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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 要求依法追究广东汕尾市中级法院法官徇私裁判的控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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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2 13:2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告人:陈贻帕,男,汉族,1948年6月15日生,身份证号442531194806150432,住广东汕尾市城区凤山街道香州社区和顺村。联系电话:13229741284。
被控告人:广东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审判长莫秀春、主审法官彭晓春。
控告事由:1. 审判长法官庭审时违反法定程序偏袒一方;2.两法官徇私枉法裁判。
请求事项:
    一、要求有关部门严查并追究本案审判长莫秀春的违法审判行为;二、请求撤销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80号民事裁定,维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汕城法民一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1998年5月5日,陈贻帕向中国农业银行汕尾分行(下称“汕尾农行”)租用B型第10613号保管箱,将钱存托在该保管箱。2002年1月,陈贻帕从广西做生意回来,发现存放在该保管箱的钱被别人取走而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偷取该款为该行职任人员串通黄杜华所盗。2005年9月30日汕尾市城区法院作出( 2005)汕市区法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判黄杜华犯盗窃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黄杜华提出上诉,汕尾市中级法院于2005年11月14日作出(2005)汕中法刑二终字第3 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黄杜华向汕尾中院提出申诉,该院经审理后,于2006年6月5日作出(2006)汕中法刑二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黄杜华仍然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广东高院于2006年12月5日作出( 2006)粤高法刑二申字第35号再审决定,该案由其提审。经审理于2008年7月8日作出( 2007)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4号刑事裁定,撤销城区法院(2005)汕市区法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汕尾中院( 2005)汕中法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及( 2006)汕中法刑二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发回城区法院重审。城区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2008)汕市区法刑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黄杜华又不服提出上诉,汕尾中院于2008年12月24日作出(2008)汕中法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黄杜华又向广东高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申字第1号再审决定,该案再次由其提审,经审理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09)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9号刑事裁定,撤销城区法院( 2008)汕市区法刑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汕尾中院(2008)汕中法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再次发回城区法院重审。城区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 2011)汕市区法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查明1998年间,陈贻帕的女婿黄杜华得知陈贻帕有三张存款单据共人民币1700000元放在汕尾农行的保管箱内,便私自办理了陈贻帕的身份证,并在陈贻帕家的衣柜窃得该保管箱的钥匙,然后从该保管箱取走陈贻帕的人民币1700000元存单后将款取走。为掩盖其盗窃行为,2001年12月黄杜华通过他人伪造三张面额各为人民币500000元、户名为“黄爱弟”的中国银行定期储蓄存单(存单号码为3972008、3972096、3972097),经汕尾中行辨认鉴定,该种存单属伪造。2002年1月,陈贻帕从广西回来后得知银行定期储蓄存单被农行串通黄杜华窃走,向黄索取银行存单,黄遂将三张伪造的储蓄存单交给陈贻帕,并慌称黄爱娣的身份证已丢失。同年3月22日上午,陈贻帕夫妇持三张伪造的储蓄定期存单到汕尾中行查询时才发现所持三张存款单是伪造的。案发后,通过公安责令黄杜华书写借到陈贻帕人民币1800000元(含其他款项100000元)的借条及拟定还款计划,并退还现金人民币1030000元。该院认定黄杜华未经陈贻帕授权,到汕尾农行办理共同开箱人的手续并窃取保管箱的钥匙开箱的行为属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以盗窃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对黄杜华处以刑罚。黄杜华再次不服上诉,汕尾中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1)汕尾中法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并且同年同月同日同案于(2011)汕尾中法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出现“子母判决书”在整个世界上汕尾中级法院独一无二的同案两份子母判决书”?“霸道行为”。
2006年3月20日陈贻帕向城区法院起诉,要求汕尾农行赔偿陈贻帕人民币770000元及利息。同年8月25日,城区法院作出(2006)汕市区法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认定陈贻帕与汕尾农行的保管关系成立,陈贻帕三张共人民币1700000元的存款单据寄存在汕尾农行的保管箱,黄杜华未经陈贻帕授权窃取该保管箱内1700000元存款单,并将1700000元取走,但案发后有退还1030000元。汕尾农行保管期间,因其保管箱存在种种原因串通而导致造成陈贻帕的经济损失,汕尾农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汕尾农行赔偿陈贻帕670000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汕尾农行不服上诉,汕尾中院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2006)汕中法民一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汕尾农行又向汕尾中院提出申诉。汕尾中院于同年9月12日作出(2007)汕中法民一申终字第14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汕尾农行申诉。判决生效后,赔偿款及利息已给付完毕。
应该说,上述官司虽历时十余年,经过的是曲曲折折的诉讼,案件裁判过程中各种各样的司法腐败行为也经常出现,但经过陈贻帕的执着和不懈努力,以及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法院最终的裁判不得不依法进行。
此案发生前陈贻帕是从事经商。1997年5月21日,陈贻帕在汕尾市工商局注册了汕尾市群泰养殖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于汕尾市区二马路丰华宾馆内商品楼三栋4-6地下,法定代表人也是陈贻帕,公司的注册资本1000000元,经营范围海水养殖、水产品。1998年4月27日陈贻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大厂镇巴里山开办注册了南丹县群泰矿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贻帕,公司的注册资本6719000元,经营范围锡、锑、锌(开采、洗选)、矿山机械设备配件、建筑材料销售。案发前,陈贻帕的生意非常兴隆,事业非常顺利,月收入达50万。但是,此案发生后,陈贻帕生意完全崩溃,经济拮据,生活质量日落万丈,大家知道,资金及时使用和流动对商人来说是何等重要啊。失去资金的运转和及时使用,意味着生意要亏本或倒闭。因此,陈贻帕的经济损失远远不止上述法院所判决的赔偿存款一百七十万元,其经济损失是多方面的。其中,陈贻帕经营的广西南丹县群泰矿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汕尾农行的过错行为导致该企业破产直接经济损失520.89万元,(注:此有广西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20131120号《关于南丹县群泰矿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价值评估鉴证报告》,证明南丹县群泰矿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损失价值为520.89万元);汕尾农行的过错行为导致陈贻帕经营的汕尾市群泰养殖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直接经济损失700000元;另外,由于汕尾农行的过错行为导致陈贻帕身体积劳成疾,患病到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被确诊为右原发性肝Ca、肝硬化,施行手术、治疗,其入院施行手术付出医疗费1370000元;汕尾农行的过错行为导致陈贻帕向黄杜华追讨欠款,陈贻帕的家属黄爱娣、陈世懂身体受到黄杜华亲戚持刀伤害后续治疗费150000元;陈贻帕及家属黄爱娣、陈世懂、陈伟凌的精神抚慰金共200000元。汕尾农行因过错给陈贻帕造成上述经济损失共计792.89万元。
2013年9月16日,陈贻帕向城区法院起诉要求汕尾农行赔偿因过错致其各种经济损失仅494.042万元。2014年7月2日,城区法院作出(2013)汕城法民一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判决汕尾农行因过错赔偿陈贻帕各种经
济损失750000元。此案城区法院判决农行赔偿“各种经济”损失750000元。“这是否怎样确认750000元的各种经济损失赔偿陈贻帕的”?陈贻帕被农行的造成上述经济损失共计792.89万元。陈贻帕对城区法院民一庭判决不服。偏袒农行“对于本案已被农行林海鹰通过利害关系收买莫胜卫庭长,主办人陈贵文,书记员蔡肯棠,此案判决主谋(3人)。主办陈贵文欺骗陈贻帕此案是审判委员会判决。于2013年11月11日9时开庭完毕开庭结束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在当庭笔录原人签字“违反了民事开庭程序”,相隔(13天)到(24日)(通知陈贻帕签开庭笔录)。并且追究书记员补充当庭被告原话没有异议,最后书记员才补充的。“书记员蔡肯棠是一个市民收垃圾的职工,怎么有资格在城区法院担任一个职责书记员啊”?这是用金钱收买的职位。城区法院主办人等对此案偏袒农行,对此案本应陈贻帕不服向中院上诉的,因致患者陈贻帕交不起诉讼费上诉。致患者陈贻帕被农行一系列所引起的山穷水尽;有心无力。汕尾农行不服上诉于汕尾中院。此案于2014年10月13日开庭审理。但审判长莫秀春和主审法官却公开践踏法律。在整个庭审中,审判长莫秀春依仗老爷特殊身份,滥用裁判权,违反民事审判程序,徇私裁判,明显偏袒上诉人汕尾农行。上诉人汕尾农行读了上诉状后,莫老爷对被上诉人陈贻帕的答辩、辩论、质证和陈述全面横加阻止,自始至终禁止陈贻帕发言,严重侵犯了法律赋予陈贻帕的各种诉讼权利。汕尾农行读后上诉状后,莫老爷迫不及待的举起法槌,狠狠一击,并大声说“休庭”,整个庭审不到一个小时就这样结束了。未了,为给被上诉人陈贻帕施加心里上、精神上压力,庭审时莫老爷还请了几个全副武装的法警来站庭保卫。莫老爷违法审判主要体现在:一是该案开庭审理时,上诉人汕尾农行读后上诉状后,审判长莫秀春不允许被上诉人陈贻帕对上诉状的内容提出问题和答辨,严重剥夺陈贻帕的答辨权;二是此案没有经过双方辨论程序,严重剥夺被上诉人陈贻帕的辨论权;三是此案没有经过双方质证认证程序,严重剥夺了被上诉人陈贻帕质证认证权;四是此案没有给上诉人陈贻帕最后陈述,严重剥夺了被上诉人最后的陈述权。直至2014年12月11日,汕尾市中级法院却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并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至于是什么的基本事实不清,该裁定书没有说明?像这样的裁判文书的水平,任何一位中小学生都会写出来。一个关系到赔偿款几百万元的官司,本来事实就很清楚、证据非常确凿的案件(其中一审交换时的证据9件、一审庭审时补充新证据6件、资产评估报告书一份,共16件),(却被这样的一个中级法院用了这么12个字作为理由就把这个案件踢回城区法院重审,真是糊涂极了啊!)汕尾人民谁不知道,汕尾市中级法院腐败的前一任院长陈孙是臭名昭著的糊涂虫,腐败的现任院长陈明辉也是臭名昭著的糊涂虫,法院领导都这么糊涂,难道他们提拨的法官不糊涂吗?汕尾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胆大包天,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违纪行为,无所不为。汕尾中院是个腐败的法院!
五是于88年建汕尾市;戎铁文任第一市委书记。戎铁文的做官命运是黄仕泽的父亲一手提拔的;他用利害关系步步高升到汕尾市任市委书记。黄仕泽原来在汕尾市陆河法院工作;黄仕泽是戎铁文一手调动到汕尾市中院任副院长。腐败现任院长黄仕泽也是最恶劣行为;臭名昭著的糊涂虫。他从陆河调动到中院任副院长;从陆河到汕尾任职花不上(20多万元),这话是他原人在酒席上表达出来的。黄仕泽在04年包养两位美女当情妇;经常在酒席上钱银出手大方;他长年所抽香烟是软中华烟,并且住豪宅。黄仕泽现任中院民事庭主管院长;对人民的任何案件以金钱交易。“太腐败的手段”对于黄仕泽这个臭名传文、振动整个汕尾市;“他在中院民一庭提拔一位未出嫁的某某美女任职位”,是黄仕泽最亲近的“情妇”,他谈情说爱利用下班时间和周六周日在中院办公室内;并且中院有两个院长室内私设“休置”。
    六是中院原职民一庭王庭长。莫秀春是一位民一庭法官,为了求财心切,莫老爷想尽千方百计付出代价找汕尾市这个最有势力副市长;某某副市长以及社会人找中院陈明辉院长;陈明辉将民一庭王庭长调动到陆河法院。“将民一庭庭长职位安排给莫秀春当皇位”于20141013日上午9时开庭,陈贻帕有当庭听庭证人坐满座位共有50余人作证;并且有中院当庭录像监控和录音作为要件证据。
    七是莫秀春审判长问被上诉人为什么不上诉?我说有心无力、交不起诉讼费。我对上诉人三次异议,被莫老爷禁止发言。被上诉人在庭上只说21句话,在这个世界上只有中院独一无二的极端黑暗腐败法院。
    八是党中央人民政府是一个光明正大的文明社会主义爱国爱民、维护人民的人身权利,人民法院应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汕尾市中级法院审判长莫秀春和主审法官彭晓春为达到偏袒汕尾农行一方的目的,忘记自己是一名人民法官的身份和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胆敢公开践踏法律,违反民事审判程序,徇私裁判,请求有关部门严查并追究其违法审判行为,并要求撤销汕尾市中级法院(2014)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80号民事裁定,维持汕尾市城区法院(2013)汕城法民一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
     此致
中共汕尾市委
                                           控告人:陈贻帕
                                          2015年3月10日相关证据:
1:(2013)汕城法民一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1份15页)
2:(2014)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80号民事裁定一份(一张两面)
3: 广西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报告书华信评鉴字【2013】第1201号一   
份5页
4: 2014年8月10日半夜3点被黄杜华纵火毁灭证据照片一份5张
5: 陈世懂被故意伤害鉴定书汕城公刑技活检2005第1186号一份7页
6: 黄爱娣被故意伤害鉴定书汕城公刑技活检2005第1196号一份5页
7: 黄爱娣重新鉴定申请书粤天平司鉴[2006]临鉴字第46号一份8页
8: 黄杜华伪造票证一份3张
9: 陈贻帕从广西南丹农行汇票共2张170万元通过汕尾农行办理转存定期共一份4张
10: 黄杜华和汕尾市农行串通签订伪造证据合同1张
11: 陈贻帕合法租用保管箱到期退租书信件信封一封两份
抄送部门:
1、中共汕尾市委    温国辉书记
2、汕尾市人民政府    吴紫骊市长
3、中共汕尾市纪委    乔平书记
4、汕尾市人大    杨青常务副主任
5、中共汕尾市委政法委    陈央书记
6、汕尾市检察院    袁怀宇检察长
7、汕尾市中院纪检组    王梅生组长
8、汕尾市信访局    王全营局长      
9、中共广东省委    胡春华书记
10、广东省人民政府    朱小丹省长
11、中共广东省纪委    黄先耀书记
12、广东省人大    黄龙云主任
13、中共广东省委员政法委    马兴瑞书记
14、广东省检察院   郑红检察长
15、广东省高级法院   郑鄂院长
16、广东省高级法院纪检组    梁小岸组长
17、中共中央     习近平书记
18、中央人民政府    李克强总理
19、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长    王岐山书记
20、全国人大    张德江委员长
21、中共中央政法委    孟建柱书记
22、最高人民检察院    曹建明检察长
23、最高人民法院     周强院长
24、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    张建南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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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12 13:26: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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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啊!
发表于 2015-3-12 13:36: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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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前的事了。怎么现在还没解决啊。莫非要成为悬案了。
发表于 2015-3-12 15: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3-12 16: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观望此案结果怎样!
发表于 2015-3-12 17: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5-3-12 17: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内容太多,我看的都晕了
发表于 2015-3-12 20:4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委书记A 发表于 2015-3-12 13:36
十多年前的事了。怎么现在还没解决啊。莫非要成为悬案了。

问得好
发表于 2015-3-12 21:39: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头雾水,晕
发表于 2015-3-12 22:3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5-3-12 22:3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山高皇帝远!
发表于 2015-3-12 23: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3-12 23:2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胡春华大人能受理此案。
发表于 2015-3-12 23: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黑暗!太黑暗了!
发表于 2015-3-13 01: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3-13 12:4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多年案件,希望上级领导出个”包青天“为民办事!
发表于 2015-3-13 13: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类贴能置顶,市民网变了,三唯版块也变了,版主够牛!点赞!
发表于 2015-3-13 13: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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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13520666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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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曾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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