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规矩是否应该改一改?
——给汕尾市府的建议 文/陈治赠 2015年9月9日
9月8日上午,笔者与当事人一行3人到汕尾市政府呈送《行政复议申请书》。因信访部门以往曾经不接受此类材料、要邮寄的规矩,笔者直接请门卫与法制局电话联系。经同意放行2人。
放行要经过二道审查。一是大门保安要核实材料题目,查验来访人身份证,填写《来访人员登记卡》。《来访人员登记卡》象收款收据一样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来访人,並郑重交代,要接访人签字后出大门时交还保安存档。二是在大楼门口,保安再来一次询问,並验看《来访人员登记卡》,谨防伪造。
市府法制局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不必赘述。笔者想问的是有些规矩是否应该改一改?
市政府大楼,党政要地。何等神圣。平民百姓一身臭汗当然不可以随便进出。但获准进入政府大院,未必要接受二次审查。连同其他事项,提出三点建议:
1、平民百姓找政府,大都迫于无奈。汕尾市政府大院门口头道警戒线的保安人员,应该以政府形象为立足点,尽量做到让平民百姓与政府拉近距离。大楼门口的第二道警戒线,保安应扮演“向导”的角色,形式上能令来访人有政府亲民,便民之感觉,实质上可以监视来访人,一举两得。比在门口费口舌斯文得多。
2、汕尾市范围内,无论是信访部门还是相关部门,接受材料都无回执。有些事情,到了“对簿公堂”时,往往成了“活人对死证” 。因此,无论是信访还是相关部门,接受材料应写收据(回执)。收件人应留下电话,以更咨询。一方面体现政府负责,为万一需要追责、问责时提供依据。一方面让来访人放心,避免石沉大海的担忧。
3、对于民众诉求,地方主官重视,作了批示。而地方主官的批示,却被视为“绝密文件”,民众毫不知情。由于某些部门不作为不落实,个别会酿成群体性事件。承担骂名的却是政府或地方主官。地方主官的批示,诉求人应有知情权,并持有批示复印件。诉求人可以凭批示复印件直接找承办机构,承办机构无法推托,不敢不尽其责。诉求人有知道“办案程序”的权利,程序走到哪里追踪到哪里。各司其职,公开、公平、公正,尽快处理某些纠纷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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