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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汕尾] 我为什么不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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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04:3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为什么不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
文/麦姐
   这两天朋友圈被支持人贩子全部死刑的帖子刷屏了,新一轮的是中国人就转是妈妈就转以新的形式死灰复燃,瞬间点燃了一大群妈妈的激愤,成就了一批流量文、转化文,不知多少公众号因此得利。
这些文章的共同特点都是,先放一批催人泪下的被拐卖儿童惨状的照片以及父母伤心欲绝的照片,充分激发读者的同情和共情,然后把矛头指向人贩子,最后指向立法,群情激昂地喊出: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呼吁买卖同罪。就好像我们的立法机构都是纵容人贩子的帮凶,竟然能容忍这些没有人性的人活在世上。
作为一个母亲,我也完全无法想象失去自己的孩子是怎样的痛苦,看到那些照片我也会伤心落泪。但无处宣泄的愤怒不能找错了出口,法律的制定永远建立在理性地基础上。
我为什么不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
首先看看《刑法》对于最重的犯罪行为是怎么惩罚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从古至今都是罪行中最难以被容忍的,对应最严厉的惩罚。但我们的刑法里也没有杀人的人一律死刑的规定。情节有轻重,惩罚也有轻重,罪刑相适应,是刑法最基本的原则。
而拐卖妇女儿童已经属于重罪,《刑法》中是这么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有上述八种情况的,都在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更会处以死刑。
罪轻罪重,刑罚必须有所区别,否则无论犯什么罪,只要你觉得伤害了我们大家的感情,不能接受,就全判死刑,社会还怎么安定?
如果轻罪重罪刑罚一样重,那犯下轻罪的人会为了掩盖自己的轻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有了轻重,才能让罪犯会有一个趋利避害的考量,至少不至于为了掩盖轻罪而犯下重罪。
举个例子:
一个人拐了一个小孩正在运去卖的路上,警察大规模追捕,逃跑很不方便的情况下,他该如何处理这个孩子。
目前的刑罚来看,在人贩不是法盲的基础上,科学的方法是扔下孩子独自逃走。警察救到孩子之后一般不会再拼命追,而独自逃走的行动力也更强,容易逃脱。
如果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基础上,科学的方法一定是杀掉孩子独自逃跑,因为如果扔下孩子难保不被孩子识别相貌,而一旦被抓就是个死罪,杀人与否没有区别,那何不赌上一把,杀人灭口。
早在秦末年陈胜吴广起义的时候就说过: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秦国刑法规定,戍边迟到就死罪。那迟到是死、逃走是死、造反也是死,都是一个死,干脆干票大的,不就是这个意思吗??
现在强奸也是死、虐待也是死、拐卖也是死、杀人也是死,强奸犯完事之后一定顺手把被害人杀死,也不能让她报警提供线索。而拐卖儿童也就从单纯的生意变成了砍头的生意有人干了。不仅市场价格会被大幅度抬升,被绑架儿童的存活率也会大大降低。
所以,理性考虑,如果真的心疼这些可怜的,被拐卖的孩子,千万别冲动的要求一律死刑。毕竟被卖到一个没有孩子的普通家庭过上另一种人生,也比路上就被绑匪杀掉要强得多。
有人认为,一律死刑对罪犯有震慑作用,使他们一开始就不会去拐卖儿童。这也是不可能的。贩毒也是死罪,大数额的贪污也是死罪,杀人更是死罪,古往今来,有杜绝过这些犯罪么?只要利益足够大,市场足够大,提着脑袋做生意的也大有人在。何况拐卖儿童这种一本万利的生意。
既然不能加刑,怎么才能尽量减少拐卖儿童呢?
1、增加对收买人的刑罚。
按照目前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
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而这些被拐儿童的购买者通常都是家里没有孩子的农村家庭,对被买儿童不仅没有虐待行为,反而当自己亲生骨肉一样对待,都符合这一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于是购买儿童的一方完全不承担法律责任,市场需求又长期存在,这门生意如何杜绝得了?
所以,法律责任是一定要承担的,但不是网上盛传的买卖同罪。仍然是罪刑相适应原则,贩毒和吸毒不同罪,倒卖野生动物制品和购买这些产品也不同罪,都是一个道理。
2、大力增加宣传,从村干部抓起。
上面说过,购买儿童的大多是农村没有孩子的家庭,或者没有男孩的家庭。他们对法律并不是很了解,而人贩子又恰恰满足了他们对养儿防老的刚性需求。
然而,在警察解救被拐儿童时,经常遇到村民的激烈反抗,大多需要趁夜实行解救。原因就是村民对孩子也是一片真心,更是对养育后代的一种执着,村民共同体心知肚明,同仇敌忾。
所以,法制宣传教育要从村干部抓起,责任到人,让普通村民真正意识到法律的严肃性。
3、捋顺收养程序,让领养不再复杂难懂
这一点,釜底抽薪,把购买儿童的需求彻底掐断。如果所有人都知道一个合法、正规、透明、方便的途径能够领养一个孩子,谁还会冒着被判刑的危险去买一个来历不明的孩子呢?
根据《收养法》,领养程序倒是不复杂,复杂的是去哪儿能找到合适的孩子领养。抚养孩子真正有困难的家庭,可不可以有一个方便的途径将孩子交给需要的家庭领养,政府如何疏通这个渠道。我想这是比惩治人贩子更紧迫更重要的问题。
从需求源头入手,利用市场的方法杜绝一种交易,远比高压方法来得有效率。
最后,我们希望所有迷失的孩子都能找到回家的路;我们希望每一个家庭都能天伦相聚、平安喜乐;我们希望每一个社区都宁静、安全,老人们悠闲踱步,孩子们尽情奔跑……
从今天起,不要再为了一些悲惨的照片而冲动疾呼,不要再被一些假数据和谣言搞得惶惶不可终日。
做好一个母亲的职责,为孩子的安全做好保障:
1、除自己家里人外,不能相信任何接近孩子的人,包括雇工、老乡、新认识的朋友等;
2、不要以为抢夺孩子的人一定是恶狠狠的,有些人贩子是笑脸相对披着羊皮的,有的为达目的甚至可以在身边潜伏一段时间,目的就是要你麻弊大意放松警惕,寻找机会下手;
3、少带孩子到没有安全措施的公共场合去,实在要带出去,应由有社会经验的成人带着;
4、带孩子的时候一心不能二用,不要买东西、看报纸、聊天,放任孩子在自己身边睡觉或玩;
5、家里门要时刻关好,不是家人或很熟悉的人不能开门;
6、走在大路上尽量往里靠,不靠路边走,而且使用婴儿专用的背带,将孩子挂在胸前。
如果有余力,做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帮忙转发儿童走失的消息,加入寻找走失儿童的公益组织,出一份力。
希望,天下无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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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18 04:4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对人贩一律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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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蓝馨梦 于 2015-6-18 11:58 编辑

这是一个妈妈的自述:

       如果女儿还在身边,现在已经16岁了。那一年那一天,女儿5岁,午饭后跑到楼下玩,因为女儿一般会在楼下沙池附近玩,在家里能看见,所以我们也就放心让她一个人玩儿。正当我洗好碗筷,站在阳台上晾晒衣服,突然瞟见一个陌生女人跟女儿在说着什么,还从身上掏出一个东西给女儿吃,只见女儿没有拒绝,拆开后放在嘴边舔。

       我心里一紧,担心孩子遇到坏人,所以将手上的衣服丢回洗衣机里面,赶紧往门外跑。可是,当我跑到楼下,沙池竟然没有一个人,当我像疯子一样找遍了整个小区,甚至跑到街上哭着叫喊女儿的名字,却没人应答……从此,女儿就这样从我的生命中消失了,无声无息。
有一年,我到武汉出差,路上遇见一个被毁容的孩子,在对着我流泪,我心纠得厉害,一冲动,牵着孩子往派出所跑,后来证实这个孩子是人贩子的赚钱工具,但却不是我的女儿,我为帮助孩子脱离苦海而高兴,但可怜孩子已经面目全毁。
       有一年,我在街上买东西,遇见一个双腿截肢的小女孩在朝我微笑,我从她身上似乎看到女儿的身影,我尝试着跟她说话,但她只是摇头,因为舌头被切断了,不能说话,但孩子会写字,她说她小时候在山东,让我救她……我跑到派出所报警,但是当我和警察回到孩子乞讨的地方,孩子已经不见了,我自责流泪。
       终于有一年,我到广西探望亲戚,路上见到一个双眼没眼球的孩子,但是那小嘴巴很像我老公,我往她乞讨的碗里面放了10块钱,问她来自哪里,她说了一大堆我听不懂的话,估计是某地的方言,我有点失望,正想离开,孩子突然扯着我的手不放,怎么也不肯让我走。无奈报警,结果发生了让我和丈夫震惊的事情:经过DNA配对,这个双眼没眼球的孩子竟然是我的女儿!真的是母女连心呀,眼睛看不见,竟然能在茫茫人海中找到我。这大概也跟我经常关注街头乞讨儿童有关。
       可是,找回备受摧残的女儿,仍旧让我和丈夫不敢相信,她原来的一双眼睛多么清澈明亮啊,像会说话一样;她原来会唱多么动听的歌儿呀,却说着让父母听不懂的方言;医院检查结果更让我们差点昏厥,女儿处女膜已破,并患宫颈癌,身上多处器官受损坏死……
把女儿接回家里,尽管我和丈夫细心照顾,女儿还是永远地离开了我们。女儿的一生只有10岁,可是历经摧残,希望天下父母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孩子!
幼儿教育专家建议,请大家多关注街上乞讨的儿童,随手拍个照片放到网上,说不定他们是被拐的孩子,他们的父母正在寻找着他们,他们原本有着天真烂漫的童年……

你的善心说不定能帮他们脱离苦海,让这些苦难的孩子不再流泪,让那些丢失孩子的母亲不再在夜里独自守望。

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更是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的小心肝,在他们的眼里,这个世界上的一切本应该都是美好的。
       然而,就在当下,却有一只只邪恶的黑手伸向了这些可爱、童真、需要呵护的孩子们。他们,就是那些以贩卖儿童为生的人贩子。正是这些人贩子,为了获取丰厚的经济利益,失去了做人起码的人性,让一个个幼小的孩童从本应是美好的童年开始,就尝尽了世间苦痛。他们有的被卖到了边远的农村,有的在贩卖途中因病失去了幼小的生命。更令人发指的是,他们中有的被贩卖给了职业乞讨团伙,被人为的扭断腿脚,浇上硫酸,药成哑巴,整日被迫上街乞讨挣钱。

       他们幼小的心灵深处,没有本应属于他们的呵护,而只有千万次的呼喊,爸爸、妈妈、爷爷、奶奶你们在哪里。

       然而,这些让人恨不能生啖其肉都不的解恨的人贩子,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情形的,分别处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为了让那些贩卖儿童的罪恶不再僵而不死;

为了让那些原本充满欢声笑语的家庭不再失去声息;

为了让初为人父母的家长不再饱尝失去孩子的撕心裂肺、滴血之痛;

为了让年迈的老人不再终日以泪洗面,含恨九泉,死不瞑目;

为了让你我的孩子永远不会落入那人间地狱。让我们都携起手,共同呼吁全国人大,各级法院:法律不应庇护失去人性的魔鬼,请坚决给所有贩卖儿童的魔鬼处于死刑!已告慰那些无辜的孩子。



发表于 2015-6-18 08: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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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à手↘心╣ 于 2015-6-18 08:47 编辑

这才是理性的文章  说得非常符合逻辑  不是一昧的跟风
发表于 2015-6-18 09:37:01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à手↘心╣ 发表于 2015-6-18 08:46
这才是理性的文章  说得非常符合逻辑  不是一昧的跟风

对。支持
发表于 2015-6-18 09:38:45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的帖子
发表于 2015-6-18 09:54:03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贩子太可恶也太可恨,从感情上来说,死有余辜,但从法律上来说,如果犯罪达不到死刑,就不能枪毙
发表于 2015-6-18 10:3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这些人贩子都判为死刑,看以后还有人敢做这一行吗?
发表于 2015-6-18 10: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国家修改刑法!
发表于 2015-6-18 10:4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人贩判死刑
发表于 2015-6-18 10:59:04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把人贩子拉去喂狗
发表于 2015-6-18 11:5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死刑,零口供!
发表于 2015-6-18 11:5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法律只能助长犯罪歪风。只能用铁腕惩治犯罪,才能逐步弘扬社会正能量。
发表于 2015-6-18 13: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拐卖的判个无期,骗去置残乞讨的立即枪毙,凌迟也不为过
 楼主| 发表于 2015-6-18 23: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夭折 发表于 2015-6-18 09:54
人贩子太可恶也太可恨,从感情上来说,死有余辜,但从法律上来说,如果犯罪达不到死刑,就不能枪毙

当然达不到死刑标准啊。没死人嘛。顶多是个故意伤害和拐卖人口罪。
发表于 2015-6-19 10: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这篇文章表达的很好
发表于 2015-6-19 22:46: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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