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无业男子叶某某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虚构其有熟人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以能申请到位于市区吉祥花园的廉租房,需收取“喝茶费”、“定金”、“介绍费”等为名,通过他人介绍,先后骗取谢某某等11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59000元。日前,城区法院以叶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城区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份的一天,陈某甲丈夫的朋友叶某某到陈某甲家坐聊,谈起政府在建廉租房一事,叶某某表示其朋友有办法拿到廉租房,问陈某甲夫妇是否要,要的话给10000元“喝茶费”。陈某甲夫妇表示要,叶某某要求先交人民币5000元,余款在拿钥匙时付清。几天后,陈某甲将人民币5000元及户口簿、身份证交给叶某某,不久,叶某某将户口簿、身份证原件还给她,表示已经录入电脑,后带着陈某甲夫妇到市区吉祥花园看楼,说已定下该处一栋一梯501号房给他们。后来叶某某又告知陈某甲夫妇可以一次性购买一些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人民币1200元,另加每平方米200元“喝茶费”给他和朋友,有房产证,可以办理银行按揭。2012年5月份的一天,陈某甲的朋友林某某得知后表示要购买一间,陈某甲就找叶某某,叶某某告知有一间四楼的房子,但是需要市区五个居委内的户口及没有房产的人才可以购买,陈某甲将该情况告知林某某,林听后将户口簿、身份证交陈某甲转交叶某某,次日叶某某将证件归还,表示已录入电脑,可以办理,并索要人民币5000元作为定金。第三天林某某将人民币5000元交给陈某甲后转交给叶某某。期间,林某某到吉祥花园看楼房后,提出要购买第一栋侧面光线好的房子,叶某某表示第二栋的有该类房,但要再加人民币4000元“喝茶费”,后林某某将人民币4000元交给陈某甲,由陈某甲转交给叶某某。同年7月份左右,姚某某也表示要买一间廉租房,叶某某告知吉祥花园第二栋六楼有一间,需“喝茶费”人民币12000元及2000元转让费,姚某某看了该房后将人民币14000元交给陈某甲,由陈某甲将该款转交给叶某某,后因姚某某需要光线好的房子,在叶某某的要求下又通过陈某甲的手交给叶某某人民币5000元。同年7月26日,陈某甲得知叶某某骗取她们的钱财后逃跑了,故和林某某、姚某某一起到公安机关报警。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能申请承租及购买“政府廉租房”的方法,骗取谢某某等十一名被害人款项共人民币15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叶某某挥霍诈骗所得钱财,致诈骗的款项无法返还,依法应予严惩。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汕尾日报 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疏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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