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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关于集体资产正在受到严重流失要求立即制止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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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9 22: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集体资产正在受到严重流失要求立即制止
的报告

最近,新兴社区发生一宗将社区办公大楼改建商品房而损害村集体利益,违法出卖村集体资产和造成大量集体资产流失的案件,请你们迅速予以调查并责令立即停工,以免引发群体性的上访事件。其具体事实于下:
一、楼房的所属性质  基本情况
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新兴社区下辖有盐仕村、小祯祥村和大祯祥村三个自然村,辖区内现有居住人口约1.5万人。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新兴社区举三个村之力,调集了土地资源、集中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兴建了一座具有一定规模的三层办公楼房,楼房及围内空地总占地面积约700平方。这座楼房及地皮是整个社区三个自然村唯一的、也是最后的一点集体所有资产,理应由三个自然村集体所享受。然而,今年初,新兴社区在没有召开全体村民大会的情况下,却打着“发展集体经济”的幌子,贸然决定将办公大楼拆掉,改建成商品楼房。目前工程正在开始之中。
二、社区居委会违法顶风作案,集体资产严重流失  违法事实
1、2015年2月初,新兴社区以“照顾本地居民”为借口,在本辖区内招了几名社会闲散人员进行投资承建,并协议在毫无论证依据的情况下私自定下建设楼房为十六层。十六层的商品房可以居住近100户约500人,周围都是2-3层的矮层居民住宅,而且与前后居民住宅的楼相距只有3至4米的巷,前面的总通道只有4米巷。一旦发生火灾等意外事故,几百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将遭受到严重的威胁,后果不堪设想。楼房建成后分一、二、三层还居委会使用,其余的全部所有权归承建方私人所有自行出售,居委会无权干涉。那三层归还居委会的楼房,第一层还要作为住户的停车场,实际也属建筑开发商所利用。因此,社区居委会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只有第二、第三层楼,而二、三楼的经济价值只有320万元左右。在我们这个位置的地皮目前一平方至少也有8000元,那么,我们700平方地皮也要有560万元,地皮的价值远远超过了二层楼房的价值。不包括该办公楼原有基建价值。
2、他们协议建十六层,总建筑面积约11000平方,按目前的造价每平方约1200元,折合总造价约1300万元,而11000平方楼房所卖出的价值,平均每平方以2300元计算可得2530万元,除去总造价后,纯利润可得1100万元,即每个自然村可以得益近350万元。只有这样做才是发展集体经济,这才是利益三个村共得、资源三个村共亨!然而,新兴社区居委会的做法适得其反,这些利益全部流入私人的腰包,这难道不是集体资产的严重流失吗?这难道是在“发展集体经济”吗?这难道里面就没有假公济私的猫腻吗?
3、改变楼房所有权及其性质,严重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形象
新兴社区的办公大楼为混凝土框架结构,建成至今只有20年,在这20年来楼房是全体居民所熟悉的“新兴社区办公场所”。而今天他们为什么要突然改变性质呢?国家不是多年以来严禁修建楼堂馆所吗?另外,该办公楼用地是有政府正式手续的,为什么不报建呢?而把正当合法的财产转变成不正当的具有私人性质的小产权呢?一个集体所有的资产能否这样就随便改变吗?居委会作为一级基层政权,可以带头建设并出售小产权房产吗?
4、整个招标过程违规叠出,弊端重重
该项目在2015年2月10日上午在社区居委会办公室招标,当时参加投标的仅有三个没有什么资质的社会闲散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评委会应否定其投标。他们到会场后进行私下协商,经过经济上的互相补偿,最终让一人中标,由中标者出60万元补偿给其他2人,其他2人的标面数额各为50万元,中标者的数额为51万元。另外,在该次招标中设最低限价50万元,最高限价200万元。他们没有预算,也没设标底,而且只限于三个自然村的居民投标,既然是公开招标,为什么还要限制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这种投标还有什么意义呢?
5、保证金的运转违规操作
该项目在招标时事先有了规定,每个需要参加投标者都要有250万元作为保证金注入社区居委会的账户,中标者的保证金在工程开工至完成期间根据工程的进展分五期返还,没有中标者的保证金五天内返还。而实际并非如此,在当天上午投标结束后,下午中标与不中标的保证金一律返还,一点不留。而且所有的保证金社区居委会的公账户不用,全部以私人账户进入和转出,这样的保证金又有什么作用?一个具有一级基层政权的集体领导机构,他们为什么要用私人账户而不用公账户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6、该工程的承建人是主导这次办公楼招投标项目的亲属
目前,工程正在开始动工拆除办公楼,而承建工程的却是新兴社区居委会主任的弟弟。
三、基本要求
综合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新兴社区居委会的这种做法漏洞百出,弊端重重,猫腻浓厚。他们藐视党纪国法,置村集体利益于不顾,一心想要中饱私囊。在当今反腐极为猛烈的高压态势下,基层干部仍有心存侥幸的观念,仍有敢于违规违纪顶风作案的做法,我们希望纪委部门迅速将该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以保护集体资产,使集体资产回归我们各村集体所有。
请求:
1、市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制止该建设项目;
2、要求对此事立案侦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请求纪委部门责令其被损坏的楼房恢复原状。
签名:邹拥奖  电话13729588938
      邹小坚  电话13729550666


二O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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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9 23: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5-3-20 09: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官方微博
发表于 2015-3-20 21:3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3-20 21:4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土皇帝
发表于 2015-3-20 22:11:43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苍蝇及其走狗眼里只有个人利益,所以剥削他人的集体利益,
发表于 2015-3-20 22:2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5-3-20 22:2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5-3-20 22:3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汕尾的发展能越来越好
支持汕尾市人民的无息创业贷款来了,额度6-8万,需要的找我
手机微信号:186微2087信9937(加我时请把微信两字删除)
发表于 2015-3-21 01:5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风作案!关注
发表于 2015-3-21 16:3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政府是该重视一下咯,看起来村民们也挺冤的,得不到一点所谓的“集体财产”、"改革开放的成果"
发表于 2015-3-21 16:3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3-21 16:4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难怪,看了这么久,原来是“主任”弟弟承建的!"应该的"。。。。阿弥陀佛
发表于 2015-3-22 10:5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靠,新兴居委员也太“任性”了吧!这也行!有这样的招标吗,最低50万,最高200万,要大家都投200万怎么办?
发表于 2015-3-22 11:3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太缺乏法律意识了,将集体国有资产私有化,可悲
发表于 2015-3-22 18: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3-23 09: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3-23 16:4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工地就在我家旁边,楼早就被夷为平地了。以前的地基也挖出来了。拆楼的过程中我们附近的街坊都饱受灰尘和噪音的折磨。这时候的相关部门哪去了???吃屎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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