力度。
  3. 加大力度推进农民工工作。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完善考核评估、监督检查和资金监管等机制,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五签名”、“三签名”等规定,提升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质量。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积分制入户的政策文件,加大宣传和发动力度,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简化、公开办事流程,把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做为日常的重要工作抓好落实,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提高农民工公共服务针对性和服务水平。继续开展农民工人文关怀活动。
  4. 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围绕主导产业、培养专业农民的总体思路,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实施新型农民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工程。开展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农民以及村级动物防疫员、植保员、农机手、农机推广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的农业专业技术培训;开展种养能手、农业科技带头人、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合作社组织领办人等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开展有创业意向的外出务工返乡青年、种养大户、农机大户等农民创业培训。着力提升农民的专业技能,提高增收能力。
  5. 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规模增长。要广泛开展“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年”活动,加强培训和就业的衔接,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制订实施“助残春风行动”计划,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困难援助和帮扶制度,通过“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送温暖”等多形式、多渠道促进残疾人就业规模增长。
  6. 加大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援助力度。一是认真落实《广东省公益性岗位安置办法》,各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性岗位以及其他各类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应达到一定的比例;二是建立贫困家庭“每月一家访,就业后一回访”的跟踪服务制度,了解其生活、就业情况;三是建立就业承诺制度。对于贫困家庭就业困难对象,主动进行职业指导并跟踪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不挑不拣岗位的就业困难对象,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推荐就业;四是在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对特困下岗职工开展慰问活动。
  (五)实施增技能促就业计划,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
  积极组织企业在岗职工、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失地农民、转产渔民、返乡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调查,完善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为培训转移就业提供科学、准确依据。
  (六)组织实施“扶创业带就业计划”
  着力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具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创业成功率达30%以上。
  四、部门职责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就业促进工程,分解下达各项任务指标,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就业促进工作。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各项任务指标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将就业工作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三)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和就业工作经费,并监督资金使用。
  (四)市农业局负责农村劳动力农业种养等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五)市残联会负责残疾人失业、就业情况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统筹安排培训、就业服务工作。
  (六)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分解任务(详见附件一)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础建设
  1. 建立完善职业培训体系。大力整合职业教育培训资源,一是建设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综合楼。实行基地化、规范化、制度化运作,围绕我市中、高级技能人才需求,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二是建设综合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各县(市、区)结合产业特点和农村劳动力分布情况,建设1个综合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综合培训基地把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和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统一纳入综合性基地建设的总体计划,综合性培训基地主要承担新成长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需要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培训任务,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专项能力培训等培训项目。三是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加快推进市技工学校二期工程建设和陆丰技工学校扩建工程,力争至2013年把市技工学校建设为国家重点技校,陆丰市技工学校建设为省重点技校,把我市技工教育打造成为我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龙头,职业技能培训主阵地。四是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远程职业培训网络,分步推进远程网络终端基础设施建设,把远程培训网络延伸到镇(街道)、社区(村),实现城乡劳动者自主灵活选择职业培训。
  2. 建立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功能完整、运作顺畅的市、县(市、区)、镇(街道)、社区(村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财政核拨经费,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加强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实现基层服务平台属性名称、场所标准、设备配置、窗口流程、信息网络“五统一”,所有社区聘用工作人员。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争取在年底前实现省、市、县、乡镇、社区五级联网,使用“再就业扶持系统”和“劳动保障业务软件”。加快推进城乡省内外统一的凭证管理服务制度,让在汕尾从业的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 建立创业带动就业载体。以职业院校、培训中心为依托,建立创业培训体系,在市直和每个县(市、区)建立创业培训定点机构。2011年底分别在市直、城区、海丰县、陆河县、陆丰市认定一个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对符合条件城乡创业者,给予免费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税费减免、租金、水电费补贴等相关政策扶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创业服务公共平台,为创业者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跟踪扶持、用工登记、代存档案等服务,实现“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二)落实保障经费
  各级财政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加大对综合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投入,安排城镇贫困家庭成员就业、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及信息网络建设、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等工作经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免费对我市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取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申报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1000元提高到每人2000元。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进行创业扶持。
  (三)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
  市政府将促进就业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成立领导机构,制订具体方案,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责任单位在每季度结束后5天内将上季度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第一次上报材料时同时报送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联系人名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附件:一、2011年实施扩大就业工程任务分解表
   二、联系人名单(略)
   三、扩大就业工程任务进度表(略)





印发汕尾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汕府办〔201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汕尾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1—2013)

  学前教育是教育发展的基础,是终生教育的奠基阶段。发展学前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实现教育均衡发展,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1〕8号)、中共汕尾市委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实施意见》(汕委〔2011〕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实际,特制定我市三年学前教育发展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为重点,以统筹全市学前教育为抓手,坚持中小学布局调整和普及学前教育统筹规划,转变以学前班为支撑的农村幼儿教育格局,大力建设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加强对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加快我市普及学前三年教育进程,不断提高学前三年教育普及率,促进全市学前教育均衡、协调发展。
  二、发展目标
  (一)总目标 
  按照“以县为主,分类推进,加快普及,全面提高”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合理调整幼儿园布局,规范各类幼儿的办园行为,提升各级各类幼儿园办园层次,全面形成以示范性幼儿园为龙头、以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骨干、以学校办园、村级办园、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发展机制,形成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格局。三年内,新建、改扩建幼儿园500所。
  (二)具体目标
  ——2011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毛入园率达到75%以上;新建幼儿园35所,改扩建幼儿园143所,建设经费投入26646万元。
各县(市、区)
新建
改扩建
建设经费投入(万元)
城 区
15
19
8800
陆 河
1
8
790
海 丰
13
15
6136
红海湾
1
1
409
陆 丰
5
100
10450
华 侨
0
0
0
合 计
35
143
26585


——2012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毛入园率达到85%;新建幼儿园26所,改扩建幼儿园133所,建设经费投入19616万元。
各县(市、区)
新建
改扩建
建设经费投入(万元)
城 区
5
10
2240
陆 河
1
8
770
海 丰
8
15
5048
红海湾
3
0
703
陆 丰
8
100
10480
华 侨
1
0
200
合 计
26
133
19441

——2013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毛入园率达到85%以上;新建幼儿园28所,改扩建幼儿园135所,建设经费投入19370万元。
各县(市、区)
新建
改扩建
建设经费投入(万元)
城 区
3
13
2240
陆 河
1
6
590
海 丰
8
15
5048
红海湾
5
0
777
陆 丰
10
100
10500
华 侨
0
1
50
市 直
1

50
合 计
28
135
19255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全市各级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对提高整个基础教育质量和儿童后继教育及终身发展的重要作用,力争实现“三个转变”,即由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到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转变;由学前班向幼儿园的转变;由办园的随意性向规范性转变,使适龄幼儿尤其是农村幼儿普遍能接受到正规的学前教育。努力开创全市学前教育“两升一降”的新局面,即:学前三年入园率大幅度上升,幼儿在园数量大幅度上升,学前班数量大幅度下降,力争在2012年全面取消学前班。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规划学前教育发展,把加快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将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地方基础教育发展规划。要加大政府的投入,做到思想认识、领导责任、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四到位。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具体规划并付诸实施。市人民政府将对各地建立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推进情况纳入考核体系。教育部门承担对学前教育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重视对各类幼儿园园长、教师的培养和培训。
  (三)多措并举,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 加快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步伐。改革现行办园体制,小学要逐步取消学前班,要充分利用学校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资源,加快新建、改扩建标准化幼儿园步伐,通过改建、扩建等形式建设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各地要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利用、新建与改建、自建与联建并举的原则,做到统一筹划、多方协调、逐个落实。每年新建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数量应逐年增加。乡镇中心幼儿园要求园舍独立、人员独立、内部管理独立、经费独立。富余的小学教师也可转岗成幼儿教师,教育部门必须通过组织相应的业务培训。
  2. 扶持规范民办幼儿园。一是各地要掌握本区域民办幼儿园基本状况,优化新建民办幼儿园布局,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合理的普惠性服务。二是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完善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对规范办园、实施普惠性办园的民办幼儿园,各级政府应积极支持发展。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责业务指导并监管,对未达到基本办园标准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加强指导,限期整改,逐步规范,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问题的无证园所,应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教育、卫生、安监、公安等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坚决取缔。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民办幼儿园的实际,有计划地实施各类培训,组织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开展多形式的结对帮扶活动,帮助薄弱民办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推行公办幼儿园带动民办幼儿园、强园带动弱园的龙头引领模式,不断提升民办幼儿园办园水平。
  3. 推动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政策。各地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创新机制,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1. 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实施幼儿教师素质提升工程,提升师资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要将幼儿园园长、教师的培训纳入中小学校(园)长和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与管理,以多种形式建立园长、教师、其他工作人员的岗前、岗后培训制度,特别是要做好农村幼儿教师和小学教师转岗培训。
  2. 保障教师合法权益。要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进修培训、先进评选、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资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园教师队伍。建立健全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和养老保险等保障机制。
  (五)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各地加强对幼儿园教改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广东省幼儿园教育指南》,积极开展幼儿园教学内容、方式、手段的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幼儿园课程改革,要坚持以科研为先导,积极构建和充分利用县、乡(镇)、园三级教研网络广泛开展教改实验活动,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乐,注重活动的过程,防止“小学化”倾向。健全教育教学研究网络和工作机制,加强教育教学研究的管理和指导。
  (六)加大宣传和督导力度,确保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工作顺利推进
  1. 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开展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宣传发动,搞好家园联系、社区联系等工作,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吸收更多的幼儿入园,确保入园率逐年上升。
  2. 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重点对学前三年教育入园率、乡镇中心幼儿园等公办园建设、经费投入、规范办园行为、保教质量等内容进行督导评估,切实提高学前三年教育入园率,努力提升幼儿教育工作水平,保障我市普及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关于2010年度全市殡葬管理目标考核结果的通报
汕府办〔201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汕尾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汕府办〔2006〕35号)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汕尾市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汕殡改〔2006〕3号)的要求,市政府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各县(市、区)2010年度殡葬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考核。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2010年,我市殡葬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积极实施省、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认真实施殡葬管理工作“一揽子”计划,围绕“强化管理、完善机制、加强监督,优化服务”的工作思路,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殡葬管理,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一季度一检查一通报制度,开展占地毁林建坟和丧葬用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据统计,2010年全市共火化遗体9239具,其中本地遗体9124具,年平均火化率78.5%,清理乱埋乱葬坟墓2760穴,其中清理占地毁林新造坟685穴。
  经市政府殡葬管理目标考核组综合考评,结果如下:华侨管理区96分,为殡葬管理目标考核达标单位;海丰县80.2分,陆河县73.7分,陆丰市65分,市城区62分,红海湾开发区62分,为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及格单位。
  华侨管理区对殡葬管理工作能够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行遗体火化工作,辖区内遗体火化率达到100%,加强骨灰管理,辖区内无乱葬新造坟,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殡葬改革宣传,积极引导群众文明办丧,较好地完成了年度殡葬管理目标任务,年度综合考评达标,特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华侨管理区管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各1万元奖励。
  希望受表彰的县(市、区)和受奖励的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市城区、红海湾开发区火化率较低,清坟工作滞后,必须认真查找原因,加大工作力度,真抓实干,奋起直追,争取殡葬管理尽快达标。
  
  附件:2010年度全市殡葬管理目标考评表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印发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改变城乡二元医疗保障制度模式,规范基金运行,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印发关于办好十件民生实事的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1〕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科学跨越发展,建设幸福汕尾”这个核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精神,整合资源,统筹城乡发展,实行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网合一”的统一管理模式,构建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均等化,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不断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努力建设和谐社会,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推进统筹城乡医疗保险,逐步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归口管理、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经办机构、统一经办程序、统一基金管理,逐步解决机构分设、制度不同、管理分离、资源分散等问题,改变城乡二元医疗保障制度模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病有所医”。
  三、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1年9月1日至9月30日)
  2011年9月底前,成立领导机构,落实责任;做好调查摸底,保证工作有序进行;印发《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召开动员大会,对相关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制订和出台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做好清产核资、基金审计和人员机构的配置,并对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基础准备工作。
  (二)移交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11月底)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人社、卫生、财政、编办、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新农合的人、财、物以及基金进行移交,在2011年11月底前完成移交工作。
  (三)实施阶段(2011年12月1日开始)
  移交工作完成后,要着重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一是制订、调整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二是抓好维稳工作,确保制度转轨过程平稳顺利。三是根据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医保经办机构及经办队伍建设,改进管理方式,规范业务流程,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四是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法规政策贯彻执行力度,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
  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是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省、市政府的一项民生工程。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任组成人员。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顺利实施。
  (二)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统筹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涉及人群广,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精心组织,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狠抓落实,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卫生部门要负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移交前的准备工作,保持人员队伍的稳定,确保资料完整和基金安全,继续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为城乡各类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经办服务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做好接管工作,构建承接相关职能的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工作和做好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负责落实好医保经办管理人员经费和信息系统建设、维护以及启动等各项经费保障工作,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尤其在移交过程中基金的监管;审计部门要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移交前的资产和基金审计工作;发改、编办、公安、监察、民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工作顺利实施。
  (三)充实管理队伍,及时高效服务群众
  一是根据工作需要,增配充实医保行政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基层社会保险经办站所和人员。人员配置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选用,或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人手不足问题。二是完善经办手段。实现城乡一体化后,经办机构必须进一步完善经办管理手段,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三是规范程序。要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理念,进一步规范经办管理程序,建立健全便民利民措施,高效服务群众。

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汕府办〔201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建设文化强市规划纲要(2011—2020年)》有关要求,保障人民的基本文化权益,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现就我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加快我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必须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坚持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基本文化权益问题。当前,建设文化强市为我市文化设施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各地要抓住时机,认真谋划,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采取有力措施,一鼓作气,推进我市文化设施建设。
  二、明确今年目标任务
  我市的文化设施建设较为滞后,据统计,我市未达标或未建设的图书馆5个,文化馆5个,博物馆3个,综合文化站35个,文化室825个。2011年按照省的要求和各地上报计划需建设“三馆”4个:陆丰市图书馆、陆丰市文化馆、陆丰市博物馆,陆河县图书馆。综合文化站8个:陆丰市陂洋镇文化站、陆丰市甲西镇文化站、陆丰市西南镇文化站、陆丰市大安镇文化站,陆河县河口镇文化站,汕尾市城区捷胜镇文化站、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文化站,红海湾开发区遮浪街道文化站。文化室168个:其中海丰县53个,陆丰市65个,陆河县25个,市城区18个,红海湾5个,华侨管理区2个。各地务必按照省的要求和上报计划,确保今年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三、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和落实建设用地
  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是地方各级共同的责任。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市、区)“三馆”及镇(街道)文化站建设资金以县(市、区)政府投入为主,省、市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我市基层文化设施项目达标给予奖励补助部分资金。各地要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并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文化建设,积极解决好资金不足的问题。要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认真落实“三馆”、文化站建设用地。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财政预算,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各地要成立由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国土、建设、规划、文化等部门组成的文化设施建设领导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切实将相关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人,定期总结工作,协调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
  五、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今年的文化设施建设任务,纳入省、市十件民生实事督查范围,各地文广新局要及时上报2011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将每月情况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联系人:陈秋丰;联系电话:3213291)。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文化公共设施△ 通知


关于批转市教育局2011年汕尾市普
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校安工作
激励机制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2011年汕尾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校安工作激励机制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2011年汕尾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
校安工作激励机制方案

(市教育局)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和校舍安全工程,确保2011年完成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校安工程的任务。根据《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意见》(汕委〔2009〕8号)、《中共汕尾市委办公室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实施砍掉落后尾巴行动纲要〉的通知》(汕委办〔2008〕46号)要求,制定本激励机制。
  一、明确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校舍安全工程负总责。各县(市、区)要把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作为改善民生的社会建设重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公共财政投资重点,列入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重要指标体系,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取得实效。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实施和加快校安工程工作。做到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校舍建设各项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规划做好学位保障和向外输送生源、组织学生入学、确保非全日制学全员开班授课等工作。指导各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按各自职责做好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和义务教育阶段“防流控辍”工作,并实施工作考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负责动员、组织、督促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供充足生源。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实施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校安工程牵头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要做好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整体规划,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保按规划达到发展目标,确保2011年顺利通过省督导验收。
  高中阶段学校是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直接实施者,要按普及高中教育目标要求增加学位,完成招生任务,千方百计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水平。
  初中学校负责为高中阶段学校提供足够的合格的生源,努力降低初中年辍学率(年流失率),要努力提高初中三年巩固率、成绩合格率和初中毕业生升学率。
  明确非全日制中职教育办学职责。办好非全日制中职教育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各县(市、区)要把它上升为政府和镇党委政府工作。目前我市非全日制中职教育学员占全日制在校生的比重较大,能否经得起验收考核,是一个关键而重要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是该地区非全日制中职教育总责任人,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教育局长和中职学校校长是具体责任人。各镇(街道)党委书记担任非全日制中职教育该镇教学点的临时党支部书记,镇长(街道办主任)担任常务副校长。如果非全日制中职教育出现问题,一律追究责任。
  二、强化考核
  建立层级责任考核制度,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各部门,教育部门对学校校长进行责任考核。市将依据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校安工程的规划及年初签定的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其中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按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汕尾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委办〔2009〕51号),对各县(市、区)加快普及高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意见,公布考评结果,并上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对提前完成招生任务的给予经济奖励,对不能按期完成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各县(市、区)要对各职能部门、乡(镇)政府和学校的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
  各县(市、区)如未能完成2011年9月调整后高中校舍建设和招生任务,该县(市、区)2011年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不予评定为“优秀”和“良好”。如严重拖全市后腿的,对该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各镇(街道)如未能完成本辖区内16-18周岁户籍总人口的80%以上就读高中学校任务,该镇(街道)2011年的义务教育“防流控辍”考核一律定为不合格。低于75%的,由各县(市、区)对该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三、表彰激励
  设立以下四项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和校安工程激励补助机制。
   (一)建立县(市、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激励补助机制
    对如期完成市下达的2011年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目标(主要为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其中城区89%,海丰87.4%,陆丰84%,陆河87%,红海湾84%,华侨85.1%)的县(市、区)政府补助5万元(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2万元)。由县(市、区)政府安排用于县(市、区)政府、教育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经费和个人奖励。
   (二)建立初中学校输送生源激励补助机制
  对完成向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生源输送任务的初中学校,按每生15元标准(县负责10元,市负责5元)补助到学校。主要作为初中学校组织生源工作经费。
   (三)建立中职学校接收初中应往届生补助机制
    按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以县财政投入为主,市给予中职学校招收初中应往届生和非全日制教育按每生9元标准补助工作经费(要求县区至少配套25元/生)。主要用于中职学校校舍建设、设备配备、招生及开班授课工作(其中用于招生工作经费不得超过30%)。
   (四)建立校舍安全工程激励机制
    对于2011年8月底前完成D级危房拆除任务,2011年11月底完成C级危房维修任务,2011年底前所有新建项目已开工的县(市、区)政府补助5万元(红海湾、华侨2万元)。
  四、奖金核定
   1. 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汕尾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委办〔2009〕51号)考核以及市教育局组织对各县(市、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督导验收的结果,确认各县(市、区)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初中学校输送中职生源数量、中职学校接收初中应往届数量及非全日制中职学生开班授课情况核定激励补助金额,并由市财政部门拨给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下拨至各县(市、区)或市直学校。
  2. 校舍安全工程。按省考核结果给予工作经费。
  五、经费来源
  市级承担部分由市本级财政负担,县(市、区)配套部分由县(市、区)本级财政负担。

主题词:教育  高中阶段  校舍安全  通知


关于印发《汕尾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汕府办〔201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汕尾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为确保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扎实有序推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府办〔2011〕34号)精神和省医改办与我市签订的2011年度医改工作责任书明确的各项任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09〕16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和市政府《印发汕尾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0〕50号)精神,继续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项重点改革。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层覆盖城乡居民,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提供,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不断深化,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便民惠民措施普遍得到推广。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得到进一步控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三年重点任务基本完成,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 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55.5万人,参保率提高到95%以上。妥善解决关闭破产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职工参保问题。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将在校大学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全部纳入医保范围。促进失业人员参保。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政策。(市人社局、教育局、国资委、财政局、总工会负责)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8%以上。(市卫生局负责)
  (3)出生3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报销。农村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保障。将家庭病床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2. 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提高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其中:中央补助22元,省财政补助13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补足。(市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2)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全面建立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制度,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封顶线提高到1万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普通门诊补偿比例不低于30%。(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3)提高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提高待遇水平重点向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倾斜,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10万元。
  进一步提高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16万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供家庭成员看病购药、疫苗接种、健康体检及中医“治未病”。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确保所有统筹地区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10万元。(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4)推开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在总结评估基础上扩大试点病种和地区范围。(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5)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资助困难人群参保,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农村五保户新农合实行零起付线,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比例比其他参合人员提高10个百分点。对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并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开展门诊救助,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赠,拓宽筹资渠道。(市民政局、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3. 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
  (1)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卡量达到10万张。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做好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工作。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市人社局、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
  (2)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探索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储备金制度。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市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进一步巩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完善基金征缴、支出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费用风险分担机制,明确统筹区内各县(市、区)责任。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市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4)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市人社局、卫生局、发改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5)加强医疗保险部门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实现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确保医药费联网结算。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市人社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负责)
  (6)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省制定的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的配套文件及我市的有关实施办法文件。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
  4.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市卫生局、物价局、人社局负责)
  5.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完善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财政局、人社局、经信局、监察局负责)
  (2)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实行量价挂钩。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3)实行招标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省级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资金结算以县(市、区)为单位。各县(市、区)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设立专用账户,制定付款流程和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县(市、区),其基本药物货款由县(市、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一结算支付;尚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县(市、区)在改革期间,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费用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县(市、区)卫生行政机构统一结算支付,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原则上应在今年底前完成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药物货款转由县(市、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一结算支付。县(市、区)卫生行政机构或县(市、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收单和网采证明(或通过网络查证采购机构的网采证明)及时结算付款,统一支付给供货企业。货款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具体时间和流程在合同中注明,最多不得超过60天。(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4)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市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6.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落实省制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比例政策。(市物价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各级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3)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落实省下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市编办、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各地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基本药物采购情况、用药结构、平均每诊疗人次费用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市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6)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市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7.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1)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在前两年基础上再建设1个县级医院(含中医院)、1个中心乡镇卫生院,保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配套资金,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二甲水平、并有1-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发改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2)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市卫生局、人社局、经信局负责)
  8.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适宜人才。
  (1)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市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发改局、教育局负责)
  (2)为乡镇卫生院招收定向免费医学生。安排9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经批准自愿到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实行“上岗退费”政策,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培训医务人员,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培训。(市卫生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局、人社局负责)
  (3)以有条件的县级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为依托,建立区域培训基地,实行基层医务人员轮训制度。(市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巡回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10项以上,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中医适宜技术4项以上。(市卫生局)
  (5)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市卫生局负责)
  (6)稳步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市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7)建立并完善各级中医药服务网点,打造涵盖预防、治疗、康复、保健、养生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推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及中医药适宜技术。(市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9.全面开展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居民健康素质。
  (1)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人均25元(中央补助2.5元,省财政补助11.25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补足)。(市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2)完善并严格执行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左右。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10.7万人、3.2万人以上,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制订和落实全面系统的宣传计划,开设网络健康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健康知识、中医药文化和安全合理用药知识。进一步完善基层健康宣传网络。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健康素质。(市卫生局负责)
  10.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
  继续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再补种11万人左右,全面完成补种任务。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为4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完成0.3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继续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市卫生局负责)
  11.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可及性。
  (1)启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全面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建设1个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市发改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2)依托县级医院建立县域内农村院前急救体系,同步建立体现公益性的运行机制。(市发改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市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2.深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医疗体系整体效率。
  (1)积极探索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综合改革。(市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
  (2)着力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积极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市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
  (3)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6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三级医院与对口的县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4)引导有资历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组建医疗小分队,为边远地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市卫生局、人社局负责)
  13. 以病人为中心完善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方便群众就医。
  (1)完善预约诊疗制度,所有三级医院实行预约诊疗服务。优化门诊诊疗流程,实行错峰、分时段诊疗,全面推广叫号服务,合并相关服务窗口,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等候时间。推行双休日和节假日门诊。广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2)制定并落实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追踪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等政策,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降低检查费用;逐步推开植(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开“大处方”行为的查处力度。根据省制定的政策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3)鼓励开展临床路径管理。推行电子病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行为管理。(市卫生局、人社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
  (4)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商业贿赂,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市卫生局负责)
  14.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1)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积极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鼓励卫生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市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负责)
  15.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市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2)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的比例。(市卫生局、物价局、经信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2011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1年2月到2012年2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将医改实施情况纳入政绩考核,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
  各牵头部门对牵头任务全市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要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地,制定进度计划,加强督促指导。各级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亲自抓。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层层落实。要建立包保责任制,县(区)政府按一人一院(中心)要求派出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强化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要根据2011年医改任务,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落实三年新增投入计划的承诺。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要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
  (三)严格绩效考核
  要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严格执行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
  (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继续加强医改政策培训,增强各有关方面的政策执行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及时公布医改工作进展,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各界对医改工作的监督。要加强正面引导,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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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9 16: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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